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 2001年总第43辑

独立董事—神话与现实(中)

  (在上期中,我们编译了“艰难的‘政策’选择”前三部分,即“未予行动”、“功课和查问的范围和深度”、“参加会议”,接下来进行第四部分。)
  四、艰难的“政策”选择
  (四)信任(Reliance)
  独立董事们可以安全地倚赖(safely rely upon)公司经理、雇员、会计人员、工程师以及他们有理由认为值得信赖的专家咨询人员。引入外部专家意见,有助于防止责任在董事会中传染(preventing an epidemic of li-ability in the board room)。这一点应无疑义。
  但是,另一个问题却远未达成共识:董事间的相互信赖问题。举例来说,在某公司的一次董事会上,独立董事X问另一独立董事Y,“如果公司从事交易A,在审计上(auditors)会不会有什么问题?”Y是大家公认的在审计方面最具有权威的董事(他可能还是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他答道:“X董事,你放心,绝没有问题。”这样,董事会议题就转到其他方面。在现实中,已形成这一非正式的做法(informalway),也就是说,团队服从于他们自己内部信赖的专业知识和判断。
  这种信息交换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明确规定(legally ar-ticulated standards)的“询问”(inquire)标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至少一些评论家会这么认为),那么势必造成法律和现实的剧烈冲突。在现实中,任何团队的决策程序,都应当建立在一种底质(substrate)之上,那就是互相联结的、非正式的委任和服从(interconnected informal dele-gation and deference)。在董事会中,任何董事都可以问任何问题,但如果对于回答,它既不信任,也无以反驳,那么,董事会作为一个决策机构(decisional ap-paratus),它已经陷入病理性的瘫痪(pathological collapse)之中。
  董事会中应存在“特别的”、“非正式”的信任义务,在这一义务下,其他人可以相信某一或某些成员,他们被公认为在某一方面具有突出的专业知识,而且敢于回答说“我不知道”。
  因此,董事会的决策过程确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时而异、因问题而异,与一些法官和律师所考虑的情形,可谓大相径庭。
  (五)判断(judgement)
  公司中的董事,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政府高级官员,左右他们作出决定的因素往往是多重的。试图回到当时的情境以评估(evaluate)某一特定的判断,其结果却常常是扭曲了现实(distortion of reality),因为同样的情境无法再现。
  在董事会议中,如果经理提出议案时作了充分准备,而且赢得了大多数董事的支持,少数持否定意见的董事最终也会放弃主张,他会这么想,或者在董事会上大声说:“我不赞成这个建议,如果将钱用在别的地方,可能会好一些。但我也可能是错误的,所以我尊重其他同事的意见。而且,是总经理,而不是我们,要负责整个项目的成功运作。所以我不投反对票。”言外之意,他反对这个方案,而且已提请经理注意。如果项目失败,经理势必失去他的信任。
  再举一例。一董事强烈反对某一项目,但CFO却坚持不让,在此情况下,董事会考量再三,认为撤换CEO引发的震动(disruption)给股东利益带来的风险,要大于实施项目失败所带来的风险,在此情况下,董事往往不作为(nonaction)。凡此种种,再加上企业管理风格、企业形象、行事方式都各不相同,这更使法院在裁断前颇费考量。
  (六)突发性的注意强度(Spasmodic Intensity of Atten-tion)
  不仅公司各不相同,而且,同一公司的不同时期,独立董事的注意程度也有相当区别。在公司正常运作期间,一切风平浪静,独立董事通常只是例行公务,对管理层充分信任,并自甘接受其安排(willing to be led),,而一旦公司风起云涌,业绩下滑,董事会将警醒过来,频繁出招,不断抛出问题,偶尔还行使否决权,甚至免掉CEO。一旦来了狂风暴雨,董事会将竭尽全力,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研究对策。俟后,雨过天晴,云开见日,董事会又恢复监督常态(watchful mode)。
  五、独立董事的实证分析
  (Empirical Studies ofBoards of Directors)
  Myles Mace教授在其报告《董事:神话与现实》(Directors:Myth and Reality) (1979)中指出:
  大多数都未能如同理论上所说的那样,发挥相应的功效:
  1.独立董事极少挑战(challenge) CEO,也从不主动挑战争端,特别是在一种注重精诚团结(collegiality)、力求避免争议的公司文化中。
  2.独立董事很少能够有效地指导(monitor)公司运作,因为他们往往只得到有限的信息。
  3.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方面投入时间不够,尽管有时能够给公司带来专业才能与特殊视角。
  4.独立董事不愿撤换CEO,不论CEC〕表现如何低能,只有其突然死亡时,独立董事才提议补充人选。
  因此,在当时,独立董事充其量只是公司圣诞树上的装饰品(as little more than “attractiveornaments on the corporateChristmas tree”)。
  10年之后,时过境迁,独立董事发生了可观的变化。
  Jay W . Lorsch教授和Eliz-abeth Maclver教授在对通用、IBM、柯达、联邦快递的独立董事进行调查后,完成了一份名为《小卒子还是实权派(Pawns。Potentates):美国公司董事会的现状(The Reality of America'sCorporate Boards 1989)》的调查报告。
  该报告认为,独立董事已经更多地介入了公司事务,其原因有:其一,经理受贿或挥霍公司资财现象愈益普遍;其二,经济发展,机构投资者(institutionalinvestors)大量出现,对独立董事介入公司运营带来了压力;其三,担心承担责任的心理,使其更加认真地履行职责;其四,独立董事得到更多的信息,如前次会议的备忘录(minutes)、下一次会议的议程(agenda)、公司财务状况的陈述,经营管理的建议等,无论在数量还是在质量上都较以往有了相当大的提高。
  另外,该报告还认为,独立董事对公司事务的介入,呈现出了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不仅限于任免人员,还触及公司扩张战略的决定,如进入新的市场,开发新的产品,这些传统上属于经营管理人员的领域;
  第二,几乎所有的董事都认为,公司行为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乎道德。他们也都认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还是应由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但他们比以往更愿意对其决定提出挑战,当然,大多数董事仍然愿意私下与CEO交换意见。
  第三,一些董事认为公司应当本着“股东利益至上”,而另一些董事则认为公司应当兼顾其他利益。一些董事认为,公司可只考虑现在股东的利益,而一些董事则认为更应考虑公司的长远利益。
  最后,报告指出,独立董事出任的动力主要有两方面:第一,学习和增加商业经验,有助于其管理好自己的公司;其二,增加社会和专业声望(social andprofessional prestige)。但他们不愿任职过多,原因在于精力有限、会议时间冲突、利益冲突等。
  上述报告是对General Mo-tors, American Express, West-inghouse, Kodak, and IBM WTBM调查后作出的。
  六、独具一格的密歇根州公司立法
  密歇根州的独立董事制度很有创意,密歇根州公司法第450条规定,独立董事由股东选任,而不是由董事会指定。经选任后,董事会或股东可以指定独立董事,但其必须符合独立董事最低限度的条件。如后来该独立董事无法保持其独立性,则股东会和董事会都可撤销这一指定。
  为保证其能力,独立董事必须至少具备5年的商业、法律或财务方面的经历,另外还须符合一些消极条件,如不是该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管理人员或雇员、未与该公司发生超过价值10万美元以上的交易等。
  另外,颇值一提的是“反腐蚀独立性”(counteract the ero-sion of independence)的条款,即独立董事不能在该公司担任董事一职超过3年,不管是独立董事还是执行董事。这是为了避免其与公司管理层朝夕相处,感情影响了理性决策,甚至狼狈为奸,最终“腐蚀”了其独立性。独立董事任职逾3年,可以继续留任,但会丧失其“独立地位”(in-dependent status)。
  似乎是作为报偿,独立董事可享有其他执行董事所不得享有的权利:
  第一,密歇根州公司法要求,对于独立董事审批(ap-prove)的交易,在审查时应当宽松进行(scrutinize less closely);
  第二,对于被诉的董事报酬偏高案件,只要该报酬是经独立董事审批的,就应获得相当的尊重;
  第三,独立董事可以撤销由股东代表公司提起的派生诉讼(derivative suit);
  第四,公司可以支付独立董事额外的报酬,以及花费的补偿;
  第五,法律授权独立董事与股东直接接触,而由公司承担其费用。这样,独立董事就有机会将他与董事会意见不同的情况公诸于众,从而增加了其影响力。当然,这样做的目的并非根本改变整个公司的运作方式,而是增加一扇对外的窗口和意见上达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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