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 2001年总第39辑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引言
  时间:17世纪的某一天。地点:英国伦敦。人物:史密斯,一个精明的投机商人。
  清晨醒来,史密斯做的第一件事,是从门外的信箱里取回当天的报纸,急不可待的一页页搜寻。忽然间,他的眼前一亮,一条新闻赫然的写道,x名人突患重病,在家修养,暂时谢绝一切社交活动。史密斯如获至宝般的收好报纸,急匆匆跨出门走到街上,拦了一辆马车,直奔最近的一家保险公司而去。在那里,他顺利的为这位不幸的名人投了一份死亡保险,保险金额是5,000英镑,受益人是史密斯自己。史密斯先生毫不奇怪的发现,在他之前已有好几个人为患病的x名人投了死亡险,而在他身后,准备做同一件事的人排起了长队。他小心翼翼的揣好保险单,兴冲冲的回到家里,开始虔诚的祷告,祈求上帝保佑x名人早日去世。
  请不要误会,以上叙述并非新版天方夜谭,或者一出肥皂剧的片段,而是17世纪、18世纪英国保险市场一幅稍加润饰的剪影。那个时候,英国新兴的保险业正蒸蒸日上的发展,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投保基本上是照单全收,不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于是,精明的史密斯们每每以与自己毫无关系的远洋船舶、货物,或是某位公众人物的生命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因船舶失事或公众人物死亡而一夜暴富者,不乏其人。那是投机者们的福音,却是社会道德与秩序的灾难。为此,英国议会于1774年通过了著名的《人寿保险法》,明令禁止以与自己无关之他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旨在获取非法利益的寿险保单。此后,该法案逐步推广至其他各类保险,并形成保险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我们今天所要讨论的保险利益原则。
  一、什么是保险利益
  滥觞于1774年《人寿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早已为各国保险法所承认和奉行,我国亦不例外。我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据此可知,第一,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是具有投保人资格的前提;第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享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之一。那么,在保险中居于如此显赫之地位的保险利益,究竟所指何物,又如何认定呢?
  《保险法》第11条第3款对保险利益下了一个概括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一般说来,要构成保险法上承认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1.必须是经济性的利益。这一点在财产保险中体现得较为突出。由于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对已经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所以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上的可补偿性,能够以货币方式来估价和计量,否则就根本无法通过保险方式来填补。在人身保险中,情况稍有不同,保险利益可以是金钱性质的,也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血缘或者婚姻关系而存在。(参见Kenneth M Clarkson:《韦斯特商法学》(第7版),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931-932。)前者如债权人对其债务人或者公司对其核心管理者(key executive)享有的利益,后者如配偶之间相互享有的利益。即使是就后者而言,保险利益也不是纯粹精神或感情上的,而主要是考虑到被保险人的生病、伤残或死亡会使投保人在经济上受到损失。
  2.必须是确定的、可实现的利益。确定性意味着,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现实存在的或者客观上实现的利益,而不是仅凭主观的臆测或推断认为可能获得的利益。其次,这种利益的范围必须能够通过一定标准加以确定,以作为计算保险金额和实施保险赔付的依据。“无价之宝”在保险中是不存在的。当然,确定的利益并不限于既有利益,还包括范围确定的、客观上可以实现的预期利益。例如,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货物所有人对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出售之预期利润所享有的利益,承运人对到付运费所享有的利益等。
  3.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即得到法律认可,受法律保护,可以在法律上主张的利益。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如窃贼对盗赃、赌徒对赌博所得具有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二、为何规定保险利益
  从本文开篇对投机者史密斯投保行为的描述中,相信大家已经直觉的体会到了允许人们对任何标的随意投保的不妥,以及要求在投保人与保险标的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的必要。下面,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法律上为何要规定保险利益,或者说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何在。
  1.区别赌博行为,避免不当得利。保险的目的是弥补既有损失,而不是使投保人从中牟利。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允许人们以与其毫无利益关系的财产,如远洋运输中的船舶和货物的安全运达为保险标的投保,那么结果不外乎两种:若船货安全到达,投保人除丧失少量已付保费外,没有任何损失;若船货在航程中灭失或受损,则尽管投保人并无实际损失,却可已获得保险公司的高额赔偿。这同撞六合彩或者赌马在实质上并无区别。保险利益原则确立之前,此种投机式保险颇为盛行,以致出现哪里发生战争,就有好事者为那里的建筑物投保的闹剧。可见,如果没有保险利益的要求,保险将会沦为纯粹的赌博。
  2.防止道德危险,保护保险标的。所谓道德危险,实际上是指发生不道德行为的危险,即投保人为了骗取保险赔偿,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或者毁坏保险标的的危险。如果允许对保险标的根本不享有利益的人投保,那么,保险标的的安全或完好不能给投保人任何好处,而保险标的的毁损却可以使投保人通过保险赔偿获得额外利益,这就极有可能诱使投保人作出对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财产不利的行为,引发道德风险。因此,保险利益的存在,有利于保护保险标的,尤其是保护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3.确定保险金额,保持经营稳定。任何保险在投保时都需要确定保险金额,而保险金额必须以保险利益为依据,不能超过保险利益。在我国,不允许订立保险金额高于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即所谓超额保险合同。在这一点上,保险利益原则有助于保险经营的稳定。
  三、谁享有保险利益
  我们已经明确了保险利益的含义,也理解了保险利益存在的意义,那么,到底哪些人享有保险利益呢?这恐怕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和传统道德观念,任何人对其本人的生命和身体享有当然的保险利益,因此任何人都可以为自己投保额度很高的人寿保险和伤害保险。对于投保人对本人以外的哪些人享有保险利益,各国法律规定则不尽相同。《保险法》第52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除此之外,该条第2款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该规定,投保人对其亲属以外的其他人,经对方同意,也可以对其生命和身体享有保险利益。虽然《保险法》在此没有限制“其他人”的范围,但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看,“其他人”通常是与投保人有经济上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对债务人,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雇佣人对受雇人,公司对其职员,破产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等。
  对于财产保险中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在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主要有三类:一是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和他物权的人,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二是财产的受托人或保管人;三是财产的其他合法占有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四、何时应有保险利益
  在各种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应于何时具有,是投保时,还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这也是我们需要明确的问题。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对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的要求有所不同。
  在财产保险中,通常要求在投保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都要存在保险利益。首先,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才能有效订立,并区别于赌博合同;其次,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仍然存在,被保险人才有实际损失发生,保险人也才有义务进行赔偿和确定相应的赔偿额度。作为例外的,是海上保险。这类保险允许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只要求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并以此作为衡量其有无索赔权的标准。例如,在FOB价格术语下,尽管在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前买方对货物并不享有保险利益,他仍然可以订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只要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他已经取得保险利益即可。
  与财产保险不同的是,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仍然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不影响其获取保险金。这是因为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投保后,其将来所应得的保险金,是过去已支付保险费及其利息的积存,具有储蓄的性质,不同于财产保险中的赔偿金。换言之,在某种意义上,投保人获得的保险金本来就是自己的钱,自然无须再考虑保险利益的存在与否。例如,甲以自己为受益人为其配偶乙投保了一份死亡险,其后两人离婚。在这种情况下,甲能否继续作为受益人并在乙死亡时领取保险金?我国《保险法》对类似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在美国保险法上,为配偶投保的保险单在离婚后仍然有效,除非保险单中明确规定其将因离婚而终止。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比较可取的。
  结语
  一句话,要想投保,先看看自己有没有保险利益,没有保险利益,一切都无从谈起。投保人要明白,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而保险人则可以理直气壮的问一声,想投保吗?先给我个保险利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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