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 2001年总第37辑

第一讲 金融纠纷的诉讼管辖

  金融领域的各种纠纷随时都在发生,而将纠纷提交法院进行诉讼是解决当事人之间争端的最终救济方式。作为纠纷的当事人,如果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知道应该向哪一家法院提交诉状。这一讲,我们就向大家介绍诉讼管辖的一般知识。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甲市A银行经某公司申请签发了5张共计5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其收款人为乙市某工贸公司,汇票上未载明付款地,但加盖了“中国某银行联行凭证专用章”。工贸公司将这5张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市B银行。五张汇票到期时,持票人B银行提示票据请求兑付,而A银行以5张汇票已被该银行声明作废为由拒付。为此,B银行遂向乙市所在的省高院起诉A银行,并将工贸公司列为第二被告。A银行则在答辩期间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中票据支付地为甲市,工贸公司不是汇票保证人,B银行将其列为第二被告是规避管辖规定的行为,本案应由甲市所在的省高院管辖。
  撇开这一案件的实体争议不谈,我们来关注一下诉讼程序上关于管辖的法律问题,本案至少涉及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特殊地域管辖以及管辖权异议等具体问题。
  一、地域管辖的含义与一般原则
  所谓地域管辖,就是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从当事人角度来说,就是要解决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哪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很多情况下,一个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能位于两个不同的地方,争议标的或者发生争议事实的地点可能又会在第三个地方。作为原告一方,正确选择提交诉状的法院,是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而被告一方了解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也是保护本方利益的重要保证。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地域管辖主要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是当事人住所地与特定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即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原告应当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自然人的,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住所地指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在一些特殊因素影响下,为方便诉讼,法律规定了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例外情况,由于这类情况金融案件较少涉及,在此不作介绍。
  那么,上面所介绍的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呢?是否应当由被告所在地即甲市所在的高院管辖?我们再看看法律还有什么规定。
  二、金融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所谓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9种特殊地域管辖,而金融纠纷中主要是票据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和其他合同纠纷等需要适用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未载明付款地的,以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支付地。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如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则要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中应注意的是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另外,借款合同则是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由哪一个法院管辖,而是给出了一定的范围,当事人在这个范围内自由选择,这体现了民事经济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考虑方便本方诉讼的因素(比如交通问题、执行问题等,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一下上面提到的案例。该案是一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因而应当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涉及的5张银行承兑汇票未记载付款地,根据规定,应以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支付地。但是,由于B银行在票据到期提示付款时被A银行拒付,B银行有权行使票据项下的追索权,工贸公司是5张汇票的背书人,因而也是票据的债务人,B银行可以向工贸公司行使追索权,工贸公司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所在地为乙市,因此乙市所在的省高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总之,原告B银行向乙市所在的省高院起诉是在合法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的结果,并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但现在的问题是,本案被告坚持认为乙市所在的省高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本案中汇票的支付地应为甲市,B银行将工贸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是为了在乙市起诉,这是一种规避管辖规定的行为。这就涉及我们下面要讲的问题:管辖权异议。
  三、管辖权异议的提起与处理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有可能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根本没有管辖权,即使是原告一方向法院起诉后,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认为不应该由受诉法院管辖案件(例如法院受理案件后又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从法院来说,也可能存在法官由于错误判断而受理了不属于本院管辖案件的情况。鉴于上述情况,法律专门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法院管辖权的正确行使。那么,哪些人在什么时间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呢?
  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本案的被告。如上面所说的案例,被告A银行认为乙市所在的省高院无权管辖该案,而应由甲市所在的省高院管辖,于是A银行遂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当然,如果确有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在答辩期间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则由法院决定。第三,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而对第二审案件的管辖权则无权提出异议。因为二审案件由哪一个法院受理是根据一审案件的管辖确定的,如果一审法院宣判后当事人认为一审法院无管辖权,则可以此为理由直接提起上诉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将对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则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当某一案件有一个以上的法院均有管辖权时,法院在移送管辖时应当先通知并征求原告的意见,以免使原告失去行使选择管辖的权利。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如果不服裁定,可以在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
  我们再来看看上面说到的案例。被告A银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乙市所在的省高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票据到期提示付款遭拒绝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而工贸公司作为5张汇票的背书人,系本案适格被告,因而工贸公司所在地的省高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最终驳回了A银行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仍由乙市所在的省高院进行审理。
  关于管辖权的争议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得到解决,但因为这一程序性的争议导致大家真正关心的实体纠纷没能及时解决,而耽误了原告大量时间和金钱。这就为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尽量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就应当事先在合同中详细约定解决争议的办法,是提交仲裁还是提交诉讼;如果选择诉讼,又提交哪个法院管辖。做到当事人双方心中有数,即使出现纠纷,也能尽快地得到解决,而不必浪费过多的时间与精力。

版权所有@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