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赵某,男,29岁,上海市人,石家庄信托投资股份公司上海零陵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交易清算员。1999年7月1日被逮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为抬高股价,以便其本人及朋友能在抛售股票时获利,利用计算机侵入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该部待发送的委托数据进行修改,以致“兴业房产”和“莲花味精”两种股票的价格被抬高。赵某及其朋友乘机抛售股票获利数万元,而三亚营业部为此遭受经济损失295万余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到三亚营业部的营业厅,通过操作专供客户查询信息所用的电脑终端,非法侵入三亚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现该系统中的委托报盘数据库未设置密码,即萌生了修改数据库中的数据抬高上市股票价格以使自己在抛售股票时获利的念头。4月15日被告人进行模拟修改获得成功后遂决定次日实施,同时示意股民高某先购进“莲花味精”股票,待价格上扬后再抛出获利。
4月16日中午休市时,被告人在三亚营业部营业厅内通过操作电脑终端,对三亚营业部准备向证券交易所发送的委托报盘数据进行修改,将周某等五位股民买卖其他股票的数据,均修改成以当日涨停价位委托买人“兴业房产”198.95万股、“莲花味精”298.98万股。当日下午股市开盘后,上述经修改的数据被发送到证券交易所,立即引起两种股票价格大幅上扬。被告人乘机抛售其持有的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获利7千余元;而高某及其代理人也将买人的“莲花味精,"8.9万股抛售,获利8.4万余元。由于拥有这两支股票的股民纷纷抛售股票,使发出买人信息的三亚营业部不得不以涨停价或接近涨停价的价格买人,为此需支付6,000余万元,最后因无力支付此笔巨款,被迫平仓,遭受经济损失295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为其追回损失40余万元。
法院审判要旨
静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通过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方法,人为操纵股票价格,扰乱股市交易秩序,给三亚营业部造成巨大损失,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赔偿被害单位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经济损失2,497,604.62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7,277.01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效力。(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2期)
分析
一、赵某的行为与高某抛售股票以及三亚营业部遭受经济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
此案审理中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上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即高某某及其经纪人抛售“莲花味精”股票的行为是否赵某直接授意,以及赵某的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三亚营业部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辩称,关于“莲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下午开盘时涨停的信息,自己并没有明确地告诉高某,因此,高某抛售其持有的“莲花味精”股票,与其无关。赵某的辩护人辩称:高某买卖“莲花味精”股票的行为与赵某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另外,被害单位遭受经济损失,除了因为赵某破坏其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部分数据以外,三亚营业部强制平仓也是一个原因,因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被告人赵全部赔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想减轻罪责的心理无可厚非,但认定案件事实还是要让证据来说话,从法院认定的证据来看,解决上述争议并不难。首先,股民高某的证言证实:赵为炫耀自己具有操纵股市变动趋势的能力,告诉其“莲花味精”股票将在4月16日下午涨停,示意高某先购进该支股票,待价格上涨后抛出获利。同时高某的经纪人王某也证实,高某委托其在4月15日买进“莲花味精”7.9万股,王某本人也跟着买进1万股。而到4月16日下午股市尚未开盘时,高某即委托以涨停价卖出前日购进的股票。4月16日下午开盘后果然出现涨停,于是高某和王某将8.9万股全部抛出,获利8.4万元。因此赵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是站不住脚的。
来看看三亚营业部为什么会遭受巨额损失。表面来看,三亚营业部受损的直接原因确是强制平仓。但导致其平仓的原因却是与赵某的行为直接相关的。赵某于4月16日中午股市休市时,将股民周某、李某原委托购买“申能股份”、“丰华圆珠”的数据,修改为以10.93元分别买人“兴业房产”99.9万股和99.05万股;将股民周某某、严某某、屠某某原委托购买“金健米业”、“岁宝热电”、“福建水泥”的数据,修改为以12.98元分别买人“莲花味精”99.99万股、99.03万股和99.96万股。被修改过的数据在16日下午股市开盘后被三亚营业部发送至证券交易所后,立即引起“兴业房产”和“莲花味精”两支股票价格飚升,持有这两支股票的股民纷纷抛售,而发出了买人信息的三亚营业部不得不以涨停价大量买人,总成交额达6,000余万元,因三亚营业部无力支付巨款才不得不强制平仓,由此造成了经济损失295万元。因此,可以认定三亚营业部的经济损失是由赵某篡改委托数据直接导致的,赵某应对三亚营业部的全部经济损失负责。
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典型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方式有联合操纵、连续交易、虚买虚卖或自买自卖等。行为人要么是单独或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大量或连续多次进行股票交易;要么与他人合谋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条件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要么是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买卖,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以到达操纵证券市场的目的。刑法第182条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列举,中国证监会也在1996年的《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中列举了10种操纵市场的行为。通常情况下,能够实施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人,一般是法律允许从事证券业务和进行证券交易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是资金实力雄厚的个人投资者。这些机构和个人掌握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他们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往往能够左右证券市场的价格走势,而这些机构和个人也是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主要犯罪主体。因此有学者认为,持股量较小的散股股民不能单独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犯罪主体,他们只有在作为单位或资金雄厚的个人投资者的共犯时才会成为本罪主体。
而本案的情况却十分特殊。被告人赵某只是某证券营业部的一个普通的交易清算员,“兴业房产”的股票他自己只持有区区7,000多股,没有什么资金优势或持股优势,他让高某买进股票也并不是想以这种方式影响股价,而是让对方获利以显示自己的能耐。一句话,他没有能力通过上面说到的那些手段达到操纵股票价格的目的,也确实没有实施上述各种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那么并不是大户也没有掌握什么内幕信息的赵某就不可能操纵股票交易价格了吗?他想出了另外的办法,那就是侵入证券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委托数据进行修改,直接影响两支股票的交易量,使两支股票的价格非正常上涨。解套成功,朋友也因此获利,可是,赵某为了个人蝇头小利的行为却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人为地使两支股票的价格大幅度变动,给被害单位造成几百万的经济损失,这实际上是一种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幸好,刑法第182条有兜底条款,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同样以本罪定罪处刑。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赵某发现三亚营业部的委托报盘数据库未设置密码,侵入该信息系统并将系统中的委托数据进行修改,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其应按该条规定进行定罪处刑,而不应将其行为认定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86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单从赵某的行为本身看,他非法侵入三亚营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委托报盘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修改,由此给三亚营业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表面上是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但是,如果我们考察赵某的主观意图,综合全案的事实情况,我们可以看出,赵某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单纯对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破坏。
赵某于1999年初购进了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被套牢,一直苦于无法解套。当他在三亚营业部通过操作专供客户查询信息的电脑终端侵入三亚营业部的信息系统,发现委托报盘数据库没有设置密码后,意识到如果将某些数据修改,会引起股票价格的变动。为了能减少自己被套牢的损失,遂决定对数据库中的委托数据进行修改。也就是说,赵某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改变某只股票的交易量,从而对某只股票的价格产生影响,以便股票价格上涨后自己和朋友能够抛售股票牟利。因此赵某的行为是一种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行为。刑法第287条也明文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三、一点启示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效力,案件就此了结。然而我们关注此案并不仅仅是想知道犯罪人被如何处罚,经济损失又如何赔偿。更让人们深思的是,一个普通的交易清算员,既无大量资金或持有大量股票,也没有进行什么连续交易或虚买虚卖,更没有编造并散布什么虚假信息来影响股票价格,当人们的目光集中于庄家操纵股市的时候,如此一个不会引起人们注意的人却实实在在地实施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其行为的实施几乎没有受到任何阻碍。赵某犯罪得逞的原因是什么?原来,让他直接产生犯罪意图的诱因仅仅是由于三亚营业部的委托报盘数据库没有设置密码,任何一个只要掌握一般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了解证券行业计算机系统特点的人,都可以侵入并对其中数据进行修改。看来,此案的发生并不偶然,就算赵某自己的股票没有被套牢,也还会有其他人基于利益的驱动而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也幸好赵某的胃口不算太大,只是想为自己解套和让朋友能获点利,否则损失又何止这200多万。证券交易中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已是老生常谈,可还是出了问题。
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各种环境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因此犯罪预防的根本不是如何教育个人提高觉悟,而在于对其周围的环境进行积极的改造,杜绝各种可能诱发犯罪的条件,使那些潜在的犯罪人想做坏事而不能!

2001 > 2001年总第41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