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 2001年总第42辑

独立董事—神话与现实(上)

  
《“冷眼”看独立董事》一文,三期连载已告结束。在结构上该文似乎无可挑剔:有英美相关制度介绍、我国所面临的问题、可能的对策选择。但直至行文结束,英美国家中的“独立董事”制度,似乎还披着“神秘面纱”:它究竟有何作用?又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为求得问题的实质性解决,从本期开始,作者编译了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George Washington Univ.)的Lewis D. Solomon教授的公司法著述(Corporations Law AndPolicy, West Publishing Co.1994)中的相关章节。相信在编译结束后,英美国家独立董事的“庐山真面目”终将尽现(以下小标题为作者所加)。
  一、独立董事责任的“真空”
  近年来的实践和争论表明,大多数公司倾向于董事会应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这些独立董事至少具有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而这一成本,通常是所有与控制相分离的机制固有的。
  但是,依赖独立董事作为主要的公司治理工具,其利弊何在,须考虑以下问题:
  1.我们对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责任应有哪些合理预期?
  2.什么人能够担任独立董事,他们是如何被选任的?
  3.在独立董事选任过程中,股东和其他利益主体应发挥什么作用?
  而其中,最基础的莫过于责任的承担了。通常认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不是其董事,应承担公司经营失败的责任。因为以下4点限制了独立董事功能、甚至是监督(oversight)和评估(evaluation)作用的发挥。
  1.时间有限。独立董事大多另有正业,最近研究表明,独立董事平均每年为此工作123小时,一周少于3小时,每月约1.5个工作日。当然,在个别情形,如公司陷入危机时,独立董事在公司事务上花的时间会多一些。
  而公司种类繁多,业务复杂,如涉及会计控制、人员更替、劳工关系、竞争、产品开发、营销等等,头绪繁杂,一个月只花一个半天,几乎没有一个人能够事无巨细、明察秋毫。
  2.专业知识(expertise)的匮乏。反托拉斯法(AntitrustLaw)竞业禁止的规定,使得同一个人无法在两个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中,同时担任独立董事,即使没有规定,也没有公司愿意邀请竞争公司的董事,出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这样,隔行有如隔山,专业知识的缺乏使得他们在董事会中三缄其口,担心发言过于幼稚而贻笑大方。
  3.信息的不利偏在。独立董事大多依赖经理层向其提供信息,而这一信息很难说是独立而且可靠的。经理层希望其提案获得批准,并且希望公司运作获得良好评价,总是倾向于“报喜不报忧”,这无疑使独立董事的决策能力雪上加霜。
  4.利益激励和高效运作压力的缺失。独立董事的薪酬,对于普通蓝领而言,固为可观,但相对于他们自身的年收入,却实属不值一提。而且,独立董事往往是“零董事”或只持极少量股份,公司运营的前景与其个人利益实不相关。
  其他批评意见认为,一旦经理人与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很难期望独立董事会能够毫不犹豫地维护股东利益,因为任何对经理人自我交易的限制,势必都将危及独立董事日后与经理人合作的能力。
  在此情形之下,对独立董事课以重责,无疑并不合适。但他们是否就无所事事呢?
  二、独立董事并非碌碌无为
  经理层作出决定通常不经辩论、讨论,除非面临致命的危机。CEO通常也只是在间隙逐个说服独立董事,而不是在董事会中展开激烈争论,而后形成决议。
  独立董事通常不主动,也不应被期望提出动议,他们的工作都呈被动态势。但在以下三方面,他们应保持足够的注意:
  其一,保证公司运营机构到位,并正常运转。
  其二,保证公司内部信息系统建立并运转。独立董事也许不能设计、建立、运作、监督这一系统,但无论如何,它要对经理层施压,使这一系统得以建立,并确保其顺畅运行。这是独立董事内在的、持续的义务,也是“经营判断”原则所要求的。
  其三,对有可靠迹象表明公司陷于严重困难的情形,独立董事不能视而不见。如有可靠的证据表明,公司的财务部负责人是个疯狂的赌徒,独立董事必须提起相应动议,而不能坐等公司经理层将该问题提交董事会。这一义务的履行可能只是短暂的、而且也不常发生,但这一职责本身却是日常存在的。
  看来,独立董事还是要留点“神”给公司,但一不留“神”又当如何呢?
  三、艰难的“政策”选择
  (一)未予行动(Actions nottaken)
  事实上,就数量而言,独立董事审议的公司议案只是少部分,大量的则未经其审查。一旦公司交易搞砸,或公司经营失败,原告的律师通常都会振振有词,“毫无疑问,任何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这种情况下都会去查问。但他们(独立董事),甚至没有去过问。”这种论调,貌似有理,实则牵强,大多数情况下甚至是胡扯,抑或只是花言巧语。
  任何一个法院都不应忘记这一事实:在任一给定的时间里,参与公司议程的独立董事都是不确定的,而议程却是排它的,赶上了这个议程,往往就不能兼顾其他议程了。而且被审议的议案远远少于未予审议的议案,原告“事后诸葛亮”般的起诉(retrospective indictment),表面上是合理的,事实上却是空洞的,因为它在否定表现恶劣的董事会的同时,也一同否定了表现良好的董事会,正如把洗澡水和小孩一起倒掉了一般。
  (二)“功课”和查问的范围和深度(Homework, Scope andDepth of Inquiry)
  独立董事要先查问事实,然后再作决定,这一点当然没有人会反对。但在一特定且具体的事件中,这意味着什么?独立董事应花多少时间?只看经理层报送的文件是否足够?附件要不要看?或者只看摘要就行了?看的时候要有着什么样的注意程度?理解到什么程度?
  考虑到项目的技术性,以及独立董事往往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独立董事是否只需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研究,或者是还应从别处收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独立董事能否这样要求:在获得外部咨询专家(outside consul-tants)的肯定性意见后,才能支持经理层的决定?
  没有人会认为,一个从不做“功课”的独立董事,最后能以忽视董事会的工作而免责,但在特定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的查询范围和程度,在本质上确实是一个“经营判断” (business judgment)问题。
  其实,在董事会议事场合中,没有固有的决定模式。何时何地应当停止查问,这涉及复杂的判断。决定的重要与否,查问成本的高低,对经理层回答的信任度等等,都影响着董事的个人判断。况且,独立董事都有相当成形的心理或经验模式,这点不应成为日后法院问责的事由。
  (三)参加会议(Atten-dance)
  很显然,独立董事的“董事注意”( directional attention)程度,最直观地反映在其参加董事会的情况上。假设有以下四种情况:其一,独立董事W,是个技术专家,他一旦到会,都是经过积极准备,发言对董事会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critically valu-able to the board),但他极为忙碌,只参加了一半的董事会;其二,独立董事X,经验丰富,一旦与会,对董事会决议的形成也极有帮助,但由于年岁已高,且处于半退休状态,而且半年旅居海外,因而也落了一半的董事会;其三,独立董事Y,由于缺乏特殊才能(of no special compe-tence),尽管参加了所有的董事会,但却碌碌无为,对董事会无所助益;其四,独立董事Z,才能平庸(of average capability),且生性懒散,几乎从不出现在董事会上。
  对于上述四种情形,法律应分别作出什么判断?换言之,当董事会作出一项决议,而独立董事没有参加此次会议时,他是更应当受到还是更不应当受到(more exposed or less exposedto)日后可能的指责?简单地说,参加董事会的重要性究竟何在?在现实社会中,这取决于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及其经理层所遵循的议决程序(decisionalprocess)。如果CEO已经与董事们不断地联系,达成了共识,那么董事会可能只是个形式(formality),或者CEO合理地安排了议程,使得在关键董事到会时才讨论重大议题,那么董事的出席问题,可能就显得无足轻重了。法官不出庭,可能是由于生病,可能是因为怠于职守,但这种情形不能自动类推于(au-tomatically transferred)独立董事。在大多数情况下,原告很难证明,独立董事没有出席会议,直接导致了公司日后的经营困境。
  (未完待续)

版权所有@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