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上一讲主要谈了以谁的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谁就是银行的客户,而并不管存入该账户资金的来源。银行按照业务规程操作,只要提款人是开户之人,或者是开户之人所授权的代理人,银行就可以免除责任。但是,月有阴晴圆缺、人有祸夕旦福,一旦存款人死亡,谁才是银行的客户呢?
一、继承
当存款人死亡时,存款人的储蓄存款成为了遗产,从而发生继承问题。继承主要有2种方式:(1)法定继承;(2)遗嘱继承。所谓的法定继承,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发生继承关系。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继承的顺序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能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所谓遗嘱继承,是指公民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银行在存款继承中的责任
一般来说,如何继承与银行无关,银行只关心继承的结果,也就是:谁是银行存款的合法继承人。所以,在“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以下简称:《规定》)中,对银行如何确定合法的继承人做出了规定。
1.合法继承人的身份确认
《规定》明确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支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段。”
也就是说,银行并不承担确认合法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的责任,而只凭经过公证的继承权证明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段。但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对于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一旦甲通过公证机构开出了继承权证明书,凭以到银行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手段;而同时乙又向法院提起了继承权纠纷的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甲的继承权无效的,银行如何处理呢?
我们认为,如果银行并不知道法院正在审理该继承纠纷的,银行按照甲所出示的继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并不会导致银行承担责任。因为银行的操作符合《规定》规定的业务规范。
但是,如果在甲凭继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时,乙告知银行法院正在审理继承权纠纷的,银行应当暂时拒绝为甲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必须等到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结果出来之后,按照相关的法律文件办理。因为,按照《规定》的精神,在继承权出现纠纷时,法院的判决效力要优于公证机构开出的继承权证明书。
2.对于外国人或者在国外的华侨存在国内的存款,发生继承时如何处理?
《规定》指出:“(三)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五)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与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3.当存款人死亡,而银行不知道的情况下,银行办理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是否承担责任?
银行一般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只要求客户出示存单;如果留有密码的,必须使用密码;如果是单位存款,还要审查印鉴。但是,银行并不对该客户的身份进行实质性的认定,例如,办理取款业务并不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件。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存款人已经死亡的,银行也有可能为存款单持有人办理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尽管也许该人并非合法继承人。既然在实际中,银行并不对客户的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求银行承担确认责任未免负责过重。因此,人民银行在《规定》中认为:“存款人已死亡,但存款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问题在于,如果银行并不知道存款人死亡的事实时,这样规定从理论上还说得通,因为银行可能将该人视为是存款人的代理人。但是,当银行已经知道存款人死亡的事实时,是否还可以直接为该存款单持有人办理过户或者支付业务呢?我认为不可以。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精神,对于存款人死亡的,银行应当根据规定的文件来确认合法继承人的身份,不能仅仅因为存款单持有人拥有密码,就直接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银行这样操作,违反了《规定》,不能认为符合业务操作规程,从而也许会面临相应的责任。当然,在实际上,如何认定银行已经知道存款人死亡的事实,是比较困难的事情。而且,在实践中,如果没有人对存款单持有人的提款行为提出异议的话,银行也不会面临诉讼。但是,如果不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这种风险总是存在的。
4.夫妻共同存款的处理
因为我国目前还不承认联合账户,所以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存入银行时,也必须以夫妻两者中的一人为开户人,从而银行也只承认该开户人为银行的客户。一般情况下,这并不会存在问题。但是,一旦该存款人死亡,对该存款就会发生分割和继承的问题。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如果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当分出一半为未亡配偶所有,其余另一半才列为遗产,发生继承问题。因此问题就表现为几个方面:未亡配偶分割一半的财产,以什么为依据?如果未亡配偶持有存款单直接办理业务,银行如何处理?
虽然《规定》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按照《规定》的精神,银行在未亡配偶办理存款分割手续、要求过户存款时,也应当要求未亡配偶出具经过公证的对存款有权的证明书,如果有纠纷的,还应当依据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银行不应直接为未亡配偶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否则,银行也许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
如果未亡配偶直接拥有存款单和密码,到银行办理过户或者支付业务的,而银行并不知道存款人已经死亡,银行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不应当承担责任,其理由如上。如果银行已经知道存款人死亡的,应当要求未亡配偶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否则应当拒绝办理,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对于无人继承的存款
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其存款应当与其他遗产一样处理,即收归国家所有;存款人身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2001 > 2001年总第39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