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 2001年总第36辑

老有所养:香港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人口老化已成为世界性的问题,香港也不例外。据统计,目前香港65岁以上的人口大约占总人口10%。预计到2016年,这个比率将上升至13%;到2036年,将高达20%,也就是说到那时5个人当中就有一个长者。而目前在大约340万的就业人口中,只有1/3的职工享有一定程度的退休保障。解决养老问题,已成为香港政府的当务之急。
  一个社会发达与文明的程度不仅取决于经济增长的速度,更取决于人们生活的指数。老有所养,是整个社会的理想。最近,香港政府推出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希望未雨绸缪,通过强制性供款和谨慎的投资计划,使更多的就业人士在退休之后可以安享晚年,不为衣食发愁。为了实现这一意义深远的计划,香港政府可是煞费了一番苦心。
  一、强积金的汇集
  按照1998年3月修订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规定,凡是18至65岁的在职人士(包括在一项雇佣合同下受雇满60日或以上的全职及兼职雇员,以及所有自雇人士),除非获得该条例的豁免,都必须加入已注册的强积金计划并向该计划供款。雇主必须安排所有合格的雇员加入一个或多个已获得注册的强积金计划,除非符合条例的豁免条件。
  强积金计划要求月收入在4,000港币以上的雇员以每月收入的5%供款,雇主亦须为雇员提供等额款项。月收入在4,000港币以下的雇员无须自己供款,但其雇主仍须按其收入的5%供款。雇主和雇员可以在强积金计划要求之外自愿多供款。雇员获得的累算权益与其供款额成正比。根据条例,所有强积金款项,必须直接交给获得强积金管理局批准的受托人管理,由其委托投资经理进行投资。强制性供款部分可以从雇主和雇员的应税所得中扣除。在雇员转换工作时,可把强积金计划内的累算权益转移到另一个计划,原雇主不能再要回已为雇员支付的强积金。雇员在退休时可以一次性提取强积金的累算权益。根据十分保守的推算,即使每年强积金计划的净投资回报率(扣除薪金增幅后)只有1%,一名普通雇员在供款40年后,也可获得一笔约值其最后月薪50倍的养老金。由此看来,这个计划实在很具吸引力。
  在强积金计划实施以前,有一些雇主也为自己的员工设有退休金计划,但不是法律强制实施的。在强积金计划下,如果雇主和雇员未按强积金法例订明的期限支付强积金,必须补交该笔款项、附加费及罚款。违反规定的雇主和自雇人士除了被处以罚款外,还有可能被判半年到一年的监禁。显然,只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才能保证计划的顺利进行。
  考虑到不同人士的需求,条例设置了多种强积金计划,包括集成信托计划、雇主营办计划和行业计划。集成信托计划的特点是把小型雇主单位的供款汇集起来进行管理和投资,以期获得规模效益。因此,中小型公司的雇主及雇员特别适合参加这类计划。雇主营办计划则适合受雇于同一名雇主及与该雇主有联系的公司的雇员参加。规模较大雇员较多的公司可以考虑实施此类计划。至于行业计划,它是专为雇员流动性高的行业,如建造业和饮食业设立的。行业计划的优点在于,如果前雇主及新雇主同时参加同一行业计划,雇员在同一行业内转换工作时无须转换计划,因此可以减低雇主及雇员转移累算权益的行政成本。与集成信托计划或雇主营办计划不同,行业计划必须以招标形式设立,只有获得核准的公司受托人才可就行业计划提出注册申请。强积金计划均以信托的形式进行管理。强积金资产与雇主、受托人或投资经理的资产完全独立,计划成员的利益不受雇主、受托人或投资经理破产风险的影响。雇主可以根据本身的特点,与雇员协商后选择加入其中一个和多个计划。
  强积金计划必须获得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注册,注册申请由获得核准的受托人提出。受托人在强积金计划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受托人须妥善保管强积金,并委托投资经理按照审慎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这些受托人有明确的职责及责任,他们必须严格地履行受信责任,不得挪用计划资金,不得利用其受托人的身份为自己谋取利益。根据强积金规例第29条的规定,受托人还必须就注册计划投保,以保护计划成员的利益。
  强积金计划必须符合严谨的规定,才可能获得强积金管理局的注册。管理局将详细审查计划的注册申请,以确保受托人、投资经理、保管人及其他服务提供者拥有特定的知识、资格、经验、财力管理强积金,运用投资策略,实现计划资产保值和增值的目的。
  二、审慎投资
  政府并不想让汇集起来的巨额强积金成为股市或债市上的投机资金,尽管这笔资金将对香港的整个金融市场产生很大影响。强积金的本意乃是为雇员提供养老资金,它不容许用于炒作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因此根据《强积金投资基金守则》,每个强积金计划必须按照审慎而稳健的方式管理和投资,其投资组合必须符合订明的投资标准,以有效地分散风险。当然,雇员在其参加的强积金计划之内,可以根据自己对风险和回报的偏好,灵活选择强积金产品。
  投资基金是强积金计划的基本形式。每个强积金计划可由一个或多个的成分基金组成。这些成分基金可以直接投资于有关条例准许投资的项目,如股票、债券或核准汇集投资基金。而核准汇集投资基金又可以是证监会认可的单位信托基金或认可的保险公司发行的保险单。所有成分基金及核准汇集投资基金必须经强积金管理局核准,并且必须符合有关强积金投资基金的投资标准。
  为了有效地明确责任,分散风险,强积金计划的投资经理必须独立于该计划的受托人及保管人。强积金计划的投资经理必须是在香港成立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至少拥有1,000万元港币的实缴股本及等额的净资产。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还必须获得证监会的注册,并符合管理认可单位信托基金或汇集退休基金所需的资格。如果投资涉及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经理还须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虽然强积金计划是政府牵头搞的,但是政府并不是市场的参与者。整个强积金计划的投资完全按照市场的规律运作,受托人及投资经理可以自行制定投资策略,但是具体的投资只能限于法律准许的项目。确定强积金投资基金准许投资的项目,必须考虑到该项目的投资评级、资产变现能力、价格评估及退休基金界当前的最佳惯例。目前,强积金计划的资金可投资的项目包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已缴足股款的股票、符合投资评级的债券、可转换债券或认股权证(认股权证只可作有限度的投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成分基金还可以进行证券借贷和回购,以及买卖主要作风险对冲的衍生工具。当然,强积金计划的资金也可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收入,但在某一银行的存款总额不能超过有关条例规定的限额,以防存款过度集中,风险加大。另外,强积金计划资产中外币资产所占的比例,按货币风险计算,不应超过计划资产的70%,但投资经理可运用远期货币合同对冲外币资产的货币风险,但合同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
  三、监管与市场
  实行有效的风险控制,保证强积金计划的规范运行是强积金计划立法和监管的核心目的。所有有关立法都是围绕这一核心进行的。目前有关强积金计划的立法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主要法例有经修订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及新制定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费用规例》,它们为计划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强积金管理局发出了大量的指引及守则,以协助参与强积金计划的当事人遵守法例的规定,其中包括对受托人、保管人、保险人、计划注册、核准成分基金、核准汇集投资基金的资格核准进行指引,对计划注册、核准成分基金、核准汇集投资基金月报或年报进行指引,对整个计划的运作、与原退休金计划的衔接安排、计划资产的投资发出指引。主要的守则包括《强积金投资基金守则》、《强积金中介人操守守则》等。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是强积金计划的主要监管机构,它因强积金计划的出台而诞生,其职责包括确保有关法例得到遵守,为强积金计划注册,核准并监管受托人,订立规则和指引,以便有效地管理强积金计划等。为了能如期实施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已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如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保险业监管机构携手,努力为强积金计划及强积金中介人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架构。
  从某个角度来说,强积金计划是一个大型的金融计划,它涉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因此将会受到金管局、证监会和保险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尤其是在对强积金中介人的监管方面。强积金中介人是指从事销售强积金计划或向客户提供强积金计划中成分基金或基础核准汇集投资基金方面意见的个人或公司,但不包括完全因本身业务关系而附带提供强积金计划方面意见的专业人士,例如律师、会计师或精算师。显然,这些中介人的操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强积金计划的成败,因此对他们的监管必须相对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要取得强积金中介人的资格,必须符合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比如某一强积金中介人有意就证券及保险计划提供意见,他必须同时符合证监会及保险业监督机构规定的资格标准,他还必须通过强积金管理局认可的资格考试,并在管理局登记注册。
  管理局与证监会在监管强积金产品及其经营者方面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根据管理局制定的《强积金投资基金守则》及证监会制定的《证监会强积金产品守则》,管理局主要负责批核强积金受托人及产品的整体工作。而证监会则负责审批强积金产品的销售文件及推广资料。证监会还负责核准投资经理,以及持续监管他们在强积金产品投资方面的操守,确保它们符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及法例、强积金投资基金守则及其他相关指引。
  今年12月1日是强积金计划正式实施的日子。为了保证所有相关人士了解和认识强积金计划,香港政府及业内人士已采取了众多的措施进行宣传和教育,在公共汽车上,在每个银行的柜台前,在报纸、电视、广播以及Internet上无处不见强积金计划的宣传资料。各种相关的研讨会也开了很多。各大银行、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都敏锐地感受到市场的商机,有关强积金资金产品的广告已经做到了每家每户的邮箱里。
  夸张一点,可以说强积金计划将成为全港市民的储蓄和投资活动,对整个香港社会有深远影响。首先,通过强积金计划积聚起来的庞大资金,无疑将刺激香港证券市场的发展,带动公司上市集资,促进经济增长。由此扩大商机和就业机会,解决失业问题,促进整个社会和经济的良性循环。但是按照经济学家的观点,任何制度都需要付出成本。强积金计划的实施不是没有遇到阻力。强积金计划会增加雇主经营成本。但已有调查显示,推行强积金计划只会令经营成本上升0.8%,而且随着香港经济的复苏,大部分雇主可以通过采取更有效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重组成本结构来减低强积金计划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总而言之,在法律的严格规范和政府的谨慎监管下,利用香港发达而稳健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自由市场的竞争原则运作,香港政府有信心使强积金计划成为为就业人士提供退休保障的最有效和最稳当的方法。
  在最近对亚洲部分政府官僚的调查中,香港政府获得了”最不官僚政府”的美称。从规模巨大的强积金计划的组织和宣传过程中,我们或多或少得到了一些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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