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 2001年总第40辑

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是20世纪80年代的金融创新中发展的最为成功的新金融工具之一。世界上第一个股价指数期货合约是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KCBT)于1982年2月开发出的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同年4月,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推出S-P500指数期货合约。从此股指期货一发不可收拾,从美国蔓延到世界各地股票市场,成为国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活跃的投资工具。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已成功开办了股指期货,而大陆则由于种种原因尚未推出。当前,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业界人士呼吁我国开设股指期货。那么,为什么要开设股指期货,开设后将给我国股市带来什么影响?我国当前开设股指期货有那些困难?请关注本期的观点。
  股指期货的特征 刘仲元在《股指有什么作用》一文中指出:股指期货是指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交易。第一,可以来计算特定时期整个市场或市场中某一类股票的总收益;第二,借助它不但可以方便地对不同时期、不同行业进行比较,也可以将股市收益率与债券平均收益率进行比较,甚至还可以将这种比较扩展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市场中去;第三,它为研判证券市场上各种各样的投资组合及基金的绩效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标准或基准;第四,很好的描述和分析了股市的系统风险投资组合。资本市场理论研究表明,单个股票的投资风险可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有了股指,投资专家们将单一股票的收益率与股指的收益率进行比较后,就能够比较容易地测出该股票的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这对于热衷于定量分析的组合投资专家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中国证券期货周刊》2000年第24期)
  股指期货将会给股市带来什么?吕斌、李国秋在《股指期货:路有多长》一文中认为结合股指期货的特点及深沪股市自身的运行特点,指数期货推出会给市场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第一,将会稳定市场,使指数的波幅渐趋平缓。深沪两市经历过几年的大起大落以后,股价的波动仍然比较剧烈,而推出股指后,可使资金的分布均衡化,从而使市场会自然产生均衡机制,抑制股指的进一步下跌;第二,推出股指期货后,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都将会更加重视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因素与股市运行的关系,并且依经济运行的规律来进行股指的投资,这将会促使股市的走势与经济运行的趋势更加吻合,促使股市更好的发挥经济“晴雨表”的功能;第三,从前曾经一直行之有效的、但却带有“投机性”的操作技巧将会过时,同时,可以进一步调整当前股市的股价结构的错位问题,使大盘股被冷落,小盘股受宠的状况有所改变;第四,对投资者的操作技巧提出更高要求。机构投资者将股指期货用于投机于股票市场、控制股票组合的风险等领域。这些都涉及到现货市场所没有的投资和操作技巧,市场的复杂化对参与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资本市场杂志》2000年2期)
  为什么在我国要开办股指期货?施红梅、施东辉在《股票指数期货:模式设计和运作构想》一文中指出在目前国内股市面临结构化的改变、投资机构化趋势兴起之时,开设股指期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增加市场运作的灵活性。组合投资理论中“鸡蛋放在不同篮子里的避险假定”在股市中的运用潜力较为有限,因此,我们在呼吁投资者树立风险意识的同时,也应为他们提供避险的工具,而发挥股指期货的风险规避功能,就能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第二,可以改善投资者机构,扩大投资者层面。为充分利用期货作为避险工具,散户投资者将逐渐加人投资基金以增加持股的种类及数目,从而有助于投资基金的发展和投资机构化趋势的兴起;三、增加证券市场的竞争力。近年来,以股指期货为核心的衍生产品市场已成为各金融中心竞争的焦点所在。因此,从国际和国内的市场发展来看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将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将更好的发挥大陆市场的对外辐射力和影响力,对证券市场的深化发展具有战略性的意义;四、拓展和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刚处于起步阶段,外汇自由兑换仅限于经常项目下,因此,利率期货和外汇期货的设立为时尚早,与此相反,我国股票市场经过9年的发展,初步建立了市场化的运行机制,股指期货将成为我国发展金融期货市场的首选品种,从而进一步拓展和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证券市场导报》2000年1期)
  我国当前推出股指期货的障碍 林文顺在《关于我国开办股指期货的难点分析》一文中指出我国开办股指期货存在以下困难:一、股票现货市场仍很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证券的相关法规不完善、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和监管力度不够等,这种不规范的状况使股指期货的价格发现大打折扣,使之不能更好的服务于我国股市;二、缺乏合适的标的指标。我国现行的股价指数的计算不尽合理,综合股价指数是以全部上市股票为样本,以各股票发行股数为权数,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未上市流通,指数反映的只是潜在的流动市场而不是真实的反映股价的变动情况,以此为标的物的股指期货就难以有效地发挥规避风险与价格发现功能;三、我国股市中的机构投资者数目少,中小散户投资者多的投资者结构给开展股指期货增加了难度;四、制度上的障碍。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所呈现出的强烈的“政府驱动型”的特征和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特殊性产生的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将成为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加大了政策因素对股市的冲击力度,而由于股指期货交易具有的高杠杆性,从而放大了政府干预的影响力度,并有可能为内幕交易者提供可乘之机。(《上海投资》2000年8期)
  当前开设股指期货应改善那些条件?王开国在《市场化过程中的金融创新》一文中认为推出股指期货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法律法规的完善。《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同时,《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由于历史原因和经验上的限制,我国股指期货这一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没有包括在《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应在适当的时机对相关法律条文作出修正;二、引人做空机制,完善市场运行。股指期货市场具有作多和作空的双向性,与之对应的股票现货市场却只能作多,这样就形成了单边套期保值。但当股指期货价格被低估时,却无法通过“卖出股票、买人股指期货”进行套利,影响市场自动调整价格的功能。因此,应在条件成熟时引入股票的卖空机制;三、优化股权结构,促使股指平稳运行。在技术层面上,交易所采用“派式连锁”计算法,在非流通股转为新流通股的上市当日,其市值不计入指数;同时在制度层面上现有上市公司要加快股权结构优化的步伐,新上市公司应在股权结构上提出规范要求,防止重蹈覆辙;四、加强监管,控制交易风险。股指期货的双面刃的性质使整个市场的风险只能转移而不能消除。因此,应该在建立保证金制度和期指平抑基金用于应对整个市场因突发性事件而出现的恐慌局面或巨额资金的恶意投机。(《经济研究》2000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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