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 2001年总第43辑

第七讲 香蕉、香蕉,美欧为此“大打出手”(下)

  四、“新规则”激化了“美欧骂战”
  上期说到,世贸组织通过裁决,要求欧盟对原来的香蕉进口、销售及分销体制进行改革。事已至此,欧盟无话可说,只得执行裁决。1998年7月,欧盟公布了1673/98号规则,对原有的404/93号规则进行了修改。
  看来,美欧之间的“香蕉风波”就此应告一段落了。孰料,新规则一公布,重又掀起轩然大波,美欧双方的“骂战”竟愈演愈烈。
  美国及其他申请四国,出言颇为不逊:所谓“新规则”,实为“旧瓶装新酒”,原来体制中的歧视本性丝毫未改,“非加太国家”继续逾越“洛美弃权”的限制而得到“倾斜利益”,而质量更优、竞争力更强的“美元香蕉”却处于受歧视的不利地位。
  面对美国的指责,欧盟振振有词:“新规则”既符合WTO裁决,又遵守了《洛美协定》的条约义务;既克服原体制的歧视性,又避免了“非加太国家”的香蕉出口遭受冲击。无论是在利益折衷还是在关系协调方面,欧盟认为,“新规则”都堪称“经典之作”。
  “新规则”是究竟表面整容,还是彻底革新?说到这,我们不能不提“新旧规则”的主要区别。
  在上一期中,WTO裁定认为,欧盟的香蕉体制,违反了其在WTO下的义务,主要在于:其一,欧盟在进口许可证审核发放环节中,对“美元香蕉”和“非美元香蕉”实行差别待遇;其二,将进口许可证分为三类,其中将“B类许可证”固定为30%,以确保“非美元香蕉”经营者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并且,只有这一类许可证可以转让,这样,从事“美元香蕉”业务的美国公司,较受“B类许可证”保护的欧盟同类竞争者,就处于劣势竞争地位。就是因为这两点,DSB裁决其违背世贸规则。
  那么,“新规则”对此又有什么改善呢?
  先说出口配额,在这方面,改变甚微。“新规则”对来自“非加太国家”与其他第三国的香蕉配额总额,都未作调整。配额之内,“非加太国家”可免税向欧盟出口香蕉,而其他第三国则应交纳每吨75欧元的关税。区别仅在于“新规则”取消了对“非加太国家”的国别配额,而将此总设为一个“可取得的数额”(avail-able quantity),其目的是为了增加“非加太国家”间的内部竞争。另外,欧盟还对4个占据10%以上市场份额的、其他第三国的重要香蕉出口国规定了特定的国别配额,若超过配额则被加征每吨737欧元的关税。下文将提到,就是这一特定国别配额的做法,成为美国重点指摘的对象。
  再说进口许可证。“新规则”保留了这一制度,但为遵守WTO的裁决,欧盟废除了许可证的分类安排,特别是其中最富争议的“B类许可证”,而将许可证的分配完全依据各进口商在1994-1996年参考期内,年均实际进口额确定。这样就取消了通过许可证制度给予“非加太国家”的特别优惠。
  但对于这一“新规则”,美国等争端提起方,认为不过是“换汤不换药”,遂于1998年8月,通过WTO向欧盟提出正式谈判请求。两个月之后,欧盟公布了2362/98号规则,对“新规则”作了细节补充和部分修改,并决定以此为基础,构建欧共体香蕉共同市场。
  至此,欧盟已经一让再让,美国等国似乎也应见好就收了。
  五、报复与惩罚,阴云密布
  意外的是,美欧双方似乎结怨颇深。美国仍以欧盟“香蕉政策”不符世贸规则为由,单方面公布了报复清单和制裁时间表,威胁欧盟若不继续让步,美国将于1999年初正式开始实施贸易制裁。
  欧盟似乎并不吃这一套。1998年11月,时任欧委会主席的桑特致函美国总统克林顿,谴责美国的制裁与威胁,称其单方面的行动违反了美国在WTO下的义务。同时,欧盟还积极寻求法律应对。12月,欧盟申请恢复原来的专家组,并要求其确认:若原争端提起5国未能按适当程序就欧盟的执行措施,正式向争端解决机制提出质疑和请求,那么,欧盟修改后的香蕉进口体制就应被推定为已同世贸有关规则相符合。
  欧盟的这一“推定”观点,立即遭到争端提起国的一致拒绝,不过,各国反应各有不同。三天后,厄瓜多尔向争端解决机构单独提出申请,同意由原专家组对欧盟香蕉新体制进行评定。近一月后,争端解决机构正式决定恢复原专家组,审理欧盟与厄瓜多尔分别提出的争端。
  美国的反应却大不相同。它认为,欧盟只不过是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程序漏洞故意拖延时间。遂于1999年1月,美国申请世贸组织授权其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向欧盟减让数额为5.2亿美元的关税。
  这个乱子可搞大了,欧盟即刻发表声明,认为在WTO作出裁决之前,美国以执法者面目出现,单方面采取制裁措施,公然蔑视了国际贸易多边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在世界经济秩序中寻求霸主地位。为此,欧盟竭力阻止争端解决机构讨论美国的制裁方案。
  这样一来,WTO的两大重量级“客户”,不仅是口舌之争,而且双方贸易战一触即发。在此紧要关头,世贸组织急忙介入,经过艰苦谈判,三方终于达成一项临时“停火”协议:世贸组织原则上同意美国实行制裁,但允许欧盟立即对美国制裁措施的实施程度问题,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仲裁请求,而在仲裁决定作出之前,世贸组织将不批准美国的制裁措施。1月29日,应欧盟的请求,仲裁组正式成立。
  这一充满了多边贸易协商精神的协议,带给各方的竟也只有片刻的安宁。
  由于仲裁组无法按照美国的意志在30天内作出裁决,它表示需要更多的时间和证据来确定损害。3月份,香蕉战风云突变,迅速升级。美国政府3月3日发动闪电报复,单方面宣称,由于多年香蕉争端无以解决,美国将对英国、意大利、法国、德国等欧盟国家近20种产品征收100%的惩罚性关税,价值约5.2亿美元。
  一石激起千层浪。欧盟对美举动反应极为剧烈,立即致函世贸组织,要求召开紧急会议,试图利用国际舆论压力迫使美国改变强硬立场。3月8日,紧急会议正式举行,与会代表纷纷发言,认为美国的做法树立了坏的榜样,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时任世贸组织总干事的鲁杰罗则发表声明,敦促美欧以积极务实的态度,解决愈演愈烈的香蕉争端。
  六、两份报告—未了的恩怨
  “香蕉大战”阴云密布、风雨欲来。1999年4月,望眼欲穿的专家组和仲裁组的两份报告终于先后推出。
  专家组报告的逻辑层次极为清楚:其一,由于厄瓜多尔已对欧盟的执行措施是否符合世贸规则提出质疑,因而专家组不能认同欧盟所声称的没有质疑就被推定为相符这一观点。其二,针对厄瓜多尔的请求,专家组认为欧盟的香蕉“新规则”,并没有根本克服原香蕉体制中存在的缺陷,依然存在超越世贸组织的授权范围、不恰当地实施数量限制、过分偏袒非加太国家之处,并因此而违背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1999年5月6日,世贸组织正式通过了该报告,欧盟接受了该报告,并表示不再继续提出上诉。
  仲裁组的报告首先认定,欧盟的香蕉新体制确对美国利益构成了损害;其次,报告认定,损害程度远低于美国声称的5.2亿美元,而只有约1.914亿美元。1999年4月9日,美国依据仲裁组报告提出报复实施申请,并已于4月19日获得了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
  前后绵延多年的香蕉案虽最后以欧盟的败诉而暂告一段落,但它带给我们的思考却是长久的:
  第一,《洛美协定》的条约义务与WTO义务是否并行不悖?这似乎是不难解答的问题。《洛美协定》创造了对“非加太国家”的特别优惠体制,对于其他国家,这无疑构成了一种歧视。故而,为防止这一体制被滥用,世贸组织规定了相应的审核程序对此加以限制。在香蕉案中,争端解决机构先后通过数个报告中也均确认,这项被称为“洛美豁免”(Lome Waiver)的义务豁免,在现行世贸法律体系中依然是合法有效的。
  据此,欧盟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两方面:(1)关税配额制度。在配额限额内,“非加太国家”可免税向欧盟出口产品。而其他第三国(主要是“美元香蕉”)在配额内向欧盟出口,却要交纳一定的关税。“非加太国家”享受的具体免税配额,系根据历史上向欧盟市场的最大年出口量,即“最佳业绩原则”(best ever)来确定的。另外,在关税配额之外,“非加太国家”还享有适当的关税特惠。总的说来,这是典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规定。(2)合理的许可证制度。欧盟可确立适当的许可证制度,适用于经营香蕉业务的公司。
  然而,欧盟在“义务豁免”方面走得太远,要全身而退已无可能:专家组认定,在以下方面,欧盟违反了其在WTO下面应当承担的义务:其一,不合理的特定国别配额,限制“美元香蕉”国家的出口;其二,故意超越“最佳业绩原则”为“非加太国家”虚加配额;其三,武断的许可证分类制度、对“非加太国家”与“美元香蕉”国家实行不同的许可证审核及发放程序。看来,特惠制走向极致即违反了最惠国待遇。
  第二,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死循环”(Endless loop)如何解决?细心的读者已经发现,欧盟颁布并执行了“新规则”,美国仍大为不满,威胁要采取报复措施时,欧盟辩称,在申请国向世贸组织申请审查“新规则”、且由世贸组织作出裁断之前,美国无权单方采取措施。而美国则认为,如按欧盟方式理解《谅解书》第21条第5款,则必将导致程序上的“死循环”,即:原申请方对被申请方的执行措施提出质疑—被申请方修改执行措施—原申请方再质疑—被申请方再修改……,如此循环往复,以致无穷的程序游戏将剥夺原申请方依据《谅解书》第22条所享的的权利:获得赔偿或者中止减让义务的救济权利。
  在这里,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性漏洞暴露无遗。香蕉案最终以折衷、谈判的方式“和稀泥”地解决了,但这一问题,必须得以彻底解决,否则,争端解决机构裁决能力的权威,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第三,小小香蕉,重开历史倒车?第四个《洛美协定》已于2000年2月底到期,第五个《洛美协定》正在紧锣密鼓地谈判之中,尽管特惠体制得到世贸组织几次三番的确认和保证,但刚刚摆脱香蕉案阴影的欧盟显然对此心有余悸。欧盟一个明显的倾向就是,分阶段逐步削减直至全部取消“非加太国家”目前享受的特惠待遇,并向最惠国待遇过渡。这样,曾享有南北合作典范盛誉的“洛美模式”,是否会因区区香蕉而历史性倒退,重蹈“表面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最惠国待遇之覆辙,着实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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