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汽车生产线设计的不合理,人们很快可以发现,并且,可以较快地得到改正。但是,如果金融法律制度设计不合理,首先,不容易被发现;其次,发现了也不容易被及时改正。因为,金融法律制度的设计远比汽车生产线复杂得多。金融法律制度设计,除了关乎操作技术性的问题外,还要考虑人们的习惯、历史传统、思想文化及道德、信仰等问题。由于金融制度设计的缺陷,总要有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一、从两起案件谈起
前不久,北京电视媒体讨论了两个存款被挂失冒领的案件,但是,法院判决结果全然不同。这类挂失冒领的案件,在前5-6年曾多次在南方沿海城市发生,但是,时至今日,依然在北京发生,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
第一个案件:向荣女士,在银行里存了大约5,000元钱,但是,当她取款时,银行告诉她:在16天前该存款已经被“向荣”挂失后取走了。向荣女士与该银行交涉不果,于是向北京市的一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该银行,要求赔偿被挂失冒领的存款。一审法院判决:银行不负赔偿责任,向荣败诉。向荣女士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向荣女士感到十分茫然。她对着电视摄像机愤怒地说:我自己的钱,存在银行里,被别人取走了,银行竟然没有责任?!
第二个案例:王阿珠女士在银行里存款50万元,被自称“王阿珠”的人挂失取走了。王阿珠与该银行交涉不果,向北京市的另一基层法院起诉。该法院判决王阿珠胜诉。银行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银行承担赔偿王阿珠50万元人民币的责任。
简单看起来,两个案件,事实大体一样,为什么一家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另一家银行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进一步比较两起案件的细节,根据媒体的介绍,向荣案件的挂失者,也是位女士。银行还复印了挂失者的身份证。从身份证上看,彼“向荣”女士是圆形脸,而此向荣是瓜子脸。从身份证照片上看,可以肯定,两人不是同一人。而且,两张身份证的地址也不一样。于是,此向荣女士认为银行审查不严格,才造成她的存款损失,要求银行负赔偿责任。
王阿珠女士的存款挂失者,虽然填写出了账户挂失所要求的一切内容,但是,挂失者是男士,而存款人王阿珠是女士。从身份证最后一位数字可以辨别持证人的性别。最后一位数字是“单数”的为男性,“双数”为女性。所以,王阿珠女士认为银行审查证件时有过失,应该对造成的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也认定,王阿珠之所以可以获得赔偿,只是因为挂失冒领的人是男性,而他伪造的身份证号码是女性。由于银行对这一点表面要件审查疏忽,才造成假冒挂失得手,所以,银行要赔偿王阿珠50万元人民币,外加利息。
二、什么地方出了问题?
这两起案件存款的时间,都是在我国实行实名存款制实施之前,所以,存款人在填写存款便条时,只填写姓名和家庭住址。存款便条上也只有这两项内容,与存款人身份有关。其他内容都与存款人的身份无关,只与存款的内容有关了。
当时,我国银行办理存款的程序中,没有要求预留身份证的复印件(以便挂失或取款时核对),也没有客户签名制度。于是,就出现了上述的两种判决结果。根据现有法律与银行挂失手续的规定,两个法院的判决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可以说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都是依法判决的,并没有在程序上的不公正。
两个法院对两个案件的判决正确无误,是否就意味着向荣女士的经济损失,应该由她自己承担吗?从情理上讲,似乎说不过去。客户的钱存在银行,取款的时候发现被人挂失冒领,而客户自己没有过失,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显然有失公平。究竟是什么地方出问题了呢?
笔者认为,问题出在银行存款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才使得向荣女士受到损失,又难以依法从银行获得赔偿。但由于银行的存款制度又依赖于国家其他相关制度,例如,身份证制度,所以,又无法让银行单独承担由于国家某种制度的不完善而造成的后果。这样就出现了向荣女士虽然无过失,但是她被冒领的存款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同样,就会出现,法院的判决,看起来不符合情理,但是,又合乎法律程序的现象。
三、制度设计的缺陷
上述两起案件反映了银行存款制度设计的缺陷,“向荣们”就成为这一缺陷的牺牲者,她们无过失,但却要承担制度设计缺陷的代价。
为了说明此问题,让我们先来分析银行存款制度的设计吧:银行存款制度设计中的第一要旨,就是要保障存款的安全性。银行要保障客户存款的安全,就必须在办理存款手续时,审查至少三项事物是否具有同一性:存款人(或取款人,或挂失人)、存款人的身份证件与该存款账户三者的同一性。如果银行的存款(或取款、或挂失)制度设计中,具有审查该三项事物的同一性,从逻辑上讲,该制度设计就是比较完善的。否则,就是不完善的。
银行如何才能保证这三者具有同一性呢?这不单是银行自家就可以解决的,而是要依靠国家的有关方面制度的建立。例如,身份证制度,户口本制度,驾驶员执照制度,护照制度等。我国在1949年后,一直采用户口本制度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1984年开始广泛使用身份证制度,户口本制度退居其次。1984年后,银行办理存款手续时,要求客户留下身份证的号码和证件上的住址。2000年4月,银行开始采取实名制,要求客户用有效的身份证件办理开户与存取款手续。
我国的身份证设计与实行,已经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它有以下几点不适用于银行存款手续(或取款、或挂失)的特殊要求:
第一,身份证上的住址没有太多实际的意义。因为,身份证使用期为20年,一个人在20年间可能多次搬家和因工作调动而迁徙,而身份证上的地址20年不变。
第二,身份证上的相片,也意义不大。因为,一个人在20年的变化是非常大的。两个熟人20年不见,见了面,还不敢相认呢?更何况是陌生人之间呢?
第三,身份证的做工比较简单,容易仿制。
第四,身份证发行后,各地的身份证号码没有及时联网,不能实现计算机网上查询。所以,身份证背后所记载的更详细的资料,不能及时查询,这些资料与身份证隔离开来。身份证就像大海里的一叶孤舟,孤立无援。
第五,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使得它不太适合用于银行存款或取款的证件:即身份证上没有持证件的人本人亲笔签名(请注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港澳通行证以及回乡证上,都有持证件人本人的亲笔签名)。
身份证上述五点因素存在的情况下,银行凭身份证办理存款(或取款、或挂失)手续时,对于客户来说,并不能完全证明上述三项事物的同一性。
假如,向荣女士存款的挂失冒领者,伪造了向荣的身份证,如果是同她熟悉的人,获取她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和性别十分容易。只要具备了这三点信息,就可以伪造身份证了。身份证上的“住址”、“照片”等项目,银行因为没有留底,所以,无法进行核对。伪造身份证的做工质量,也许完全可以同真实的身份证相比,银行工作人员单凭肉眼,看不出来。既然如此,存款挂失手续之一,采用身份证作为证明同一性的条件,就难免“向荣们”的损失发生了。
如果不经过比较,我们也难以发现上述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但是,一经比较,就非常明显了。我们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同美国、日本等其他国家的银行相比,他们的存款制度设计与我们不同。经过比较,就会发现:那里的银行较少发生存款人的钱被挂失冒领。其原因在于:银行办理存款制度设计的完善程度较高。其中有两点,我们没有。这两点可以预防挂失冒领:
第一,银行预留存款人的当面的、亲笔的、手写签名。以后存款人办理取款、挂失等任何手续时,都要当面再次亲笔签名。银行工作人员要同预留签名进行核对。并且,有的大银行的客户签名是密写的,只有在特殊的灯光下,才能看出来。这样更加大了模仿签名的难度。
第二,身份证号码、或社会安全号码、或驾驶执照号码是与个人信用记录机构联网的。如果有必要,银行可以在网上迅速查询当事人更多的、更详细的个人信用资料。
这种制度设计的完善之处,是将存款人、证件与存款三者联系在一起了。冒领者即便获得了存款人的所有资料,但是,他不能当着银行工作人员的面,十分流畅而逼真地模仿存款人的亲笔签名。所以,美国和日本,以及香港的银行被冒领挂失的较少。
根据刑事侦察学笔迹鉴定理论,一个成年人亲笔签名的动力定型养成,是不容易改变的。如果模仿其他人的商业签名,要达到流畅和逼真程度,至少要10数年,甚至20多年时间才能形成。由于这些自然条件的限制,能够模仿签名的人,在人群中的概率就不多了。
四、造成缺陷的历史情况
我国在2000年4月1日起,实行实名存款制。这比西方商业银行办理存款的实名制与个人信用记录晚了将近100多年。过去,我国没有采用实名存款制的理由之一,是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农村人口还是文盲或半文盲(由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还没有公布,所以,只能采用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1990年全国文盲和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15. 88%。其中,有7个省的文盲半文盲比例超过15. 88%,不到20%,另外有7个省、自治区的文盲半文盲比例超过20%。我国的文盲半文盲的比例,对于大学升学率达到69%的美国,45%的日本和香港来说,实在是太高了。
而且,当时还没有实行身份证制度,农村也没有像城市那样严格的户籍制度,所以,历史条件所限,不采取实名制或预留签名制度,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就采取这种制度,就相当于剥夺了相当一部分农村人口存款的权利。而且,在我国农村的“熟人环境”中,村子里的人,都互相认识,他们之间的亲戚关系,也成为一种乡土道德的信用担保。所以,即便不使用实名制度和预留签名制度,农村的银行或信用社办事人员,也能认得存款人谁是谁,谁的钱如果被陌生人来领取了,他们就会警觉起来,通过聊天似的问话,从口音,从熟悉存款人的情况等,来判断挂失冒领的可能性。
而在城市里,情况则不同了。城市是“陌生人的社会”。除非工作或学习,以及业余爱好等原因外,城市人之间的互相走动往来,几乎没有。正是:电视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银行的工作人员决不可能记住存款人谁是谁,更不可能通过拉家常来测试真伪。银行只能依靠制度和程序来办事。只要是按照程序和制度办事,银行就没有责任,否则,银行就要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加之当时没有实名存款制,没有预留签名制,城市与农村采取一样的办法来办理手续,结果是可以想象的:在城市的银行里,发生挂失冒领的案件就比较多,农村里就较少发生。实际情况也是这样。
五、制度设计考虑的现实情况
1.存款总额的考虑
按照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和1998年度统计,农村人口都是占多数的。1990年人口普查结果,全国11.6亿,农村人口占8. 64亿,占人口总数的73.77%。市镇人口2.96亿,占全国人口的26.23%. 1998年年度统计的结果,全国人口总数为12.48亿。其中农村人口占将近8.68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69.6%。城镇人口占将近3.79亿,占人口总数的30.4%。可见,我国农村人口占大多数,所以,我国的存款制度设计,偏重于考虑农村的现实情况,也是可以理解的了。
考虑农村人口的现实情况,还有另一个方面,这就是,按照存款总额来计算的城市与农村的比例来说,城市人口的存款总量并没有过多的超过农村人口的存款总量,两者比较接近。按照2000年12月公布的统计数字看,全国城乡储蓄存款余额6.34万亿元。全国全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280元,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253元,其中,农民人均现金纯收入1,640元,全国人均储蓄5,080元。如果假定全国城镇人口,将其可支配的收入60%存入银行,将形成城镇人均储蓄3,768元,城镇人均年储蓄总额为1.43万亿元。如果假定农村人口将全部现金纯收入都存入银行的话,全年农民储蓄数额为1.42万亿元。由于城镇与农村人口数量的巨大差异,城市人口的储蓄总额与农村人口的储蓄总额十分接近。所以,制度设计考虑农村人口的因素,也是可以理解的。
2.银行成本的考虑
制度设计还有银行成本方面的因素要考虑。因为,要预留签名或证件复印件,都需要增加银行的成本。例如,每个银行储蓄所,都要增加至少一台复印机,还要配备纸张和墨粉等耗材。银行的成本将增加。
如果在过去的制度设计中,法律要求银行要承担谨慎审查取款人证件,并对审查不当所造成的损失,银行要承担责任的话,银行就是增加经营成本,也会添置复印机和增加日常耗材的。但是,过去的制度设计中,只要求银行尽到一般审查的责任(即银行柜台工作人员用肉眼看不出是伪造的身份证,银行就不承担责任),银行就没有积极性增加设备和日常耗材的成本了。
特别是众多的农村储蓄所,地处“熟人社会”,那里有其他熟人内部的保障机制,可以有效预防陌生人的“入侵”。在那里,采用提高成本的制度设计,银行储蓄所就更不会有积极性了。
城市里的银行储蓄所,由于采取了与农村同样的制度设计,所以,也没有采取在“陌生人社会”采用的安全制度设计。挂失冒领案件必然总是在城市银行发案,而较少在农村听说。
现在,如果将农村储蓄所与城市里储蓄所不分开的话,采用同样的制度设计,来提高安全性,那么,谁来承担由此而增加的管理成本?让所有存款人承担吗?那将减少存款利息收入。甚至还可能影响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效果。
让银行自己承担吗?国有商业银行的利润空间已经很小,再增加经营成本,国有商业银行可能会亏损。让政府来承担吗?政府不会承担,因为是商业银行经营方面的问题。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的成本和风险都是自担的。所以,改善存款制度设计的问题,只能通过市场竞争,由银行自己来解决。
六、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我国的城镇与农村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所以,银行存款制度设计,也应当多元化,不应该采取同一个标准,不应该采用统一设计。在“熟人社会”的农村储蓄所,可以不要求客户预留签名,或不要求制作身份证的复印件。但是,在城市里的银行,应该采取“陌生人社会”的交易规则,应该建立客户预留签名和制作身份证复印件制度。同样,在文化程度不高,或者在文盲半文盲比例较高的地区,可以通过“熟人社会”的习惯来加强对弱势客户存款的安全保障。在“熟人之间”,弱势客户的存单和签名,甚至可以由银行工作人员或其他人代为办理,尽管如此,也不会有存款安全方面的问题。但是,在文化程度较高的“陌生人社会”,客户自己有能力办理银行账户所有事宜,银行就应该在制度设计上更加完善。
2.为了更好地建立身份证制度,使其适用于存款手续,我国的身份证应该增加持有人的亲笔签名项目。像信用卡、因公或因私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等,都已经设计有了“持证件人亲笔签名”项目。此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必要时,便于有关机构现场核对持证人与事件或行为(或存款账户)的同一性。在网络化的信息社会,确定当事人与某种信息的同一性,更加重要。而且,信息技术的发展早已发明了更加安全、更加有效的技术方法,如电子签名、加密等方法,来保证和鉴别当事人与某种(金融)信息的同一性。
3.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将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与信用记录联网,以便金融机构通过专门授权查询。这种查询制度,已经在美国和加拿大存在了大约100年历史了,而且,个人信用记录本身也随着市场化的发展而市场化。金融机构对此信息的查询是有偿的,个人信用记录机构本身也是商业机构。这种市场自身发展出来的自我保护的制度,将同个人金融财产安全制度互相促进。
4.银行之间应该通过竞争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方式,解决由于预留签名和身份证复印件的成本。在金融市场上,永远是安全的银行,更加容易争取到客户的信赖和选择。
关于“向荣们”的存款损失,笔者认为,是制度设计缺陷的牺牲者,是制度设计不完善的代价。而这一沉重的代价,由一群无辜的、无过失的客户来承担了。这种不符合情理的情况,在前5年的沿海城市,曾经较多发生。但是,笔者没有想到,在今天的北京的银行里还在发生。我们盼望在不久的将来,存款制度设计能够改善,永远不要再使“向荣们”对银行失望了。

2001 > 2001年总第42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