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发达国家一样,我国金融电子化系统经过单机批处理阶段和联机实时处理阶段,已经步入联机网络阶段,目前电子化在银行业务层面的运用主要有无人银行、ATM系统、POS系统、IC银行卡、家庭银行、企业银行、电话银行、FEDI、网络银行等多种类型。其核心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的运用。通过电子设备的连接,以电子方式传送交易信息资料,乃是电子化交易与传统交易的根本区别。
从“人—人”交易到“人—机”交易
在传统金融交易模式中,银行提供服务时与客户面对面接触。银行与客户的关系,通常仅限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一对一(one to one)、面对面(face toface)的交易,基本上不受第三方行为的影响。(图1)
电子化金融交易虽也是一对一的服务,但是,它已不再是传统金融交易中的面对面(faceto face)交易。在电子化交易的金融服务关系中,多了电子化设备及其支持系统(图2),譬如ATM系统。在整个交易系统中,有“客户本人、金融机构、系统运营者、通信线路提供者、软件设计者、计算机制造商、电力公司”等众多参加者。如此一来,仅将电子化设备与银行柜台工作人员等同是远远不够的。如同从南方骑毛驴到北京和坐飞机到北京之间的差别一样,它们之间不是量上的变化,而是一种质的飞跃。
以目前运用最为广泛的ATM交易为例:从技术角度看,ATM是联网的,一台ATM工作时,整个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库中的数据都会相应变动。银行工作人员则处于相对孤立状态,一个柜台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时,与其他工作人员没有直接联系。从交易风险的角度看,传统金融交易的风险损失主要是由于银行或者客户的原因造成的,而且损失数额相对比较小。在电子化金融交易中,风险损失可能并不是由于银行或者客户的原因,而是第三方的行为造成的。而且,ATM数据出现差错,差错可以大到难以想象,例如可以将只有800元存款的客户误认为有数亿存款的富翁。
古代秀才们进京赶考,可能要花费数月,跋涉千山万水,其间艰难险阻(风险)自不待言。但他们往往能一一克服。现代化飞机只要数小时即可飞越祖国天南海北,旅途舒适便利。可如果飞机真的遇到麻烦,插上翅膀的人们恐怕惟一能做的事情只有祷告上天保佑自己。人们制造出飞机实现了人类飞翔的梦想,但从某种意义上讲,旅客的生命似乎为飞机所控制。同样,在电子化交易中,银行和客户都依赖电脑化的设备,一旦电脑设备失灵,交易结果也反过来被电脑所控制。
客户的信心往何处去?
毫无疑问,电子化交易克服了传统交易中存在的不少问题,例如文件传送迟延、被窃、伪造等。但是,电子化交易在减少人为错误、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无论是在技术层面还是在法律层面都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金融电子化技术目前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以互联网为例,按照专家的观点,目前的网络技术只为网络交易提供了一半的基础,不少网络交易缺少安全保护措施。因为美国国防部设计互联网的初衷是为了战争需要,并没有考虑公众和商业用途。一旦商业化运用,问题就会大量出现。因为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不仅是个体犯罪,有组织的犯罪团伙也将目光盯上了互联网,那些敏感的或有价值的数据被滥用或被盗用的风险已经大大增加。
目前,银行电子化业务中已经产生了不少纠纷。例如,ATM会出现多出钞、少出钞、不出钞、甚至出假钞的差错。IC卡挂失止付的业务操作可能产生风险,现实中曾发生过客户在银行柜台办理IC储蓄卡挂失止付时,眼睁睁地看着存款在电脑上被人划走。电话银行业务由于是口头交易,容易产生“买”“卖”颠倒、数额差错、账号差错等现象。代理与清算业务有可能因软件、硬件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运作。网络银行更是问题重重,北京青年报曾登载消息,英国的一家银行被人通过网络盗窃了几十万英镑。
这些纠纷产生后,如果找不到直接侵害人或者直接侵害人无力赔偿,那么如何在银行与客户之间分配风险就显得非常关键。具体而言,电子化交易系统被人非法侵入,客户账户资料被篡改,客户账户上的款项被盗走,这些由于第三方行为而导致的损失对银行和客户关系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如果电子化设备故障导致交易损失,银行、客户、硬件与软件供应商以及电力公司、通讯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要不要明确规定?双方的合同对此要不要规定?如果要规定,怎样规定才合理?另外,电子化交易中的不当得利问题和产品质量侵权问题又将如何解决?
金融市场是信心的市场。如何增强消费者或者客户对金融电子化服务的信心,乃是法律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交易安全:无止境的追求
客户的信心取决于电子化交易能够具备足够的安全保障。所有涉及金融电子化交易的风险解决方案,归结到底也就是交易安全问题。目前金融电子化服务的核心是电子资金划拨的交易安全问题。电子资金划拨的交易安全,要求简化交易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因为如果因为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问题导致电子资金划拨无效,将使参加交易的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需要重新确定,增加了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和纠纷解决成本。所以,电子资金划拨与票据交易一样具有无因性。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支付是不可撤消的,电子资金划拨中的资金一经支付就是有效的,收款人对所收到的资金享有完整的权利,而无论其基础交易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付款人或者第三人均不能要求撤销自己已经完成的电子资金划拨,只能依据其基础法律关系向收款人主张权利。例如主张基础合同的无效返还,或者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交易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交易者身份的合法性,交易信息的完整性和交易信息的保密性。
一是确认交易者身份的合法性
在我国,金融业是特许行业。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也不得使用金融机构的名称。按理说,“金融机构”不可能有假。可现实中我们也能时不时发现一些假金融机构。例如,一帮违法分子租下店面,花钱将它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样式来装修,接着就挂出金融机构的招牌开展“业务”,导致不少人上当受骗。报纸上还曾报道多起利用ATM进行诈骗的案件:违法分子在ATM旁边贴上一个“公告”称:现在取款的程序有变化,客户必须按照公告上提示的程序操作,否则,发生吞卡或者不出钞等问题银行概不负责。有的客户因此资金被骗。
反过来,银行同样也面临着如何识别客户身份的问题。如果银行无法准确识别客户身份,将很可能错误地支付没有授权支付的款项,而遭受损失。
二是交易信息的完整性
交易信息的完整性包括信息的不容否认性和不可修改性。为了保证交易的公平和严肃,金融机构必须保证数据不受到讹误和未经授权改动的侵害。例如客户在ATM输入指令取2000元,只吐出来1000元;或者输入1000元,却吐出来 2000元。发生这些情况都会对交易安全造成损害。
三是交易信息的保密性
金融机构必须保证数据不以非正当的方式被泄露,因为信用卡或者账户的账号和密码一旦泄露就容易被非法利用。现在时兴网上支付,网络运营公司声称,客户所输人的账号和密码会直接发送到银行的系统,网络运营公司不会知悉。但是,如果网络运营公司恶意操作,客户也同样会遭受风险。
如前所述,交易安全需要技术和法律的双重保障。技术的缺陷固然令人担忧,但它可以通过技术进步来解决。真正令客户对电子化服务望而却步的倒可能是交易纷争的久拖不决。因此,我们将在以后几讲通过案例,详细探讨电子化交易的游戏规则。

2000 > 2001年总第37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