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有这样一桩买卖摆在面前,您会心动吗?很简单,将钱用“活期”形式存入一家国有银行,存折由自己保管,对方马上付给您相当于10倍存款利息的现金;您所要做的仅是出具一张“一年之内不支取”的书面承诺,并加盖法人印鉴和单位支票专用印鉴。作为经常在生意场上打转的您,是否会隐隐觉得有些不妥,但这个坐着奔驰600的“对方”看上去来头不小,倒腾过进口汽车、手上攥着一大把公司的背景也确实让人犯嘀咕:或许真的是个机会?
现实中,天津一家公司的老总就下决心一试,将手头闲置着的2 000万按此存进了银行。虽说当下拿到了不少利息,但终归有些放心不下,果然不久后向银行的查询令其色变:账户里居然只剩了20万元!惊魂未定,又发现有人神不知鬼不觉地划回了990万元,自己公司账户上的资金居然就这样被它人轻易调动,且能出能进,这下该公司再也坐不住了。公安机关侦察的结果表明,那位貌似“财神”的“对方”,对留在书面承诺上的法人印鉴和支票专用印鉴,采用高科技套印手段,伪造了存款单位的转账支票,堂而皇之地把钱划走;而且经调查发现,受骗上当的还不止这一家,该“对方”如法炮制,共从8家企事业单位“控制”了资金7 820万元,其中的相当部分被划走用于清偿债务、购买房地产等。当然,其下场可想而知,主犯被一审判处了死刑,这也是天津市近年来经济犯罪量刑最高的一起案件。
据知情人士介绍,这套所谓“融资手段”行话叫做“飞单”,即用高息引资的方法,把别人的资金套进指定银行,然后通过各种手段划到自己的账户使用,一年后结算时再把本金连同利息打回,又叫“回笼”。实际操作中,通常还会有不少“融资顾问”充当中介,这些人对金融领域资金运作程序非常熟悉,既知道谁有资金没项目,也知道谁有项目没资金,两头撮合,从中获取百分之几的好处费,行话叫“吃点”。瞧,居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视。
我们认为,本案所揭示出的现象或可看成是非法揽存骗取资金的一个变种,犯罪分子不再以合法金融机构为幌子广敛钱财,而是转向以私下“吸储”为工具,为伪造票据创造条件,直接对银行行骗。如果骗钱者不能按期完成其所谓“回笼”,也无力履行法院判决要求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实践中恐怕通常如此,银行就得依法首先负担损失。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这足以为银行的工作敲响警钟:前台工作人员在检验支票印鉴过程时应当更加认真尽责;银行有必要检讨自己的防伪检验设备是否需要更新;在规程设置上,一次性划出巨额存款,是否应当电话通知存款单位确认;此外,还应特别加强内部稽查,防止现实中一再出现的银行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不久前京城曝光的银行“蛀虫”,就是与他人里应外合,采用类似的作案手法,其涉及金额将近两亿,令人触目惊心。
存款单位自然也应汲取教训。担惊受怕不说,从公安机关介入到法院审理结束这段可能不短的期间内,该笔资金恐怕都难以动用。假如犯罪分子一口咬定其与存款单位串通一气、共同施骗,后者想把事实说清楚也要费点周折。违规的高利息肯定留不住,更可怕的是先行承担了票据责任的银行以存款时就存有恶意、对印鉴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保管义务为由,对存款单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分担损失。至少在笔者看来,银行的上述主张不是完全没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说存款单位很难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因为骗子“利诱”说辞中的可疑之处实在太过明显。首先,钱放在银行、存折自己拿着,如果对方不做手脚,利从何来?须知“无利不起早”呀。其次,虽说因为有了承诺,实际上存款“活期”变“定期”,但利差也绝不至于如此之大。对方凭什么白白地为国有银行贴息,莫非是银行体制改革前的财政部不成?最后,书面承诺上为什么非要加盖并无干系的支票专用印鉴?稍加分析,存款单位给人的印象即是:要么明白对方将行骗银行,要么知晓或意识到对方和银行或其工作人员有默契,“高息揽存”、“账外循环”合伙违规蒙蔽国家。
值得一提的还有本案中的“对方”,此人坚持认为自己冤枉:虽说确实是伪造了支票从银行骗出了钱,但自己并未卷款一走了之,实在是想搞项目、“以钱生钱”,指望着一年后把本金“回笼”,而且不是还曾真的把暂时不用的990万元划回原账户吗?姑且信之,则我们不得不说这位仁兄对自身的经济安全有欠考虑,开出如此高的利息再加上自己的运营成本和回报,如果不是做非法的营生,哪儿那么容易找到这么赚钱的“项目”?到头来十有八九只能是“拆了东墙补西墙”,直至无“墙”可拆,重蹈“老鼠会”等的覆辙,外加把风险转嫁给银行。古有明训,见利忘义不可为,利令智昏不足取。无论对谁而言,法律道义都应常记心间,心动未必就行动。
最后,大量名为“融资顾问”的“金融掮客”的存在,提醒我们目前的资金配置体制还远未完善,这使得大量闲散资金脱离国家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而“体外循环”。同时各商业银行注重以吸收存款来维持生存,在竞相揽存的举措中将方便储户放在首位,则有可能忽视对诈骗犯罪的防范,凸现金融风险。有鉴于此,据报载天津警方已与当地银行系统建立起一套“快速反应机制”,把预防犯罪的关口前移,一旦发现有可疑的资金流动,立即采取监控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此类犯罪。

2001 > 2001年总第43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