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旧两个世纪交汇之时,中国证券市场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事件,从郑百文重组到股市大讨论,吸引了不少“眼球”。
一、郑百文重组:市场的界限
郑百文这只股票,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到重组方案经过股东大会通过,起起伏伏,颇似好莱坞的惊险大片。自从其重组方案出台之后,学者、专家众说纷纭,从有关言论来看,竟然是持否定态度的居多。而当事人则申辩:郑百文的重组纯粹是市场行为,希望尊重市场的选择。
从郑百文的重组方案来看,最为人垢病的有两个方面:(1)所有股东向山东三联无偿过户50%的股权,或者按照公平价格(流通股1.84元,法人股0. 18元)由郑百文公司回购注销其全部股份。(2)在公司章程中订入“默示同意”规则:如果股东不表示明确反对的,即视为同意。其实,这两个方面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变更所有股东的股权,以进行公司重整。
当然,还有许多人不服气:新华社记者已经揭露了,郑百文是虚假上市、违规经营,凭什么就不摘牌下市、破产,还可以在市场上重组,甚至股票还好几个涨停呢?因此,有人就说了,郑百文重组,赢的是债权人信达、山东三联和股东,而亏的是整个中国证券市场。
咱们且不说中国证券市场亏还是不亏(如果股东都双赢甚至多赢了,由股东们组成的整个证券市场怎么就会亏了呢?),郑百文重组方案遭人非议最多之处,恰是该方案的“罩门”所在。
从情理上说,重组对股东是有利的,至少比公司破产、颗粒无收要强得多吧。但是,这种对股东权利的处分,是否可以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呢?而在不能得到股东全部同意时,以所谓的“默示同意”规则,强迫回购,这种做法是否合适呢?
市场是各方交易权利的场所,通过价格体系和市场交易,资源可以得到最佳的配置,这是市场的优势。问题在于,市场并不是想干嘛就干嘛,强买强卖就违背了市场原则。即使你是为了我的利益,你也不能违背我的意愿抢走我手中的馒头吧,何况股东们又不是需要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市场配置资源的核心原则在于交易各方是自由的,交易是自愿的。
但是,假如一个持有100股的小股东,坚决不同意重组方案,从而使得公司只能破产,所有股东因此遭受了少数人的“暴力”,似乎也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各国都采取了公司重组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方法。法院通过任命重组人,主持公司重组程序。涉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组方案,必须经过各类人讨论通过(多数决),并取得法院的认可。而经过该程序的重组方案,也因此具有了强制效力,所有人必须遵守该重组方案。这种方式是将法院作为了保证公正的最后屏障。
也许我们无法对所谓的公平回购价格是否公平提出异议,这种出价毕竟是市场行为,但是,作为交易一方的股东们,因为不可能都参加重组方案的讨价还价,当然有理由怀疑重组方案的公正性,特别是在涉及到对自己权益的变动时。
因此如果重组方案想约束所有股东的话,也许应当采取在法院主持下进行重组,重组方案在各类人等详细讨论通过之后,由法院认可的方法。否则,按现在的操作方式,郑百文重组时刻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有小股东告上法院,重组方案的效力仍然必须受到法院的审查。而那时的审查和在重组方案还没有通过时的审查就完全不同了:后者法院不同意时,还可以修改;而前者因为已经实施,法院不同意就只能确认为无效,从而浪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二、中科创业事件与股市大讨论:市场的监管
市场的不完善不仅仅表现在市场无法将自由的交易变成为强买强卖,还表现为市场上还可能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这种欺诈会诱使交易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明显违背了公正的原则。
2000年12月底,一只被股民称为“大庄股”的股票创造了连续9个跌停板的记录,这只股票就是“中科创业”。在此期间,一个名为吕梁的人站了出来,向媒体披露了以他为首坐庄,炒作中科创业的内幕。此即为“中科创业事件”。
在此之前,尽管大家都认为中国股市上庄家横行,黑幕丛生,但也只是怀疑而已。现在终于有人主动承认了自己就是庄家,为我们认清中国股市的真面目提供了可贵的材料。
此后没有多久,吴敬琏先生在答记者问时说:“股市上盛行的违规、违法活动使投资者得不到回报,股市成了一个投机的天堂。就像外国人说的:中国的股市很像一个赌场,而且很不规范。赌场里面也有规矩,比如你不能看别人的牌。而我们的股市里,有些人可以看别人的牌,可以作弊,可以搞诈骗。做庄、炒作、操纵股价可说是登峰造极。”
吴先生的这番话引起了股市的轩然大波。五位著名经济学家联合开会批驳,《证券市场周刊》专文反驳,掀起了股市大讨论。
观点各有不同,对中国证券市场目前形势的认识当然也不可能一致。但是,不管正方反方对中国股市的定性有多么不同,都不能回避的是:无论中国的国情有多么特殊,市场上违法和违规的行为必须得到监管。而这正是中国证监会所以被命名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本意。
在股市大讨论声中,中国证监会宣布了对中科创业和亿安科技展开调查的消息。但愿这次调查,不会不了了之。
三、中国证监会连结败诉:监管监管者
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行使国务院赋予的监管权。然而,权力的行使必然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否则必然会受到挑战。
这次分别挑战中国证监会的是一个公司和一个律师。海南凯立公司告中国证监会退回了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黑龙江省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炜状告中国证监会取消其证券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罚。两案分别于2000年12月18日和19日一审宣判,中国证监会全部败诉。理由是中国证监会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
此后中国证监会提出了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过程中,最后结果还不知道。但是,我们可以确切知道的是: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监管者,但监管者的监管行为也必须受到监管。
金圣叹在评水浒时,总结了小说的几种写法,其中之一,就是“草蛇灰线法”,即通过在小说前面预留伏笔,为故事情节今后的发展做好准备。这中国古人写作的不传之秘,外国人竟然也活学活用得很好。据说,在看外国侦探电影时,如果镜头扫到墙上挂的一枝枪,那么情节发展不了多久,这枝枪就会被人用来开火。
世纪之交中国证券市场上发生的这三件事,似乎预示着什么。我们不是先知与预言家,但我们乐观然而并非毫无根据地希望:这些是一只如椽大笔为中国证券市场未来规范发展而预先埋下的“草蛇灰线”。
如是,则中国幸甚,中国证券市场幸甚。
2001年3月于北大

2001 > 2001年总第39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