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上层楼
享有国际金融中心美誉的香港拥有一个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较为发达完善的证券市场,而香港联合交易所正是这一市场的枢纽。截止到2000年2月29日,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市值达到49,252亿港元(即6, 314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九,亚洲排名仅次于东京交易所;就交易品种而言,在联交所不仅有传统的普通股和债券,还包括公司认股权证、衍生权证和单位信托基金等种类;1999年11月15日启动的创业板市场,更是体现了联交所对势不可挡的新经济时代的承诺与参与。面对喜人的成绩,香港证券界同仁并未固步自封,而是居安思危,向着更高、更强、更好的境界冲击。2000年3月6日,香港联交所、期货交易所、中央结算公司正式合并,新组建的控股母公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交易所”)亦于当日挂牌成立。此举被认为是自1986年由当时的四家交易所合并而成联交所以来,香港证券交易市场的又一次革命性的体制变迁,体现着港人对当前国际交易所间激烈竞争的积极应对,也必将佐证香港金融业更为辉煌的明天。
新架构
新成立的香港交易所集团以“香港交易所”为控股母公司,旗下拥有三个全资一级子公司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联交所和期交所又分别拥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和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两家全资子公司。“香港交易所”首届董事会由15位成员构成,其中8位由香港特区政府委任,6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另有一位当然董事(即行政总裁邝其志先生)。港府委任的量事包括曾任联交所主席的李业广、利汉钊先生,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刘金宝先生,英资券商怡富集团(Jardine Fleming)主席范华达先生等,李业广出任董事会主席。
此次合并得以顺利进行,有赖于香港立法会制定的《交易所及结算所(合并)条例》中的部分规定,以及作为证券交易市场核心的联交所在合并生效日作出的特别安排,这些规定和安排都体现着此次变革的主要方面:
*合并前,券商如果拥有交易所股权也自然拥有使用交易设施的权利,但在合并后,联交所的股份拥有权已与使用交易设施的权利分开。由06/03/2000起,合并前的联交所会员不再是联交所股东,而他们已经成为“交易所参与者”(Exchange Participant)或“交易权持有人”。某人士如要成为“交易所参与者”,必须首先成为“交易权持有人”,而只有交易所参与者才有资格在联交所进行股票买卖。
*联交所并将若干监管职能移交香港证监会。这主要是对券商的监管交给证监会,此前联合交易所与证监会的监管权有重叠,合并后,证监会负起作为交易所参与者前线监管机构的责任,并负责根据各有关条例、附属法例、行为守则以及客户操守准则进行新个案的调查和处理纪律处分事宜,其中包括处理对交易所参与者的投诉、交易所参与者与客户的纠纷,以及监察他们处理客户户口的专业水平。
*规定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控制交易所或结算所,除非该人是受香港证监会承认的“认可控制人”( Recognized ExchangeController),并制定认可控制人规管制度。有关规管制度将适用于新的香港交易所。
*规定香港交易所的股东持股量不得超过5%。同时,除非获得有关批准,否则任何人均不得行使或控制行使香港交易所、一间交易所或结算所超过5%的表决权,以防止香港交易所遭任何人士单独或连同有联系者一起操控。
*规定香港交易所的主席的任命必须获得特区行政首长的书面同意,而行政总裁及营运总裁的任命则须获得香港证监会的同意。同时,行政首长及香港证监会分别有权勒令香港交易所主席以及行政总裁及营运总裁离职。
*规定香港交易所或其任何附属交易所或结算所的任何费用(比如上市费等),均须经香港证监会审批,以防止其在市场上的专营地位被滥用;另外,香港交易所亦须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审慎风险管理的职能。
*联交所的规例(如主板的《证券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相应修订,并在06/03/2000这一天实时生效,以反映有关的改变。除了有关规则作出修订外,现行的交易及交收安排维持不变。
新思路
上述合并是改革香港证券与期货市场的重要步骤,环顾全球市场,已有其他海外市场将继续推行类似的改革,以应付国际金融市场新的挑战。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实施股份化和合并并继而将成立的香港交易所上市,目的就是巩固香港市场的竞争力,使香港得以继续维持其国际金融中心的领导地位。香港特区政府于1999年3月发布的《证券及期货现场改革政策文件》揭示了上述具体制度变革背后蕴涵的指导理念。
改革的动因来自两方面:其一是国际主要交易所间的竞争和凭借高科技而发展起来的独立交易系统的挑战使得交易所的中介利润日益下降;其二是合并前联交所与期交所的会员制组织架构包含着其会员的自身利益与市场的整体利益的潜在冲突。两家交易所同时作为会员组织、服务提供者、监管机构及公共机构的多重角色冲突,在发展产品和服务及监管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等环节上尤其明显。面对挑战,港府认为有必要结束目前香港的交易所及结算所各自为政的局面,有必要对市场管运机构进行基础性的架构改革。
改革的关键一步是将现行的交易所会员对交易所的所有权与交易所设施的使用权加以分离,即从一家封闭的会员制机构转型为公众公司。在新的体制下,交易所的股东不仅可以通过分红来享有交易所公司运营创造的利润,而且即使出售股份亦不会影响其作为券商在新公司交易设施中的交易权。通过合并并挂牌上市这样的一系列股份化改造,未来的香港交易所将不仅具有整合后规模经济的实力,而且因公众持有而增强了管理上的透明度。既而无论是从为投资者提供较低成本的交易空间还是接受市场约束(Market Discipline )、优化市场管理职能而言,均具有良好前景。
他山之石
如果说具体制度性的改革措施具有本土特征而无法移植的话,那么香港证券市场架构的变革给我们的最大启发则是在于以下几方面:
1.未雨绸缪.广纳良言
在1997年年初,联交所的“策略性计划领导小组”就聘请了顾问公司,研究全球证券市场的转变,并为联交所的定位作出策略性报告。当时香港的股市正是形势大好之际,1997年初恒生指数为13203点(远高于1999年初的9809点)。联交所有关人士居安思危,为交易所发展作出长远规划,接收了顾问关于将两家交易所和结算公司股份化和合并的部分提议,并纳入联交所1998-2001年度名为《迈进新纪元》的策略性计划书之内。
2.尊重市场,依法办事
为了提升香港的交易所、结算所国际竞争地位,港府并没有采用给予特别政策优惠等行政措施,而是采取通过将新建的香港交易所加以股份化、商业化来增强活力的方式。新的香港交易所将成为以良好商业表现为目标,接受市场约束,为股东创造的商业机构(当然也兼有公共职能)。港府在这一市场化的进程中决非放任不理,而是运用法律手段加以引导规范。体现为,依据香港公司法166条,香港最高法院对联交所、期交所有关合并的协议计划加以审查、批准,以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再如,立法会专门制订了《交易所及结算所(合并)条例》,规定了具体措施以确保新公司的组成和规例、管理架构和商业行为皆反映公众利益和符合国际承认的监管标准,而不会受到他人(如主要股东)的不当影响。
(*注: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意见)

2000 > 2001年总第35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