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 2001年总第40辑

第四讲 存款被冒领时银行的责任

  某日,甲来到银行,出示了一份定期存单,要求提前支取未到期的存款。该存款定期I年10万元,距到期尚有1个月。按照业务操作规程,营业员要求甲出示身份证。甲声称身份证刚刚遗失,同时,出具了户口簿。在查验户口簿上的名称与存单上的名称一致后,营业员为其办理了存款提前支取的手续。
  1个月后,乙到该银行出示了身份证,要求挂失并支取到期的10万元定期存款。根据乙提供的存款时间、名称和金额,银行发现该存单已经在1个月前被人提前支取了。在报案之后,冒领存款的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原来,甲利用与乙的朋友关系,盗取了乙的存单,并编造借口,借用了乙的户口簿,冒领了存款。虽然甲被判了刑,但所有存款已经被甲挥霍一空,乙无法追回存款。因此,乙以银行办理业务失误为由,向银行提出了索赔要求。
  当银行在与客户打交道时,银行必须确认该人出示的指令确实是由客户发出的,也就是说,银行必须确定客户指令的真实性。为了作出这种确认,银行必须对客户的身份进行确认,在来人不是客户本人时,还必须确认指令的来源。
  但是,银行面对无数的客户,包括单位和个人,怎么可能火眼金睛地认出这个人是银行的客户,知道这个指令确实是客户所发出的的呢?因此,在实践中,大量冒领存款的案例发生,银行往往面临责任承担问题,像我们在上面举的这个案例中一样,遭受损失的存款人往往要求银行承担责任。我们这一讲,就来谈一谈,银行如何确认自己的客户,而在存款被冒领时,银行又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一、确认客户身份的手段
  为了确认银行所面对的指令确实是客户所发出的,银行必须采取各种手段,确认该指令的真实性。一般来说,银行确认客户身份和指令来源的手段,主要是通过对客户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实。但是,因为我国区分个人储蓄和单位存款两种存款形式,因此,银行在确认这两种不同存款的客户身份和指令的真实性时,也有不同的要求。
  (一)个人储蓄存款
  按照《储蓄实名制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的相应文件,商业银行在办理储蓄存款业务时必须要求存款人出具一定的身份文件,以确认客户的身份。
  一般来说,我国境内年满16周岁的公民,公安机关都会为其办理居民身份证。所以,确认一个人身份的最直接方式,当然是看他的居民身份证了。但是,在实践中,许多人会遗失身份证,而补办的身份证还需要一段时间,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会为其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当然,如果实在不方便使用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的,还可以使用户口簿和护照。此外,如果你是一个军队(武装警察)的离退休干部或者在解放军服役的现役军人,也可以在存款时出示: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官证、士兵证等。
  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要求,如果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等)办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明。
  如果是支取活期存款或到期的定期存款的,则不需要身份证件,只要凭存折和密码即可。
  如果你的存单、存折遗失,你也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7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这里有两个问题:(1)是否代支取人还必须出示存款人的书面授权书,才能证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2)如果有关身份证件是假的,怎么办?
  (二)对单位存款
  为了防止单位存款被人冒领,也必须确认单位存款人的身份和指令的真实性。与个人储户相比,单位存款人的身份确认更加复杂,因为一个单位,无论是机关团体还是企业法人,都只是一个虚拟的人格。具体业务的办理,与银行打交道的,仍然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他们作为单位意思表示的代表,代表单位办理相关业务。但是,银行首先必须确认该人真的可以代表单位,才可能与其从事相关的业务。
  按照《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存款时必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预留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预留印鉴是银行确认单位存款人身份的最主要的证据,如果来人出示了盖有预留印鉴的支票,银行就必须兑付该支票,而无论出示人是否真的与单位发生了真实的交易。
  因存款单位人事变动,需要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单位负责人章)或财会人员印章时,必须持单位公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如为单位定期存款,应同时出示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证实书。
  此外,因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定)等有关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由金融机构换发新证实书。一旦存款单位的密码失密或印鉴遗失、损毁,必须持单位公函,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申请挂失。金融机构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规定手续支取,金融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因此,这里遇到了第三个问题:(3)银行仅凭单位预留印鉴来确认客户指令的真实性,那么,对于伪造的印鉴,银行的鉴别责任有多大呢?
  二、几个问题
  1.代为支取,是否需要出示书面授权书?
  就银行来说,必须确认代为支取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指令是否是真实的。相关的规定,要求代为支取人必须出示存单、本人身份证和代理人自己的身份证三份相关文件。但是,问题在于,仅仅这三份文件是否就已经足够证明代理关系的真实存在了呢?从理论上来说,当然还不够。但是,为了方便储户,实际上银行无法做到对该代理关系的完整确认。即使是要求代理人出示客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也无法做到。因为,对于这种书面的授权委托书,银行也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因此,在这里银行所能做的,就只是要求代为支取人出示自己和客户本人的身份证明,就认定客户确实委托了代为支取人了。虽然这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2.对于身份证件的鉴别
  从理论上来说,银行既然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明,当然银行应当有能力鉴别该身份证明的真假。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就目前银行的业务水平来说,银行营业人员并无能力和技术鉴别身份证件的真假,特别是在目前,身份证的伪造非常猖撅。这往往为银行经营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3.对于预留印鉴的鉴别
  在目前银行的实务操作中,为了核对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一致,银行营业人员往往使用折角核对法:将有关票据上的印鉴,折一个对角,与预留印鉴核对,如果与预留印鉴可以吻合的,即为真实印鉴。
  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伪造印鉴的技术也越来越高,有时通过折角核对法并不难鉴别出伪造的印鉴。特别是在所谓彩色套印、扫描等技术出现之后,伪造的印鉴与真实的印鉴几乎一模一样,根本就无法通过肉眼分辨出来。因此,银行在核对印鉴方面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三、存款被冒领时,银行的责任
  1.银行确认客户身份时的无过错责任
  上面所说的3个问题,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其实可以归结为一个:即银行对于客户身份的审查,不管是审查身份证件还是预留印鉴,这种审查责任是过错的,还是无过错的?也就是说,如果银行按照预定的工作规程,检查了有关证件和印鉴,没有发现问题,是否可以免除银行的责任?
  仅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应当只承担过错责任。因为银行审查客户身份证件的程序,不可能是完备的,总会存在一定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要求银行承担无过错责任,可能造成的后果,就是银行会在把握不准时,要求客户出示更进一步的身份文件,或者拒绝办理此种风险极大的业务,或者向客户征收相当高的费用,以补偿此种高风险。这种增加到银行身上的风险,最终仍然会转嫁到银行客户的身上。
  然而,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似乎采取了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例如在(1996年3月21日法函[1996]6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件中,就认为:
  “折角核对虽是现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的方法,但该规定属于银行内部规章,只对银行工作人员有约束作用,以此核对方法核对印鉴未发现存在的问题而造成客户存款被骗取的,银行有过错,应当对不能追回的被骗款项承担民事责任。”
  该回函虽然只针对折角核对的做法,但是如果按照此种思路,在对于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认定上,银行必须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银行必须发现该印鉴或者身份证件是伪造的,一旦这些印鉴或者身份证件是假的,银行必须向受到损失的客户赔偿损失。
  2,冒领之后责任的分担
  不过,问题还没有坏到不可收拾。虽然,最高法院在相关的回函中,确认了银行在审查客户身份文件和印鉴时的无过错责任。但是,最高法院在另一个回函中,也适当减少了银行在存款被冒领时的法律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玉兰诉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赔偿存款纠纷的复函”1990年8月28日(1990)民他字第25号中,最高法院认为:
  由于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粮店街储蓄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中关于印鉴挂失和提前支取的有关规定,致使刘玉兰的1万余元存款(包含利息)被冒领,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粮店街储蓄所对刘玉兰存款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玉兰对户口本、存单保管不善,丢失后,未及时发现、挂失,对造成存款损失有过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按照最高法院的这个复函,客户丢失身份证件文件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对于被冒领的存款,银行并不一定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冒领人使用的印鉴和身份证件部分是真实的,那么,银行在法院诉讼中,可以就客户对于身份文件管理不谨慎提出抗辩,以减轻自己的负担。
  再回到我们在本文一开始所提出的那个案例。在该案例中,甲对乙的欺诈,是确实的,并没有任何异议。问题在于,甲使用的所有相关身份文件证明,都是真实的。特别是户口簿上并没有户主的照片,银行并不可能发现甲身份的虚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乙的损失如何处理呢?
  在法院的判决中,乙作为原告败诉,银行没有承担责任。但是,这是很多年前的案例,最高法院关于折角核对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如果这个案例发生在现在,法院的判决结果就很难说了。所以我们的建议是,银行必须完善核对客户身份的程序,避免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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