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事电子划拨业务可能会产生某些失误。上一期我们讨论了银行未能执行支付指令时的责任承担问题。这里接着来考察银行虽然执行了支付指令,但是执行失误,致使错误划拨电子资金。这种情况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呢?我们还是通过一个发生在美国的案例来展开。
一、Banque Worms v. Security PacificInternational Bank案
Spedley公司与Worms银行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后来Worms银行通知 Spedley公司还款。1989年4月io日,Spedley公司指令其开户银行Pacific银行将约198万元资金划拨给Worms银行的账户。在Pacific银行划拨资金前,Spedley公司向其发布止付指令,决定不向Worms银行付款。接着Spedley公司指令Pacific银行向另一位受益人付款,金额也是198万元。但是,Pacific银行疏忽了Spedley公司的止付指令,同时向两个账户付款。后来,由于Spedley公司破产,最终的争议发生在Pacific银行和Worms银行之间,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Worms银行应否返还Pacific银行错误划入其账户的款项。
Pacific银行认为,根据有关判例,错误支付款项的银行有权要求接01方返还。但是,Worms银行认为,Spedley公司本来就要偿还这笔债务,Worms银行根据善意行事,已经将收到的款项用于抵消债务,因此,Pacific银行不能要求返还。法院支持Worms银行的主张。法院除了同意适用债务抵消规则外,同时还考虑了确定性原则。本案中无论哪方败诉,败诉方都要向Spedley公司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无论考虑哪种情形,其结果都是同等的,那么资金划拨交易就不应被撤消。Pacific银行忽略客户的止付指令而错误划拨资金,但是,Worms银行并不知道错误的情形,善意地将这笔款项冲抵它所借给Spedley公司的贷款。本案法院允许Worms银行保留支付款项,意味着支付是最终的,而且不受到客户止付指令的影响。由此可见,电子资金划拨的受益人,可以正当地将所接收的资金用于抵消债务。
二、银行错误划拨资金的几种情形
就银行方面的错误而言,错误履行可能是申请人所在银行或受益人所在银行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文件的错误记载造成的。美国统一商法典4A - 303规定了银行错误划拨资金的几种情形:
(1)超额支付。银行划拨资金的数额超过了申请人要求支付的数额。例如,申请人要求其所在银行向受益人所在银行的账户支付10万,但是,申请人所在银行却错误地指令受益人所在银行向受益人支付20万。
(2)重复支付。银行在正确履行支付指令后,又错误地重复发出支付指令。例如;申请人所在银行向受益人所在银行发出10万元的支付指令后,又发出一个同样的支付指令。
(3)短额支付。银行划拨资金的数额低于申请人指令的支付数额。例如,申请人要求支付10万元,但是申请人所在银行向受益人所在银行发出的支付指令少于10万元。
(4)支付对象错误。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付款,但是申请人所在银行却向其他人付款。例如,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所在银行向受益人所在银行的123号账户付款10万元,但是,申请人所在银行错误地指示受益人所在银行将款项支付给456号账户。
(5)错误记载。由于申请人所在银行记载差错,致使受益人无法确定或者不存在,或者所记载的账号或者名称有一个是错误的。例如,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所在银行向在A银行开户的账号为123的受益人账户付款,但是,申请人所在银行向中介银行发出支付指令时,虽然也是要求向A银行付款,但是账号却是456,这个账户实际上属于B银行而不是A银行。虽然受益人所在银行的名称并没有错误,但是记载的账号却指向B银行。在电子化交易条件下,这些指令都是自动进行的,中介银行在执行指令过程中,将会依赖于账号将款项划拨给B银行而不是A银行。
三、银行错误划拨资金的责任承担
银行错误划拨资金的责任承担问题,是讨论银行在错误划拨资金的情况下,如何承担损失责任。假如没有真正发生损失,损失责任承担就无从谈起。例如,资金本来是打算划拨给A,却错误地划拨给了B,如果B将资金返还,那么银行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当划拨的资金无法返还时,就必须确定银行错误划拨资金的具体责任。
(1)如果申请人所在银行超额划拨资金,当受益人所在银行执行了申请人所在银行的指令,受益人所在银行就有权从申请人所在银行处取得多支付的数额,而申请人所在银行只能从申请人处取得申请人指令支付的数额。多付数额应由申请人所在银行自行向受益人追索。
(2)如果申请人所在银行重复划拨资金,受益人银行执行两个指令后,有权从申请人所在银行获得全部款项,但是申请人所在银行只能从申请人处获得一份款项,另一份款项也只能根据不当得利向受益人要求返还。
(3)如果申请人所在银行短额划拨资金,银行有权要求申请人偿还已经支付的数额,如果申请人所在银行改正错误,补偿支付了短少的数额,那么,银行还有权要求申请人偿还这部分款项。如果错误没有被更正,申请人所在银行只能从申请人处得到其实际支付的款项。
(4)如果申请人所在银行支付对象错误。申请人所在银行必须为此负责,向受益人所在银行支付已划拨款项,而申请人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然,申请人所在银行可以要求资金持有人返还不当得利。
(5)受益人所在银行的错误划拨。受益人所在银行也有可能发生错误划拨的情况,但是,它与申请人所在银行错误划拨所适用的规则有所不同。受益人所在银行如果错误地向不是申请人所指示的账户划拨款项,那么资金划拨交易并没有完成。受益人所在银行并不能对申请人所在银行或者申请人主张权利。如果申请人已经支付了款项,有权要求返还。当然,此时申请人与真正受益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如果受益人所在银行的错误是少划拨了款项,那么,已经支付的款项可以抵消其相同数量的债务,申请人仍然要向受益人支付短欠的款项0如果受益人所在银行多支付了款项,那么申请人的债务视为已经履行,超额部分应由受益人所在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受益人要求返还。
总之,无论哪一方承担了责任,都可以根据不当得利要求取得资金的第三方返还。例如,应划拨给A的资金划拨给了B,如果银行要对此负责,那么,无论银行是由于没有遵守正常业务程序还是在执行指令中发生了错误,都可以要求不当得利的第三方B返还。如果第三方B是受益人,银行通常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但如同本文前引案例所述,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受益人基于善意对此进行了债务抵消,那么,银行就不能向受益人要求返还。不过银行可以反过来要求申请人返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申请人没有指令银行向受益人付款,但是,银行的错误付款却使申请人的债务因被抵消而得以清偿,所以,真正获得不当得利的是申请人。
四、银行能否免责
一般说来,申请人所在银行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资金划拨协议,那么,银行能否在协议中规定免责条款,免除其错误划拨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呢?
美国统一商法典4A-303(c)规定,当银行向错误的对象划拨资金时,申请人有权要求返还资金,而且银行返还责任并不能以协议免除。不过,美国统一商法典并没有明确,银行的其他错误划拨行为是否可以协议免责。但是,一般认为,法律的模糊状态属于立法上的疏忽,其他错误划拨资金行为也不能免责。理由有两个:
首先,统一商法典4A条款禁止银行对下列行为免责:(1)迟延或者不适当履行;(2)履行对象错误;(3)未经授权的资金划拨。美国官方意见认为,未经授权的资金划拨适用于所有的错误划拨行为。
其次,统一商法典4A-402条赋予申请人在错误发生时,要求返还资金的权利。如果资金划拨并没有根据申请人的指令完成,申请人没有义务支付划拨的款项。申请人的指令应是指申请人向银行发出的准确的命令。基于这种理解,超额支付或者重复支付都不是申请人的指令。假如这种主张成立,根据4A-402规定,如资金划拨没有完成,银行有义务返还申请人重复划拨的款项或者超额划拨的款项,并不能以协议免除返还义务。
以上关于资金错误划拨的法律规则是美国判例法和统一商法典所确立的,但这些规则在我国法律和实践中也有对应的规定。例如,在我国资金代理转账结算中,银行与客户存在代理关系。如果银行未经客户授权、或者虽经授权但超越权限、或者履行代理权不当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我国民法通则也有关于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规定。由此可见,在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层面,规则与法理应当是相通的。
2001 > 2001年总第40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