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开始蔓延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给了全世界一个教训。如果说有哪一种力量能够迅速地摧毁一个国家20年的经济建设,除了战争,还有金融系统的崩溃;后者更可能直接破坏一国人民对本国政府的信心。
金融说是资金的融通,本质上是流动的信用。信用必须依赖于法律。日常生活中那些被称为“契约”的黑字白纸,那些被称为“债券”、“股票”甚至那些被称为“货币”的花花纸,其中所隐含的价值,无不是靠着法律和司法来维持的。
国际金融,大体而言,就是跨(司法管辖区)边界的信用和资金的融通,其中有两个关键的因素:资金的融通,以及跨越边界。资金的融通跨越了边界,就要受到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间法律差异的影响。故此,传统上针对国际金融法律的研究,大都是对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关于资金融通的法律的比较研究,比如Philip Wood的Law and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 (London: Sweet&Maxwell, 1980).可以说,以法律选择(Choice of Law)为中心的思维逻辑,是观察国际金融交易活动的基本立足点。这是一种微观的角度,绝大部分的国际金融法著作都采用这个角度来分析问题。
现实中,所有的一切都在变化。国际金融领域正在发生的“四化”:非中介化、电子化、大型化和全球化,正在极大地改变着金融交易的方法和模式。其中,尤以金融的“全球化”为甚。资金的跨越边界流动,冲击着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金融体系和法律制度。不同的法律安排,影响到资金在不同地区间的流动,最终可能决定资金的投向。这种情况下,各国之间实际上面临着一种解除规制(deregula-tion)的竞争。资金的流入会带来本地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同时资金的流动总是追逐着利益。巨额流动资金的本能要求全世界的金融市场都对它开放,让它自由进出。任何政府对本国市场的管制都可能被指责为对自由经济的“干预”。因此,各个司法管辖区要吸引投资,就得去修改原有的管制体系,使资金的流动更加自由。否则,本地区将会丧失竞争的优势。比如,20世纪60年代左右伦敦“欧洲美元”市场的形成就得利于美国对银行存款的严格管制。然而,这种解除规制的竞争是一种相当危险的游戏。假如是短期的“游资," (hotmoney)而不是稳定的投资在自由地进出一个国家的市场,那么这个国家的金融系统完全可能因投机资金的逃逸而在一夜间崩溃。这就是4年前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直接导火索。
全球化正在逐步深化,对法律制度的发展造成了很大影响,各个司法管辖区间已经不单是对法律的模仿或移植。很多时候,法律体系间是互相竞争的,这在金融法律领域中表现得尤其突出。要注意的是,尽管国际间资金流动再怎样的自由,目前单个的金融法律体系仍然要担负起保护其管辖区内公众利益的责任。换句话说,当前条件下,国际金融法仍还是以“国”为边界的,每个“国”都有自己的具体的利益。如此一来,单个金融体系的政府当局如何保护己方的利益?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从宏观的角度来对国际金融法律进行分析,进而对个别“国家”的金融法律乃至“全球化”的金融法律作出评价和提出建议,必不可缺。这种分析不但要看到各个司法管辖区对资金的管制,同时也要看到国家间金融法律的差异对资金流动的影响,及其对于整个国际金融系统安全的影响。
去年,吴志攀教授推出了一本新著:《金融全球化与中国金融法》(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在书中,作者提出了一个很有趣的思考问题的角度:“在研究国际金融法时,也让我们根据经验,将所有有关金融业务的法律都综合在一起来研究。不要问为什么这样做,只需要看看现实的金融市场,各种金融活动不是天然合一的吗?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之间是互相联系的,他们是互动的。”再加上作者并没有完全从一个理论高度来研究金融制度,更多的是凭借个人的经验、体会与思考,这种“系统”的分析研究方法显得很是新鲜。
作者考察和讨论了全球金融市场、日本、美国、香港、俄国、泰国、韩国、英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的金融法律体制中的一些问题,并得出了一些可以借鉴的结论。比如,在“日本的金融维新”这一部分中,作者就探讨了不同时期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金融市场中的角色、“大爆炸”(Big Bang)式变革的评价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等方面的问题。在这样各自都能独成篇章的专题研究中,不同金融法律体制之间的差别形象地表现出来,也不断挑起对每个金融制度差异的比较、思考和分析。每项法律规定都有其独特的背景,法律和制度差别所引发的影响和后果也是如此突显。读者不但可以对各个国家的金融体制获得一个整体的印象,这种宏观角度的比较分析也有助于理解各国政府的态度和能力对于国内乃至国际金融法律的影响。
资金融通是经济运行中的血脉,任何的交易都关乎资金的流动。资金流动的状况也往往是判断一个经济实体体质是否健康的标准。作为融资需求者,需要关注不同国家间的法律,以保证融资的顺利和成本最小;而资金输出者则注重确保融资的安全,能够按期得到偿还。国家也会成为资金的需求方或输出方的,由于其公共角色,很多情况下其行动受到特别的关注。资金的流出或流入以及在管辖区内的流动,会影响到一国经济的运行,这时候政府可能会以公共权力的身份来监管资金的融通。另外,在很多情况下,对跨边界资金融通的管理也非常必要。可见,任何一项资金融通活动至少潜在地牵涉到两个角色:市场和政府。根据不同角色的主导作用,现实中可能形成两种金融市场的运行模式:“市场主导”,或者“政府主导”。作者在书中对这两种模式进行了讨论,并以其作为分析方法来剖析了一些国家的金融管制,并对国内金融市场和法律作了全面的评述。
有一个问题是我们所关心的,“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哪个模式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至少到今天,现实对哪一种模式更有效还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也许答案永远如同那个“万金油”式的回应:关键在于两者的最佳结合和平衡。不过,探讨是有意义的,其有助于我们获得拨开“迷雾”的辨析能力。每个国家有其独特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背景,没有统一的模式,任何国家都需要根据本国的条件来决定最适合的管制方式。这是作者在描述各个国家的境况时所一直在强调的。
四
国际上最权威的金融律师和学者之一Wood说过这样一句话:“在这(国际金融法)专科,不懂得实务,只认识一般原则,是没有多大用处的”(见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一书序言)。《金融全球化与中国金融法》一书最耐读的一点,就是在讲述法律和制度的中间贯注着鲜活的生活常识和切身感受,而不单是讲坛式的高谈阔论。吴志攀教授阅历非常广泛,博闻强记且敏锐,这些个性充分反应在书中。比如第七部分“伦敦金融研究与产业”,笔者一个剑桥大学的朋友认为,吴的叙述让人仿佛身临其境。谈的是大问题,用的却是小角度。
从作者对所走过的日本、美国、俄国、英国、中国台湾地区等的描述来看,本书也可以说是一本“个人游记”,并非是严谨的学术著作。当然,这种讨论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使得整本书的逻辑和体例不能一以贯之。另外的一个问题,书中出现了许多的印刷别字,让人不可理解,编辑过程似乎有所缺陷。
学问和著述从来是个人化的。对于一本夹叙夹议的著述,笔者无意把《金融全球化与中国金融法》放在一个什么样的固定格式中来看待。或者,在写作过程中,作者根本就没有去考虑这本书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只是把它作为个人的一种生存的乐趣。可以说的是,本书带来了一种清新的讨论法律问题的方式,特别是对于金融法这么“俗”的领域。
五
对于金融市场来说,“媒体关注着眼前的事件,学者冷静地记录着历史,而金融家们呢?他们已经在设计未来了”。

2001 > 2001年总第41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