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 2001年总第43辑

我国证券监管机关培育和规范证券市场的努力

  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巨大成就
  在“金融春季论坛”上谈论正处于春天的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件很合时令、也很叫人心情愉快的事情。
  过去的十余年里,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分散到集中、从地方性市场到全国性市场的巨大变化的发展过程。今年3月底的数字表明,我国已有境内上市公司1 122家,其中A股上市公司987家,B股上市公司114家。境内市场总市值达5万多亿元,约相当于去年GDP的60%,累计筹资5 732亿元,上缴印花税总计1547亿元。投资者开户总数已达到6135万户。境外上市公司54家,红筹股公司69家,累计筹资575亿美元。证券公司101家,证券营业部2 684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108家,从事证券业务律师事务所390家,会计师事务所78家。已发行封闭式基金34只,基金规模562亿元,净资产846亿元;正在筹备发行开放式基金。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只,筹资30多亿元。在技术方面,我国已全部实现了股票、基金的无纸化发行与交易: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和结算网络也已覆盖全国,所有证券营业部执行统一技术规范。我国证券市场已成为初具规模、技术比较先进、不断对外开放并面临着巨大发展空间的新兴市场,在我国的经济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巨大成就的取得,应当归因于党中央高瞻远瞩的战略决策,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时有效的立法立规和切合实际的宏观管理举措,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组织和政策支持,司法部门的保障,境内外证券专家学者的辛勤理论探讨,各类媒体的宣传与监督,上市公司、证券机构、各类中介机构、广大投资者等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督,当然也部分地归因于证券监管部门培育和规范市场的不懈努力。
  二、监管部门在培育证券市场方面作出的努力
  相对于其他一些市场经济国家证券市场发展较多地源于市场自身的内在要求、内在力量而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在发展的初期,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条件的制约,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较多地通过政府政策引导的途径去实现。换句话说,证券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的同时,不能不用相当大的精力进行培育市场的工作,以促进其尽快发展。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培育工作很多是通过制定颁布新的法规规章的形式实现的,即“立法先行”,以规范进行培育,推动发展。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培育主要表现在:
  鼓励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扩大市场规模。逐步改革了对发行规模的行政控制,在充分考虑到市场容量和投资者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稳步扩大发行规模,使我国证券市场得到持续发展。
  不断改进发行上市制度。实现了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简化了发行上市审核程序,大大减少了政府部门对企业发行上市的行政干预,使发行上市更加市场化。
  调整和完善市场结构。逐步取消了在所有制和行业等方面对发行上市的限制,使各类企业公平地得到了进入资本市场的机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分类管理,为券商开拓融资渠道,鼓励其做大做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不断丰富证券品种,增加投资渠道;为保险资金及其他社会资金的合法人市打通路径;积极探索国家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以及A、B股的并轨问题等。
  在发展境内证券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境外融资渠道。近年来,已帮助百余家企业实现了境外上市,并将把更多适合的企业推向境外各发达的资本市场。
  大大加强市场技术设施建设。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我国证券发行、交易、结算等技术手段已处于和发达国家市场同等或在某些方面比较领先的水平。
  积极进行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如认真研究并完成了创业板市场的准备工作,出台了B股市场向境内居民开放的政策,即将推出开放式基金,进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试点,推行了网上证券交易等等。
  三、监管部门在规范证券市场方面作出的努力
  抓紧建立健全证券法规体系。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施行后,中国证监会就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规章。《证券法》出台后仅仅两年时间里,经国务院或由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配套法规规章就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等十余项。另外对原有的250余件证券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废止了114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形成了现行证券法规体系,使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公司收购、中介机构监管以及投资者保护等方方面面的基本制度,得到确立和规范。
  大力加强证券法制宣传。通过宣传,普及证券法律知识、使各类证券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社会各界特别是业内人士了解《证券法》的基本制度,提高权利义务意识,增强守法自律观念,创造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良好条件。
  认真清理整顿证券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完成了场外非法交易场所、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中心、原有基金以及期货交易场所的五项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市场风险,使证券市场环境得到较大的改善,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
  重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一方面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另一方面,注意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向国际惯例靠拢。
  不断改进对市场的日常监管。如对上市公司实行巡检,对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进行考试、认定,对信息披露进行事后审查,对证券营业部计算机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技术检查等等。
  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和虚假陈述等各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一向坚决打击。近年来单独或与有关行政、司法部门配合查处的“琼民源”、“红光公司”、“东方锅炉”、“大庆联谊”案以及近期查处的“亿安科技”案等重大案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震慑了违法分子,教育了市场参与者,有效地维护了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增强了市场信心,保障了市场的规范运作。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中国证监会努力建立健全监管机构,不断改进并向社会公开内部工作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以保证公正、廉洁、高效地履行市场监管职责。通过规范自身的执法工作,促进市场的规范运作。
  朱总理关于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评价是很客观中肯的:发展很快,成绩很大,但还很不规范。虽然证券监管部门与社会各界一道,为培育和规范市场进行了近十年的努力,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但应当认识到,我国的证券市场相对于发达市场,仍是一个初级阶段的、还很不规范的市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部分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市场参与者的守法意识还比较淡薄,市场监管工作有些还不够到位,各类违法行为,甚至某些严重的证券犯罪行为,还比较普遍地存在,带来较大的市场风险等等。“入世”既向我国市场的不够规范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也为我们进一步规范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可喜的是我们过去十年左右的监管工作实践,使我们对培育与规范证券市场的辩证关系有了一定的认识,简单说,培育发展市场是目的,规范是发展市场的手段;培育发展市场必然要求规范,离开市场的培育发展,规范也就失去了意义;规范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对培育发展市场产生制约,需要适应培育发展市场新的需求调整其内容,但适应市场发展需求的规范本身,就是培育市场、促进其发展的最有效方式。我们在实际处理两者关系上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有“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的指引,有证券市场十余年发展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提供的良好基础,有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和齐心协力,有自身监管经验的积累和发达市场经验教训的借鉴,我们有充分的信心,在未来的10-20年时间里,把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成一个成熟的、规范的、发达的市场,我们也将为此脚踏实地,百倍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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