2000  > 2001年总第35辑

第二十一讲 银行资产业务的创新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主要风险
  虽然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个让众多参与者动心的游戏,但是在这样一个复杂的交易过程中,风险和陷阱却无处不在。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风险可以分成两类,一类风险产生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这类风险称之为“基础信用风险”;另一类风险产生于证券化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这类风险称之为“证券化风险”。
  (一)基础信用风险
  1.延迟还款风险和不还款风险。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是证券化的基础。如果借款人不偿还贷款本息或延迟偿还本息,就会严重影响现金流的传递。虽然在整个结构中有信用提高的安排,但仍不能保证证券持有者能获得100%的偿付。不同的信贷资产所面临的信用危机不同,住房抵押贷款与不良贷款相比,前者的信用风险要小得多。不同的经济周期,基础资产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也是不同的。
  2.提前还款风险。在市场利率下降时,借款人往往会提前还款, SPV收到的利息就会减少,从而带来偿付风险。即使SPV可以将提前偿还的贷款本息用于再投资,但由于利率的影响也很有可能收益减少。
  (二)证券化风险
  1.贷款银行破产。尽管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设计力图达到“破产风险隔离”的效果,但是如果贷款银行真的发生破产,证券持有者仍然面临巨大风险,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资产出售不符合“真实出售”的条件,而被定性为银行以资产为担保从SPV获得融资,那么在银行破产时,证券持有者的利益将会受到极大威胁,尽管有担保,但冗长的破产程序也会使证券持有者的利益受损。(2)贷款银行作为服务者发生破产时,很可能会迟延传递现金流而使证券持有者遭受实际损失。(3)很多国家的破产法规定,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若干时间里发生的非正常交易无效。因而,银行以打折价格转让其资产时,法院很可能依破产法认定该项交易无效。
  2. SPV破产的风险。作为一个独立经营运作的市场主体,SPV也会面临破产的困境,如果SPV破产将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相当的损害,并且可能影响到整个证券化的成功。
  3.欺诈。整个证券化的结构都可能存在欺诈的风险。比如,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物不存在或有瑕疵,价值虚构;贷款银行出售的资产根本不能产生预计的现金流;信用担保机构未获得必要授权或许可即对外提供担保;评级机构出具虚假评级等等。
  4.法律与政策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对法律和政策有很强的依赖性。由于法律与政策的不完善或不明确,很有可能使证券化过程中的很多合同或发行的证券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效。各国法律与政策的限制性规定往往限制了证券化的发展空间,比如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立使银行参与证券化,以附属子公司的方式设立SPV,购买、发行或承销资产支撑证券的权利受到影响。而法律制度的不稳定和多变更是证券化面临的巨大风险。
  如何防范证券化中的各种风险呢?措施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加强当事人的风险意识,从结构设计上作出特别安排,采用多种信用提高手段,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对各方当事人的信用予以评估等等。但是我们发现,证券化的结构设计要取得成功,最关键的是有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利用法律的手段可以减少很多风险。
  四、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需要一定的法律环境支持。美国资产证券化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因为美国有一个较好的法律环境,它的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以及资本市场监管体系都比较完备,司法也较为有力,法院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能保障判决的有效与及时执行。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像美国那样完整的证券化法律理论。因此我国在探索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有:
  1.贷款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中只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贷款业务和发行金融债券,没有规定银行可以自主决定将其资产出售进行证券化。我国《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9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否则都要依法受到处罚。虽然实践中已有转让贷款的例子,但无法律正名,仍然存在法律风险。并且根据该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设立附属子公司作为SPV收购银行贷款,也不能持有SPV的股份,更不能发行、承销或买卖资产支撑证券,这将给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带来一定的限制。
  2. SPV的设立与运作
  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采取何种形式设立SPV呢?虽然信托制度能很好地解决“破产风险隔离”问题,但是目前《信托法》尚未出台,信托业正处于整顿状态,因此以信托方式设立SPV还有待法律进一步完善。模仿香港按揭证券公司,以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设立,是我国目前比较可行的选择。《公司法》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发行公司债券的权利,这为SPV的设立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依据,但是其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的资格仍需法律进一步明确。对于其他形式的SPV,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则受现行法律的限制,而暂时缺乏可行性。
  在我国,SPV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机构,其具体的运作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史无前例。我国目前还没有适用于银行和非工业企业的《破产法》,《公司法》等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中也找不到关于SPV这类特殊主体运作的规范,也无法律对如何减少贷款银行破产可能对SPV与证券持有者产生的风险等问题作出规定。
  3.资产支撑证券的种类、性质、发行和承销程序尚无法律规定
  SPV能发行何种证券不明确,是股票、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或是别的新型证券,都须我们进一步探究。《证券法》适用于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但未来得及考虑是否应把资产支撑证券这类新型的证券纳入其规范的范围,因而有关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都处于无法可依的情况。当然,《证券法》也给这一金融创新留下了一定的空间,该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因此,如果国务院决定将资产支撑证券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资产支撑证券就可以自动地适用这部法律。
  4.机构投资者的培育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颁布,使投资基金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活跃的一份子,有利于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培育。但是,同时我们发现,具有同样功能的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却依然沉默。在一个健康、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应成为投资的主力。资产支撑证券的特点很适合这些机构投资者,法律应创造积极的条件,鼓励机构投资者进入资产支撑证券市场。
  5.中介机构缺乏经验和法律约束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同样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有关信用评级的法律还很不完善,现行的评级行为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现有的会计准则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规定还是一遍空白;律师的尽职调查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问题很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尚不明确。
  综上所述,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还存在很多问题,亟需制定新的法律和完善现行法律,改善司法状况,以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一个适合的法律环境。但同时我们乐观地认识到,这些问题并没有构成证券化实践的实质性障碍。
  五、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独特魅力
  至此,我们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已有了一个比较充分的了解。但是,读者的心中一定还有一个疑问,那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魅力到底在哪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最大魅力在于,第一次把信贷市场这种间接融资渠道与资本市场这种直接融资渠道连接起来,使资金可以在这两个市场上自由流动,同时它对资产的收益与风险进行了巧妙的分离和重组,从而满足了不同市场参与者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偏好。可以说,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个新兴的大市场,谁越早占领这个市场,谁就将获得越多的超额利润。
  当然,银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受益最明显。
  第一,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满足法定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通常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有两条途径:一是实行“分子政策”,即增加资本;二是实行“分母政策”,即通过资产证券化技术,将部分贷款证券化,把风险较大的贷款转换为风险为零的现金,减少风险资产,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这种方式立竿见影,是今后发展的趋势。
  第二,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增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短期存款,而其贷款的期限一般都较长,尤其是住房抵押贷款,贷款期限长达8年-20年,短存长贷的矛盾使银行资产严重缺乏流动性。如果引进资产证券化的机制,银行就可以根据资产负债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在资金短缺时,将贷款出售换取现金,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第三,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分散银行的利率风险和违约风险。当市场利率波动时,银行可能会因利率风险而受到损失。此外虽然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相对而言,历史违约率较低,但仍然存在违约风险。如果引进资产证券化机制,一部分风险就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分散出去。
  第四,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扩大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创造新的信用。银行将出售信贷资产获得的现金收入再次投入市场,创造出更多的贷款,使银行的资产得以良性循环。同时,贷款银行作为证券化资产组合的服务者,还可以收取服务费。
  第五,不良资产的剥离和证券化有利于银行卸下沉重的历史包袱,健康、稳健地发展。
  信贷资产证券化也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大好机遇。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承保的险种只限于人身险、财产险等几个有限的险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担保和保险是未来保险业发展的黄金地带。
  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为我国资本市场提供新的证券品种。通常由于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级别较高,风险较小,收益较好,在资本市场上将倍受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青睐。这对于培育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和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都大有裨益。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会逐渐成熟起来,这些都将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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