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金黑幕到开放式基金粉墨登场,2001年关于基金的话题一直没有中断,随着“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被写入《投资基金法》草案第五稿,私募基金又吸引了人们的关注。对不少人来说私募基金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但相信大家对上个世纪最后10年“量子基金”“老虎基金”的惊人表演还记忆犹新,它们正是私募基金家族中典型的成员。那么,究竟何为私募基金,我国私募基金现状如何,我国应如何将其纳入法律框架规范发展,请看各家评说:
何为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其销售和赎回都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进行。私募基金有十分鲜明的特点,具有公募基金无法比拟的优势。首先,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美国,公募基金一般通过公开媒体做广告招徕客户,而私募基金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宣传,参加者主要通过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而加入。其次,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因此投资目标针对性较强。第三,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比公募基金要低得多,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其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更为灵活,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就更大。此外,私募基金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发起人、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的股份将首先用来支付参与者,因此,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募基金与生俱来的经理人利益约束弱化、激励机制不够等弊端。(《私募基金何日步入阳光地带?》,载《金融早报》2001年4月9日)
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与问题 刘兴祥在《灰色基金有苦难言》一文中介绍,尽管法律还未允许设立私募基金,但地下状态的私募基金性质的机构已经存在,它们由市场需求而自发“成长”起来,由于缺少法律保障,只能以各类改头换面的形式存在。其中“工作室”、“私人间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个人资本,规模通常较小。而众多咨询公司、顾问公司以及证券公司一直以“委托代理”的方式操纵着数目颇为庞大的地下私募基金,其主要来自于企业。目前基金操作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建立一套各方认可的规则:一,保底收益涉嫌违法。目前私募基金承诺的年终收益率大多大大超过了银行存款利率,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受托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二,合同不规范。特别是一些小基金没有正式的文本合同,完全凭私人间的信任建立起委托关系,难以受到法律保障。三,尽管地下私募基金用自己的办法解决了持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但是,大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仍然存在制度上的漏洞。四,公司型基金成本偏高。契约型私募基金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而公司型私募基金能比较方便的成立,同时对于大型私募基金来说,采用一个专用账户运作风险较高,因此不得不采用公司制形式,不但运营成本相对较高,还面临着双重纳税。(《证券时报》 2001年3月28日)
循序渐进严格监管《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谈到:私募基金能发展到这样的规模,是因为有着强大的投资理财的需求很难强行禁止,不如让它公开化、合法化,通过有效监管使其规范发展。当然,发展私募基金,在指导思想上应该循序渐进。在规范上,首先应严格限定管理主体的资格,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有步骤有计划地审批部分合格管理人率先发起和管理私募基金。但该资格不应是垄断性的,而应该是竞争性的,要让更优秀的管理者来参与。试点基金规模不宜太大,让市场有一个适应和检验的过程。其次,投资者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承受私募基金的高风险。对信息披露也要有具体的规定,以防止出现大量为逃避公募基金监管而设立的私募基金。对私募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也应做出一些指导性原则,以利于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明晰投资者和管理人的权责利,以免造成因利益分割不均带来的金融风险。最后,可以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迫使基金管理人凭借声誉和良好的业绩来吸引和留住客户,避免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新华网4月2日电《王连洲:循序渐进放开私募基金》)
全面登场尚需时日 刘传葵、刘文第在《私募基金:露出冰山一角》一文中指出,《投资基金法》草案提出私募基金的概念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重要信号,表明了基金市场发展的市场化价值取向,以及大胆吸收海外基金市场的实践与做法。在中国推出私募基金,将对我国基金业和证券市场产生深远影响。但是,在目前阶段,私募基金的提出更多意义上是一个基金未来发展中必然会出现的基金品种问题,是市场各方的利益驱动与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内在要求问题,立法更多是从我国基金市场发展的未来方向去考虑。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的私募基金还没有到可以大规模发展的时候。即使法律规定了私募基金,也只是为实践提供可以遵循的游戏规则,也并非意味着导致大规模实践,何况法律规定的比较宽泛,具体的实施细则还有待颁布实施。因此,即使法律法规出台后,有关实践还有一个时间滞后期。(《投资与合作》2001年第2期)

2001 > 2001年总第43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