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 2001年总第42辑

第六讲 银行业务中的诉讼时效

  某天,甲忽然在箱底发现了一张金额为1万元的3年定期存折。仔细回忆,他想起这是10年前的一笔存款,当时为了安全起见,就把它藏在箱子的最里层。没成想,由于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他最近10年从来没有想过要动用这笔钱,甚至忘了它的存在。现在,存款到期已经7年了,真不知道是否还能从银行取出钱来?
  甲的一个朋友略懂一些法律,他告诉甲,在中国民法上诉讼时效规定的期限是2年,超过2年,法律就不保护了。因此,这存款早就过期了。沮丧之余,甲决心还是找一个专业律师咨询一下,到底是怎么个说法。而律师的意见却让甲大为高兴:存款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仍然有效。
  甲顺利的从银行取出了钱,却对诉讼时效产生了兴趣,这到底是什么东西,竟然可能使我的存款无法从银行取出?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法律强行上规定的对于某种权利保护的时间期限。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于某项请求权,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限制时间的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尽快地行使权利。在当今社会,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如果权利不能及时得到行使,随着时间的消逝,搞清楚就会花费太多的时间和成本。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一套较为特殊的制度,其与一般大陆法系国家所规定的消灭时效并不一样。消灭时效是请求权经过一定期间不行使,而减损其力量之谓也(参见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页154)。因此,消灭时效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起算,时间也规定的较长,例如有些国家和地区规定为15年。而我国规定的诉讼时效是针对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胜诉权而言的,因此期限较短,一般为2年。我国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所以,我国的诉讼时效问题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不同。请求权产生之后并不立刻计算诉讼时效,只有到请求权受到侵害,并且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一直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的,则适用20年的时间。
  那什么是请求权受到侵害呢?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假如一个借款合同,双方约定一个月后还钱,那么,在一个月到期之后,债务人没有还款,就构成了对债权人债权的侵害。并且因为该还款期限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因此,债权人从债务人到期不还款时,就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了侵害。
  如果该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就不发生诉讼时效计算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还款,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只是,法律还规定债权人必须给予债务人一个准备的时间。因此,一旦债权人提出了还款要求,在准备期届满时,债务人还不还款的,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是,如果债权人一直没有要求债务人还款,而债务人也没有提出还款要求的,该债权并不发生诉讼时效计算的问题。
  二、存款债权的诉讼时效
  1.如何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时效
  (1)活期存款
  活期存款的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银行兑付,除了遵守大额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提取大额现金可能需要事先通知银行之外,存款人随时可得行使其债权。因此,在我国活期存款如果没有提取,则永远不发生诉讼时效问题。只有在存款人向银行提出提款请求而遭到拒绝时,才发生诉讼时效的计算。与之不同的是,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活期存款的消灭时效从存款之日就开始起算,15年而届满,并且利息适用5年的期间。
  此外,因为银行每半年对存款结息一次,将存款利息滚入存款本金,并记载在存款人的账户和存折上,这种结息行为应当被视为是商业银行对于债务的承认。因此,即使计算诉讼时效,也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此时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2)定期存款
  在我国台湾地区,定期存款的消灭时效从定期存款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我国大陆,因为诉讼时效的计算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以,即使定期存款到期,只要存款人没有去主动提取的,也不发生诉讼时效问题。因为在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业务规程的相关规定中,规定如果定期存款到期,存款人没有提取的,按照活期存款的利息计付。从这里可以看出,人民银行并不认为在定期存款到期时立刻发生存款银行必须主动还款的义务,存款人是否提款为自愿。因此,提取到期存款就成为存款人的一项权利,从而可以放弃。而如果存款人不去提取的话,并不意味着该权利受到了侵害。所以,在这里并不发生诉讼时效的计算。
  (3)银行对存款人的账户发生错误记载
  在存款人的存款被冒领,而银行在存款人的账户上做出了错误记载,或者银行直接在存款账户上做出错误记载时,存款人的存款债权受到了侵害,因此应当发生诉讼时效问题。但是,诉讼时效的计算在这里仍然需要仔细区分不同的情况。
  在单位存款中,按照规定或者银行的惯例,银行会定期地与存款单位发出对账单,进行对账。因此,单位存款人从接到银行发出的对账单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债权被侵害,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从这个时候开始计算。
  在个人储蓄存款中,银行与储户之间并没有对账的习惯。因此,储户什么时候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银行错误记载其账户,侵犯了其权利,是需要研究的。如果储户一直不与银行发生业务往来,则需要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在信用卡业务中,银行每月会向信用卡的持有人发出一个账单,这个账单就是通知储户,因此,在信用卡账户中,改正错误的诉讼时效是2年。
  2.如果存款人不去提取存款的,不管是定期存款还是活期存款,只要银行没有错误记账,其权利就并没有被侵害,因此,也不适用20年的时效计算。
  三、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
  与存款合同不同的是,借款合同一般都约定有还款期限,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从约定的还款之时开始计算。
  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此时的诉讼时效应当从贷款人催告后,所给予的合理期限到期时才开始计算。如果贷款人一直不催告借款人还款的,借款人也不主动提出还款要求的,应当不发生诉讼时效计算。
  在银行贷款业务中,不约定还款期限的毕竟是极少数。问题在于,虽然约定了还款期限,而债务人到期却并不还款,而银行又不愿意起诉得罪客户,所以往往超过了诉讼时效。此时,如何保护银行的债权?
  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些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如何保护的意见,对银行债权的保护提供了一些优越的条件。
  1.还款协议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也就是说,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法院仍然予以保护。
  对此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所谓还款协议并不构成一个新的合同,而只是原合同的强制力的恢复;第二种意见认为还款协议构成当事人之间的一份新的合同,因为是一个新合同,当然受到法律保护。最高法院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由此,最高法院的经济审判庭推出了一些相关结论:
  (1)还款协议适用新的诉讼时效,从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开始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2)原合同中的所有约定不适用于新合同,例如原合同中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如果还款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就不能适用;(3)有主从债务的场合,债权人与主债务人达成的还款协议,并不能约束从债务人,例如保证人如果没有参与还款协议签订的,仍然可以主张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以上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页103-105)。
  因此,银行在清收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时,应当注意其与客户签订的还款协议,其实是一个新的协议,因此,原贷款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并不能直接在新协议中生效,必须予以援引,才会成为新协议内容的一部分。
  2.催款通知单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货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如果银行向客户发出催款通知单,而客户在该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即使该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由于客户的签字或者盖章行为,该债权现在变成了法律保护的债权了。
  对于客户签字或者盖章这一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存在很多争议。一种认为是“确认原债务的强制执行效力”;一种认为是“确认原债务的继续存在”;另一种认为是“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最后一种比较符合诉讼时效的理论。
  因此,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认为:(1)原合同的保证人仍然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按照法复(1997)4号规定处理;(3)保证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不产生本规定的效果;(4)保证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也不承担保证责任。(以上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页104-105).
  虽然,本规定保护了银行的权利,但是,这种保护是有限度的。也就是说,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只是被认为是债务人放弃了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所以该债权对于债务人又变成可以强制执行的了。但是,债务人放弃抗辩,并不能约束保证人,所以,保证人仍然可以行使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其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并不能视为其也放弃了抗辩权。
  银行可以更好地保护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的方式,就是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和银行一起签订一个还款协议,按照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其效力要高于债务人仅仅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当然,更好保护银行的方式,就是银行时刻注意及时行使债权,不要让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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