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0 > 2001年总第37辑
权力与黑幕
2000年10月,在江西,多个涉嫌向胡长清行贿的人员被起诉并受到审理。有人受贿,就必然有人行贿,这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从报纸的披露来看,这次行贿的人员涉及多名在江西赫赫有名的民营企业老板。按理说,民营企业的钱大多是老板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没有理由会送给别人。《南方周末》的记者在分析这些私营企业老板涉嫌行贿的原因时说:“他们向高官行贿,一方面有拉大旗作虎皮,以示高人一等的心理,另一方面也有抵制可能业已存在的各管理部门乱摊派,抵制公务员的吃、喝、卡、要的意思。同时,他们向官员行贿,很快就绕过了复杂的官僚体系,大大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
另一个例子来自国有上市公司。康赛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自从1999年有关部门调查康赛股份上市开始,陆续有党政干部因非法收受康赛公司的股票而受到处理。2000年10月,原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徐鹏航被查出非法收受和买卖康赛股份的内部职工股。时隔不久,原国家纺织总会会长吴文英也因其子非法收受康赛股份的内部职工股而受到处理。据透露,康赛股票案件共涉及100多位党政官员。该案还正在调查之中有人称之为“康赛黑幕”。
上面说的都是企业贿赂行政权力,妄图从中获取利益的例子。无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国有上市公司都发现,贿赂行政权力,可以获得超额的利润,这种行为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寻租”。新华社就“康赛现象”发表文章说:“行政审批权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金融市场当然也无法逃脱行政权力的影响。据新华社报道,2000年6月28日,河北省滦县县政府召开有县土地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5个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要求与会单位将存在建设银行滦县支行的公款转存到其他银行。据说,其目的在于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集中管理,但此举引起一些群众对建设银行的信誉产生怀疑,造成部分储户恐慌,最终导致建设银行滦县支行的7个储蓄网点中先后有6个网点被挤提存款。此后,在各级党委、政府和金融部门的努力下才得以及时平息。
国务院曾经严令禁止利用行政权力干扰存款的行为。在这里,行政权力的盲目动作,差一点酿成了地方性的金融风幕。
行政权力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不仅仅来自外部。据报道,近日一些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引起了央行的高度关注。央行一位官员表示,目前央行对这一货款业务还在研讨中,各商业银行开办该业务需得到央行批准,但央行至今未收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报的相关报批或备案材料。在此压力下,最早宣布开展个人股票质押货款业务的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不得不对开展此项业务谨慎从事。而在此之前,浙江金华市商业银行曾经比中国银行更早推出了股票质押货款业务,但是却没有能够持续开展下去。据知情人透露,金华市商业银行停止个人股票质押货款业务,是迫于当地监管部门的压力而不得不采取的举动。
个人股票货款业务只是货款担保方式的革新,而不是一个新的货款品种,因此,是否需要经过央行的批准,恐怕还不能盲目认定。央行过早打杀,也许只会抑制金融企业的创新精神。
上面所说的都是行政权力滥用与扩张,由此,合理的结论似乎就是缩减行政权力。但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从行政权力的产生来看,毕竟是因为市场无法自发解决某些问题,所以才需要行政机构来发挥作用。就金融市场来说,行政权力最应当发挥作用的地方,当然是对市场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通过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一个安全和规范的金融市场秩序,这就是我们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理由。但是,在这方面我们的金融监管机构做得如何呢?
从理论上来说,在证券市场上黑幕是最不应当存在的。因为证券市场上的监管采取的是“阳光政策”,要求被监管者充分地信息披露,监管者相信在阳光普照之下,所有的阴影都会自动消失。然而,2000年10月,《财经》杂志登出了“基金黑幕”的文章,该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监察部的工作人员赵瑜纲的一份报告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现有的22只证券投资基金的操作行为。
该文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对基金的一个价值判断:基金真的是稳定市场的力量吗?从报告所采样的期间定量分析,基金稳定市场的作用并不明显。这个结论虽然与人们宣扬的基金作用不大相同,但是仔细一想也可释然:基金的目的是为投资者理财,如果稳定股市反而不能挣钱,当然基金管理人不干:证券投资基金毕竟不是希望工程那样的公益基金。
然而文章中的另一个指控就很严重了。该文指控基金管理公司利用管理多家基金,同时增仓、减仓同一只股票,自身对倒,制造虚假的成交量;在两个基金之间,互相倒仓;以及有其他违规行为。
《基金黑幕》发表之后,舆论哗然。国内10家基金管理公司认为该文对中国基金业两年来的试点成果给予全盘否定,其中颇多不实之辞和偏颇之论,严重误导了投资者。而《财经》杂志发表声明,认为公众有权知晓相关新闻(包括事实与数据),进而自己做出判断。
就此事件,经济学家吴敬涟发表讲话,认为证券监管部门必须调查“基金黑幕”中的举报,给大家一个明确的说法。“证券监督机构,它应该来说明,还有司法机构。因为双方提出来的指控都带有触犯刑法的性质。一个说是操纵市场,另外一个说是诬告。那么司法机构对这种刑事问题,不是不告不理的民事问题,执法机构、管理机构要采取行动”。
在沉默了一段时间之后,中国证监会终于发表了意见。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指出,国内现有的基金数量有限,因此不可能完全起到人们所期待的作用,市场发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在发展中解决。同时他认为,当前最重要的就是加强监管,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大力度查处和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骗投资者的行为。至此,中国证券监管管理机构已经表明了态度,据说对“基金黑幕”中所指控的违规行为也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令人遗憾的是,作为二级市场的一线监管者,中国的两个证券交易所却没有发表意见,而且上海证券交易所据说还对写作基金研究论文的工作人员给予了处分。这就不免让人看不明白了。《证券法》第11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因此,证券交易所负有监控发现不正常交易并报告的义务。既然基金报告是监察部的工作人员写作的,并且上交所甚至因为该文的外泄而处分了他,显然上交所知道这份报告的内容。那么我们要问的是:上交所作为一个负有监督违规交易行为的机构,对于其工作人员在报告中所列举的基金的违规操作行为是什么态度?如果情况属实,为什么不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行政权力也是不可缺少的,问题在于如何适当地使用行政权力。特别是在金融市场这样一个风险四伏而又讲究高度效率的市场上,行政权力作用的适当发挥,不能不成为一个大家必须关注的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也因此走过了一个管制—放松管制—再管制的历程。这个过程并不是历史的循环重复,而是监管者,发现,可以在某些方面放松管制,但必须在另一方面加强管制,说到底,是如何为行政管制找到一个适当的位置。
行政权力只有在适当的位置上被合理地行使,黑幕才会消失。
200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