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 2001年总第42辑

投资型保险及其法律问题

  
1979年4月恢复开办以来,国内保险业经历了“一枝独秀”和“群芳争艳”两个阶段。在开始的近10年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享经营权,表现中规中矩。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需求的增加以及政策的放松,平安、太平洋等保险公司应运而生,美国友邦等外资保险巨子旋尔也获准进入,市场竞争开始加剧。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新扎师兄”泰康、新华加入战团,又将保险业推上了加速发展的轨道。世纪之交,面临金融混业经营的世界潮流和“人世”后前所未有的冲击,怎样通过业务“嫁接”培育出品质更优、更具吸引力的保险品种,如何贯彻“拿来主义”、取人之长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成为各保险公司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1999年10月23日,平安保险公司率先推出了“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赢得彩声一片:截止到2000年12月,已在全国23个省会和中心城市售出保单28.6万件,总保费收入达12.3亿元。此后新华人寿的“创世之约投资连结保险”、太平洋保险的“万能寿险”等也接踵而至,且个个出手不凡,不断掀起投资型保险的热潮。2001年年关之际,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又宣布售出国内第一张“居安理财型”保单,标志着投资型保险跨入了财产险这一新领域。显然,投资型产品已经成为国内保险业创新图存的一项“杀手锏”,也给金融法律的研究者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
  一、投资连结保险与分红保险
  投资型保险产品于20世纪70年代,最先出现在英国。其后不断发展成为保险公司发挥资金集结、专家理财优势与银行、券商竞争,吸引投资者的利器,被誉为“世界上最先进的险种”。要理解投资型保险的走红,不能离开金融自由化的大背景。随着全球范围内法律限制的取消,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分业经营”、井水不犯河水的原有格局被打破。为最大限度地争取资金,上述金融机构必须固本开源,在保持行业特色的同时互相取长补短,彼此蚕食对方传统的业务领域,不断推陈出新。在美国,基金的发展已使得存款数量大减,处境不妙的银行转而打上了出售寿险的主意,不甘人后的保险公司又反过来加紧了在证券及货币市场上的努力。
  仔细分析起来,投资型保险的开办实际上意味着保险公司利益的让渡,即从原来几乎由其独占的资金运用收益中拿出更大的份额来与保户分享。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样做也确实提高了保单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保险公司仍可以在“薄利多销”的基础上建立新的竞争优势。对保单的购买者而言,既能够参与投资收益的分配,又可享受固有的保险保障,应当说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回过头来看我国,虽然“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法律规定尚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但保险资金运用空间正逐步拓展。从最初的仅限于存银行和买国债,发展到获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从事交易,再到进一步得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跨入证券市场,层层推进、步步为营反映出监管者为适应现实环境而不断调整对策,也为保险公司开发投资型产品的愿望提供了可能性。
  以国内比较成熟的投资型寿险为例,目前常见的有两种: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既具有保险所固有的保障功能,又被附加上投资理财的新功能。换句话说,一方面这两类保险中的保险人仍然要对被保险人的死亡、残废等保险事故承担保障和赔付责任,另一方面投保人还可以不同程度地分享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进行投资的收益。比起利率连番下调的银行储蓄以及变幻莫测的股市投资,对普通百姓而言,它们无疑是很具吸引力的选择。难怪一经推出就风头大劲,打破了长期以来我国寿险市场上少儿保险、养老保险、定期返还型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及普通寿险等“五朵金花”一统天下的局面。
  投资连结保险购买者缴付的保费中,一小部分用于购买保险保障,其余则进入投资账户。投资账户中的资金由保险公司雇佣或聘任的专家负责投资增值,收益在扣除公司必要的投资成本后,全部摊入投资账户内,归保户所有。相应地,与投资所伴随的风险也要由保户自行承担。至于分红保险,保险公司会先向保户承诺一定的年回报率,通常该比率略高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在此基础上当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赢余,按约定的比例分配给保户。即投资者不仅能够获得保单的固定回报,还可以参与保险公司投资赢余的分配。目前,我国比较流行的分红方式主要有现金返还、抵缴保费、增加保额和付清保费等几种。
  由此可以看出,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的一大差异在于保险公司与保户在投资收益或风险上的分享(担)。投资连结保险的收益由保户完全享有,相应地其也承担投资过程中的全部风险。分红保险的收益是由保险公司和保户共同分享的,因此投资风险也由保险公司和客户共同分担。
  二、有关投资型保险的四点疑问
  投资型保险这一品种的推出,不可避免地带来新的法律问题。目前这一领域的法律规范除了《保险法》,主要还有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考虑到我国金融行业的现状,上述规范实难打消人们对投资型保险这一新生事物的所有顾虑和疑问。
  首先,投资型保险账下的资金能否真正做到专户管理?鉴于其特殊性质,根据会计核算的要求,经营投资型保险的保险公司应为这一险种专门开设一个账户,所有与此相关的保费收人、投资收入、佣金支出、理赔支出、责任准备金等都必须在这个独立账户中核算,不受其他险种损益的影响,从而保证红利分配的公平合理。
  然而不久前,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为其投资连结保险专设的账户里,人们却惊异地发现了近亿元的非保费收人。这笔钱后来被该公司解释为“启动资金”,并称符合《暂行办法》且事先已请示过保监会。我们相信这家公司确实如其所言,给账上加钱是为了追求投资的规模效益以及分散风险,也就是说,还是在替保户着想。但毕竟这一举动事先未经公布,也与公司曾一再承诺的“单独账户、单独运作”存在矛盾,相当多的保户对有这么大笔款子与他们的保费一起被用于投资并不知情。应当说,这一情况的出现表明人们对账户独立性的担心并非多余。
  其次,保户或投资者的权利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如前所述,投资型保险确实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已完全摆脱了风险。然而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条件下,由于竞争的驱动和佣金的激励,为了售出更多的保险,业务员往往会明示或暗示地夸大投资回报率,隐瞒产品的风险,或者诱使客户做不必要的买卖。这样的例子在发达国家的实践中不胜枚举,严重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引发了大量诉讼以及“天价”赔偿,这些不光彩的被告中不乏国际知名的大保险公司,比如美国的普天寿公司(Prudential),日本的明治人寿保险公司。
  对投资者的侵害当然并不局限于不当的劝诱。相对于其他类型保险,投资连结型保险的保户对资金运用、保费收取、价格计算、账户价值等理应享有更大的知情权,但实践中由于法律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的不完善,该权利的实现受到很大限制。这一问题在我国体现得十分突出,因为国内保险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日本的影响,而日本保险业又素以“秘密主义”著称,民众很难得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准确信息。前面提到的“账上多钱”的事例,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问题。长此以往,不仅会埋下大量诉讼的潜在隐患,更会令公众丧失对投资型保险的信心,乃至兴趣。此外,现实中还曾发生过保险公司在公布投资绩效时错标小数点的事件。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如此重大的失误实属不该,由此极可能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亦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再次,监管机关能否实施有效的制约?投资型保险与股票的最大区别也许就是,无论买下多少保额的保单,你都不可能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制约保险公司的力量只能来自于保监会以及保险公司对自身名誉的珍惜。在这一领域,监管机关的政策制定、对保险公司执行情况的监督以及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就显得尤为重要。
  可惜现实并未为我们提供满意的答案。几个月前,一家公司的投资型保险爆出了令人振奋的高回报率。欣喜或震惊之余,细心的人不免推敲起来:由于是新办险种,保监会其时尚未给出该投资型保险账户可以投资证券基金的比例;因此按照此前保监会的批复,投资比例上限应为15%。若以此比例推算,如此高的投资收益着实来得蹊跷。当然,事实其实很简单,正如该公司后来吞吞吐吐所承认的那样:这一保险资金账户投资基金的比例超过了保监会的规定。姑且先不去讨论保监会就特定保险品种所规定的投资上限是否合理,这一事件至少为我们揭示出两点:一、保险公司几乎从这一新品种的起始阶段就开始违规操作;二、监管机关的监控体系未必完备,“触角”也不见得敏锐。
  另据最新消息,根据保监会的有关批复,允许3家保险公司投资连结类保险在证券投资基金上的投资比例最高达到100%,显示了管理层推动投资型保险发展的决心。同时颁布的还有对其账户设立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希望这些规定都能够得到切实遵守。
  最后,假定我们的保险公司都能够做到诚信立身、照章办事,保户是不是就一定会获得丰厚的回报?结论是未必。从理论上讲,可分配赢余来源于保险公司预期与实际情况之间的落差:“死差”、“费差”和“利差”。具体来说,如果保险公司经精算测出的意外事故发生率低于其实际发生率、预计的运营管理费用低于实际支出、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及预期,亏损就将出现。反之,则可以创造出利润。在上述三个来源中,利差无疑对投资型保险贡献最大。考虑到目前监管机关允许保险资金进人证券市场的方式和比率,想要保险公司的专家们通过对区区三十几只基金的甄别,创造出很大的利差,显然有些不切实际。事实上,“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正是保险公司们普遍的抱怨以及个别违规者提出的辩解,对于后者,我们当然不能接受。这一自问自答式疑问的提出,更多的是旨在提醒那些急于为手头余钱寻找好出路的人们,不要轻信于保险业务员难以兑现的承诺或吹嘘。
  质疑的背后蕴涵着希冀,为了投资型保险能够更好地发展,专家们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比如强化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比如借鉴国外做法建立保险业评级制度,等等。谁都不愿看到金融圈里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黑幕”,共同努力缔造一个相对清白的创新工具,我们有理由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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