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0 > 2001年总第35辑
美国公司金融的政治根源
长期以来,美国拥有的是一个强股权的金融体系,股权市场化的交易掌握着企业优胜劣汰的节奏,整个经济也在这其中经历了各种惊涛骇浪得以持续发展。但同时,美国的金融机构又受到各种法律法规的限制,规模和地域范围与德日的金融机构相去甚远。在90年代以前的几十年里,美国逐渐演变成为一个“强经理人、弱股东”的国家,经理层常置董事会于不顾,甚至率尔颠覆董事会的情况时有发生,专业的经理人牢固地掌握了许多大的上市公司,股权分散于成千上万的小股东手里,从而削弱了股东监管企业的能力。除了偶尔的联邦法规干预、劳资争议、媒介曝光之外,公司经理经历了一个权威几乎不受约束的时代,他们作出的决策常常影响到成千上万的人,然而他们却似乎不对任何人负责。这似乎是一对矛盾,个中的原由应从何说起?
在一本1932年的经典著作《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The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中,阿道夫·伯利和戈蒂纳·米恩斯指出,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是大规模生产的工业技术所导致的结果,这一分离导致了控股的高度分散化。也就是说,美国的公司制度发生演变的根由是高度的劳动分工和规模效益,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和制约也是产生于此。关于这一点,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也有所涉及,认为企业是在内部治理结构中的获益和从市场交易中的获益二者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钱德勒则通过《看得见的手》(The Visible Hand)对美国公司机构演变历史的详尽考察,认为“经理革命(Managerial Revo-lution)”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企业规模的扩大使其“开始获得自主的生命”,管理阶层也在企业的发展中形成制约企业主或与之相抗衡的强大力量。如果上面的理由都是事实的话,那么德国、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怎么会存在如此的不同呢?惟一的解释就是上面提供的理由不够充分,无法对“经理擅权”的现象进行彻底的考察。
在《强管理者,弱所有者》这本书中,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洛(Mark J. Roe)教授提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观点:经济和技术的因素并不是导致现代美国公司“强管理者,弱所有者”这一显著特征的惟一因素。美国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代表的只是几种可能的结构中的一种,而在其他国家,如德国和日本,在不同政治环境的影响下,产生了不同于美国的公司组织形式。其中关键的根源在于美国社会中由来已久的意识形态和政治限制,包括平民主义、联邦主义和利益集团等因素,这些因素决定着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组织的立法,而法律则在实践中形成金融机构和企业组织的行为规则。.
比如,在决定储蓄资金应通过何种渠道注入产业的重要时刻,美国政治家们选择了严格限制金融机构权力的做法,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隔离开来,使某个金融机构单独难以左右企业的发展。这些产生于二三十年代的政治决策,1927年迈克法登法案、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制度、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等等,都是对金融市场危机的反应,但更多的反映了公众长期以来对集中的金融权力的厌恶。可以看得出来,当这些政治决定一一成文为法律而付诸实施时,伯利-米恩斯型公司的形成便是不可避免的了。当然,雄辩只能来自于严密的分析和事实的佐证,作者敢于提出这种新鲜的观点,并不是鲁莽的灵感,而是经过充分的论证。
洛从美国金融机构和法律演变的历史出发,对金融市场的几类主要的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和养老基金的变迁以至形成今日的形态作了全面的考察。其所采取的论证有两个步骤:第一,法律体系限制了金融机构对企业可能形成的控制权,这种限制有三种形式:(1)对银行的禁令以及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对大保险公司的禁令,比如格拉斯-斯蒂格尔法;(2)金融机构的分散化—他们经常无法互相持有股票,并且无法轻易地使他们的投资网络化以共同实施控制权,比如迈克法登法案和银行控股公司法案;(3)机构投资的分散化。第二,这些限制并不全是技术性的,而是经常会有政治方面的原因。从作者详尽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美国人民对集中的私人经济力量由来已久的不信任感的深深印记,由此出发导致的思想、事件和利益的结果就产生了一些法律,这些法律禁止银行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禁止银行控股公司拥有产业公司有影响力的股票,限制共同基金购买产业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份,并且先是限制后是禁止保险公司拥有股票等,这些政治决策因为美国的联邦主义组织和利益集团的活动而得到加强。
如果只是对美国本土情况的考察并无法使我们被完全说服,世界上还有德国、日本等国家拥有强大的公司和金融机构,而作者正是通过将美国的情况同德日进行比较分析,来进一步完成其论证的。毕竟,如果经济演进能对企业组织给出最好的解释,我们就应该发现德国和日本的企业与美国的企业的上层组织非常相似,但事实并非如此,对此最好的解释只能是金融中介机构组织形式的差异,这如同我们上面所述,恰恰是意识形态和政治限制的结果。
结论可以归结为:民粹分子的忧虑、利益集团的游说和美国的政治结构都会产生一种累积效应,从而反复地导致国会和各州去拆散金融机构和他们的投资组合,以及它们相互结成网络的能力。这些政治决策导致了现代美国公司与众不同的形式:分散的股东和掌握控制权的管理人员。
当然,任何分析都是以某一相对稳定的状态为对象的,并且希望从中得出值得注意的因素,以作为将来的政策或行动依据。事实上,各种因素又是不断变动的,任何分析都只能是针对于某一时代的具体对象。不管如何,对历史的分析考察可以作为我们去把握事物发展脉络的工具是无可质疑的。金融机构和企业组织的形态也是如此,其在整个社会结构的压力下逐渐成熟,同时作为基本的社会组织又改变着社会的构架、分层以及意识形态。这一点,从洛的分析中可以看得出来。近年来,来自于技术和竞争方面的新挑战已迫使不少美国大企业进行重组,这通常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其中,股东、董事和高级经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仍在不断变化中,而未来股东在企业中的发言权的大小,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作者认为,按照历史的经验,这些问题的解决将不仅有赖于董事会和股票市场,同样离不开国会和各州议会。
那么,我们不得不佩服作者的分析,因为其所断定的情况在今天出现了。尤辛(Michael Useem)在《投资商资本主义》(InvestorCapitalism: How Money Managers Are Changing the Face of Corpo-rate America)一书中认为,90年代以来,华尔街的基金经理、投资银行家们支配了上市公司越来越庞大的资本。机构投资者很难像小股东那样“用脚投票”来实现资本增值的目的,更多的时候,投资商们选择了参与企业战略的修订和实施,这其中包括对经理阶层的颠覆。退休基金、保险公司、银行信托、赠与基金的管理人走上前台发号施令,时代不同了。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正是80年代中期以来,金融监管解除规制(Deregulation)的结果,进一步印证了作者对历史的穿透力。
或许,我们可以这样说,金融机构和企业组织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与政治文化有着密切联系,不能被理解为仅仅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而存在的经济组织。它们必须不仅在经济上是有效率的,而且还得在政治上是适合的,因为它们不仅是在一个经济环境中,而且是在一个政治环境中运作的。潜在的改革者们需要牢记这一点。
(《强管理者,弱所有者—美国公司财务的政治根源》,马克·J·洛,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