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9日、10日,“亚太不良资产论坛”(NPL Fo-rum of Asia-Pacific)在韩国汉城举行,这是全球范围内首次专门就不良资产问题进行研讨的国际性会议。
一、盛况空前,“不良资产”问题已引起了全球普遍关注
首届“亚太不良资产论坛”由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倡导并主办,得到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德意志银行等机构的积极支持。来自亚太地区包括美国、俄罗斯、墨西哥、匈牙利等16个国家23家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和众多投资银行界人士,以及律师、IT行业的代表共400多人出席了此次会议。韩国总理Mr. Han Dong Lee亲自赴会向来自世界各地的关心不良资产问题的代表们表示热烈欢迎,韩国金融经济部长Mr.Nyum Jin在大会上作了题为“公司重组政策”的专题报告。与会各国对这次论坛表现出的极大热情表明了处置金融不良资产对各国而言不仅是一项崭新的、富有挑战意义的工作,而且是一项重要的、倍受关注的工作。
为期两天的会议内容包括了各国代表大会发言和六个专题的研讨。通过大会发言,与会代表分别介绍了各自资产管理机构运作及不良资产处置的情况,来自中国东方、信达、华融、长城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总裁作为中国代表,在大会上详细介绍了中国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组建及近期的运作情况。六个专题的研讨则集中了当前各国资产管理机构共同关心的问题,它们分别是:1.资产管理公司(AMC)面临的共同问题,及处置不良资产的成功策略应包含的基本要素。如何为债权回收创造政策支持?2.与公司重组有关的问题。3.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私营中介机构的作用。4.资产评估的技术和模式。5.ABS和MBS证券的发行。6.AMC如何互助?合作还是竞争?
大会结束时,有15个国家签署了“2000年汉城不良资产论坛宣言”,承诺为了维护本国和全球经济的稳定,将共享解决不良资产的信息、经验和市场,并郑重宣布“2001年亚太不良资产论坛”将在中国北京举办。据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国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将共同承办下一届不良资产论坛,这不仅为我国业内人士学习国外不良资产处置经验提供了机会,也为国际投资机构充分了解和认识中国的不良资产问题和不良资产市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窗口。
二、各国资产管理机构运作及不良资产处置的经验
与会亚太各国针对各自国情,在应对不良资产问题时采取了不同的组织模式,如,韩国资产管理机构的运作采取了以现存的一个政府机构为基础,吸收各方面人才将其改造为一个集中的资产管理公司,用以处置所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并引入私营合作伙伴以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的方式;而泰国却采取了一种混合模式,即各银行成立辅助其快速变卖金融不良资产的分散的机构,与集中处置那些难以变卖的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相结合的方式;日本采取了政府组织机构与各银行自发组织机构相结合的方式;印尼和马来西亚则都成立了集中的处置机构,等等。但是,各国在资产管理机构运作和资产处置方面,却有以下共同之处:
1.先立法,后设机构,明确资产管理机构的特殊地位及其享有的优惠政策
政府对不良资产问题的关心程度直接决定着不良资产的处置结果,这次不良资产论坛中有一个专门的议题是关于“如何为债权回收创造政策支持(Howto Create Political Support forDebt Recoveries) ?”可见政府支持是各国资产管理机构共同关心的问题,从与会各国的情况来看,在成立资产管理机构之初,各国往往先通过立法明确资产管理公司的地位,并扫清其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面临的一些法律上的障碍。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在1997年重新组建之初,国家专门制定了《有效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及成立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法》;日本与此相关的法律有《金融再生法》、《储蓄保险法》等;泰国金融重建机构(FRA)的设立和运营也是在相应的法律制定之后,政府甚至为此专门修订了原来的税法、破产法等相关的法律,为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的运作铺平了道路。先立法,后设机构是与会各国一种普遍的作法。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代表指出,资产管理机构赖以设立的法律“至少应当从法律的角度保证使AMC能完全取代银行的地位(stand in the shoes of theformer bank at least in the eyesof the law)”,即,资产管理公司至少应当享有不良资产所属银行过去享有的债权人的完全的权利,而且,他认为:“有效的资产管理和资产处置需要有效的法律系统的支持”,否则,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效益(率)就值得怀疑了。这一精神已在多数国家资产管理机构的实际运作中得到了体现,如,马来西亚资产管理机构在资产回收和重建过程中被依法赋予了特殊的权力(power),可以向债务企业任命特殊的行政管理人员,无须经过法院;可以不履行原来合同的约定,行使撤消抵押品赎回权,等等;在日本,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和住专(住房专门贷款机构)不良贷款的存款保险机构在始建之时,就是一个带有一定司法性质的机构(special juridicalentity),享有超出一般民事主体的特殊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明确资产管理机构享有的特殊权利,甚至是“准司法”权利,以保证债权人利益和国家信用制度的安全,也是各国一种普遍的作法。
2.集中管理,由统一的政府机构监督资产管理机构的运作或设立行政性质的机构专门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
亚太国家不良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多是政府为了应对突然爆发的亚太金融危机,因此,政府往往有专门的、统一的机构负责对AMC的管理监督,或AMC本身就是一个政府机构。前者,如泰国的金融重建机构(FRA)就是一个政府专门负责管理不良资产事宜的机构,它下设AMC负责具体的不良资产处置事宜;后者,如韩国的资产管理公司(KAMCO)本身就是一个负责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和管理不良资产管理基金的政府机构。再如,日本专门负责住房贷款回收的“整理回收机构”,专对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
不良资产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金融问题还关系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通过这一问题的解决来解决企业问题、国家经济问题才是根本,这是此次论坛中与会代表的共识。也正因如此,各国政府才高度重视不良资产问题,并通过上述各种方式集中、统一地负责起了这一工作。
3.机构组建及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视吸收各类优秀人才
在与会代表的发言中,无一不关注人才问题。印尼和泰国的代表一致认为经验和人才的缺乏曾使他们过分依赖于外国顾问,回头来看,很多作法是不明智的;日本存款保险机构(DIC)的代表认为该机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其来自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员工,形成了一个“交叉组合的专家组织”,这些员工来自“司法、政府部门、日本银行、金融商业圈、会计师事务所和实物资产评估公司”,他们把“集各类专家优势来突破”作为引导DIC和它的员工最好地发挥自己优势的格言;韩国资产管理公司遵循了与日本存款保险机构基本一样的原则,在新公司组建过程中,集合了来自外部中介机构、银行和政府部门的各类专家,集中各类专业优势来处置不良资产。
4.不良资产打折收购,而非账面接收
除了日本一些银行自己下设的子公司收购银行自身的不良资产时采用账面收购方法,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来收购银行不良资产的作法,在与会其他国家中较为少见。各国资产管理机构通常采用的是一次性打折收购银行不良资产的作法,如,马来西亚资产管理机构接收不良资产时遵循以下的原则:由专业评估人员确定市场价值来接收、有担保的贷款根据担保物的价值来确定收购价格、无担保物的贷款按照原贷款10%的价格接收;韩国资产管理公司以29.5亿韩币购买了商业银行、商人银行、担保保险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共计账面价值75.7亿元的不良资产,购买价与账面价总的比率为39%,其中不同机构根据资产质量打折程度不同,如保险公司的不良资产其购买价与账面价的比率仅为21%,而商人银行的不良资产则以65%的购买价与账面价的比率购得。
打折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不仅能够充分调动资产管理机构以最高价格处置不良资产的积极性,而且为处置不良资产时的市场化运作打下了基础。比如,这次会议期间作为专题讨论的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问题,就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化接收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是引入资金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一种重要途径,其前提是银行要将不良资产评估后以一定的价格卖给特殊的金融机构(SPV),由其将这些资产进行整合,并经过信用增级以后以此为担保发行证券。如果按照账面资产价值接收银行不良资产,实际上限制了资产管理公司以SPV的身份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
5.关注不良资产市场问题,主张按市场规则来处置不良资产
参会各国都十分关注如何拓展不良资产的市场,15个国家签订的大会宣言中就包括共享市场这一条。针对这一问题,代表们的兴趣主要集中在私营投资者的介入和国际市场的开拓上,大家认为没有私营投资者和国际市场就不能使资产回收的途径多样化、资产回收的价值最大化。
而要吸引国内私营投资者和国际投资者,就必须按照市场规则公开、透明地来接收和处置不良资产。印尼银行重组机构(IBRA)代表特别提到的资产回收程序中的市场和商业化运作原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因为,资产管理公司如果不能按照市场规则真正完整地享有债权人或股东的权利,将直接影响投资这些债权或股权的未来投资人的权利。
6.遵循快速处置的原则,采取有利于追求目标最大化的手段
快速处置始终是资产管理公司追求的目标之一,所以,多数国家都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存续限定了一定的时间。但是,不同国家设立资产管理机构的出发点不同,其追求的根本目标也不完全一致,正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代表所说,有些国家的AMC负责处置政府接收的不良资产,其目标集中在如何将这些资产尽快出售给私营部门;有些国家设立AMC则是为了避免现有不良资产损失的继续扩大,因此,精力集中在最快速地出售其接收的不良资产;有些AMC的目标就是为了重组债权,减轻债务人还款压力;还有的AMC则是为了重组其作为债权人的企业或重组国有银行;有的资产管理机构,如美国的RTC,还承担着相当的社会公共责任。总的来讲,无论目标怎样,目标明确、集中的资产管理机构,资产处置的效率往往会高于目标不明确或目标相冲突的机构。
在快速处置与所追求的目标之间寻求平衡时,各国资产管理机构往往会制定出一套符合所追求目标的管理制度,这套制度包括了资产处置工作开展的一些具体原则和具体程序,如:公平、透明、合理、回避和积极回收、商业化操作等等。通过制度保证不偏离目标并防范可能的道德风险的同时,只要符合制度要求的事项能够得以迅速执行,保证了快速处置原则的贯彻。
7.各国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共同问题和积累的一些具体经验
不良资产问题对亚太国家而言都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多数国家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才开始采取切实措施来应对,因此,也面临着一些共同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各国代表的报告中主要体现为:(1)政府在不良资产引发的问题被发现早期,不愿意广泛暴露和采取彻底的解决措施,对这些问题的推延解决,导致金融危机发生时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因此,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往往较低;(2)缺乏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和人才,因而过分依赖外国顾问;(3)缺乏支持资产管理机构的完整的法律框架,现有某些法律条款的规定不够明确;(4)对市场和债务人行为的错误判断,往往会导致处置的损失增大;(5)资产报告和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比较困难,等等。
同时,在这几年的不良资产处置中各国也积累了一些具体经验,可以概括为:(1)与政府密切合作,寻求政府最大限度的支持;(2)加强管理,制定合理和透明的制度;(3)强化落实,使有效处置的规范框架转变为现实;(4)追求处置速度的同时,尽量保证处置的质量;(5)注重私营中介机构的作用,与之建立广泛的联系,等。
三、汲取国外经验,我国政府应当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支持
1999年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表明了我国政府对金融不良资产问题的高度重视和解决这一问题的决心。但结合国外经验,从一年的时间里四家公司的机构运作及资产处置情况来看,政府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支持:
1.政府应加强与立法、司法部门的合作,共同探讨解决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中面临的有关法律地位问题和具体法律障碍问题。
2.组建专门、统一的机构,负责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以避免多头管理造成的目标分散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3.尽快制定资产管理公司享有的税收、费用等方面的具体优惠政策,以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快速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4.按照市场原则规范不良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并制定专项优惠政策,以利于吸引国内和国际投资者。
5.制定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科学、明晰的奖惩激励机制,以吸引优秀人才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并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6.增加我国有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透明度,尽快解决我国各类银行现存的不良资产问题,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防范可能的金融风险作好准备。

2001 > 2001年总第39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