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 2001年总第43辑

银行在电子交易中的通知义务

  客户第一次办理银行卡时,会得到银行卡使用须知;客户持银行卡在银行柜台或ATM上取现或转账时,当时就会收到交易通知书;此外,客户还会收到银行定期寄来的交易清单。银行的上述这些行为,其法律意义何在呢?我国《银行卡管理办法》和各个银行的银行卡章程对此规定均不够具体详尽。根据美国法律,这些行为是银行必须对客户履行的义务。故此,1990年2月底,当美国人Feinman多次试图通过ATM从账户取款均被拒绝服务后,就以银行没有及时通知对其账户的取款限制,致使他八次到ATM取款均告徒劳而遭受损失为由,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1978年,美国国会颁布《电子资金划拨法》后,授权美联储发布E条例具体实施该法案。根据上述法案条例和美联储的有关解释,银行在电子交易中负有三项通知义务:第一,银行提供电子交易服务前,必须将电子交易服务相关的信息告知客户;第二,当客户使用电子交易终端时,银行必须即时提供交易通知单;第三,银行必须定期向客户提供交易记录。下面我们一一加以讨论:
  一、银行的初始通知义务
  初始通知义务,是指银行与客户订立电子资金划拨合同时,必须将电子交易服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信息告知客户。美联储E条例第205.7(a)规定了这项义务。第205.7(b)规定了初始通知的具体内容,条例附表还有示范条款。
  初始通知主要有10项内容:(1)银行必须解释发生欺诈性电子资金划拨时的法律责任。(2)银行必须公开负责人员的联系电话和地址,以便客户发现非法资金划拨嫌疑时联系。(3)银行必须告知营业时间。(4)银行必须公开客户可以使用的电子资金划拨的类型,以及对电子资金划拨的任何限制。(5)银行提供电子交易服务而收取的费用。(6)银行应告知客户拥有接收交易通知、定期记录和预先授权交易通知的权利。(7)银行必须告知客户有权对预先授权交易停止支付,并告知发布止付指令的程序。(8)银行必须承担未能履行支付或停止支付指令而导致的损失。(9)银行必须告知客户,在正常商业活动中向第三方提供客户资料的具体情形。(10)银行应告知客户出现交易差错的解决程序。
  银行可以改变初始通知客户的条款和要求,但是,根据E条例规定,假如这些改变会导致增收客户费用、加大客户责任、减少电子交易服务种类、对资金划拨次数和数量的限制更加严格等情形,银行就必须在改变的条款生效前21天通知客户。
  在前述Feinman诉银行案中,银行拒绝为客户提供ATM服务,属于限制电子资金划拨的服务类型,一般而言应当通知客户。不过,银行在初始通知中已经表明,为安全起见,银行可能未经通知就对资金划拨施加限制。该案中银行是鉴于Feinman账户已经透支而限制其通过ATM取款。法院认为,银行对客户账户的限制系出于安全考虑,无须另行通知,银行也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银行的初始通知必须以清楚而简明的标准形式发布,以便客户留存。1998年3月,美联储颁布过渡法令,允许银行使用电子形式来替代书面的通知要求。根据这个法令,银行与客户可以协议采用电子形式传送信息。例如,银行发E-mail将信息发布时间通知客户后,就可以将信息放在银行网站的网页上。当然,信息的传送除必须及时外,也必须清楚易懂,且客户能够保存。这项法令是为了降低银行的守法成本,同时又不影响对客户的保护。不过,客户可以拒绝选择电子通知方式。
  二、银行即时提供交易通知单的义务
  美联储E条例第205.9 (a)规定了银行即时提供交易通知单的义务。这项义务要求银行为在电子终端(不包括电话)进行交易的客户即时提供交易通知单。银行提供的交易通知单只要具有可得性,而不要求客户实际获得。例如,在ATM服务中,当ATM界面询问客户是否需要交易通知时,客户按了“不要”按钮;或者交易通知单打出来后,客户弃之不理。上述两种情形,即使客户没有获得交易通知单,银行也已履行通知义务。
  当电子终端设备故障而导致无法提供交易通知单时,银行免除责任。例如,电子终端的纸用完了或者纸卡住了,如果银行已经采取合理的程序来避免这类错误,就不能认为银行违反通知义务。另外,假如ATM里没有钱,或者客户取消交易,致使电子资金划拨无法完成,则银行没有义务提供交易通知单。值得一提的是,只要交易通知的内容清楚并且与其他宣传材料分开,银行可以在通知单上做广告或者进行促销。
  交易通知单提供的信息主要有以下几项:一是交易数量。必须显示资金划拨的数量。假如客户在自动存款机上存入的钱与输入的存款数量不符,银行没有必要马上通知客户,而可以在定期通知中予以改正。在ATM联网或者共享情况下,如果银行要收取费用,应当加以提示。二是交易时间。必须记载客户进行交易的时间。三是资金划拨方式和账户类型。必须通知资金划拨的方式以及客户账户的类型。四是识别码。必须包含用以识别客户账户和资金划拨设备的数字或者编码。五是交易终端的位置。必须指明资金划拨所使用终端的位置。
  三、银行的定期通知义务
  美国E条例209(b)和(c)规定银行必须定期向客户提供信息。通常,银行必须每月向客户提交电子资金划拨交易的报告。如果没有发生交易,那么至少应当每个季度提交一次。银行对存折账户本来无须提供任何定期通知,因为银行已经随时在存折上做了记录。但是,如果银行允许存折与电子方式并用,就要提供定期通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储蓄卡业务,就限定了储蓄卡连续取款次数,取款次数满后,客户必须前往银行重新登折后,方可继续使用储蓄卡。
  按照E条例的规定,银行应定期向客户通知如下内容:一是交易信息。银行必须告知在通知期间发生的所有交易。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划拨方式和账户类型,电子终端及其位置,以及参与资金划拨的任何第三方。二是账户号码。银行必须告知交易的账户号码。三是交易费用。银行必须告知在通知期间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四是账户结余。银行必须告知期间开始到结束的账户结余。五是联系地址和咨询电话。银行必须向客户提供可以直接查询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号码。六是核对预先授权划拨的电话号码。银行必须告知客户电话号码,以便客户确认预先授权划拨交易是否已经发生。
  将交易错误的处理程序告知客户,也属银行定期通知的内容。银行在每个年度都必须发布交易差错的解决程序。银行需要告诉客户,假如客户认为出现交易差错,应将自己的姓名和账号告诉银行,并说明错误的情形,以及嫌疑错误所涉及的金额。银行将马上开展调查并立即改正错误。假如调查需要10天以上时间,银行将先为客户补上嫌疑错误的金额,以便客户在银行调查期间能够使用这笔款项。
  四、不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根据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的规定,银行违反通知义务可能要承担民事和刑事两方面的责任。
  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规定了两种民事责任:一是银行未能执行履行或者停止履行资金划拨指令的责任;二是银行未能遵守法律条款的责任。银行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属第二种责任。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第915条规定,银行没有遵守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对客户承担如下赔偿责任:(1)赔偿客户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2)在个体诉讼中,赔偿数额应在100美元以上,1000美元以下。在集团诉讼中,赔偿数额不超过50万美元或者银行净资产的1%。 (3)如果原告胜诉,银行应赔偿原告的诉讼费用和法院认可的合理的律师费用。
  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第916条规定了刑事责任。如果银行明知并有意提供虚假或者不准确的信息,或者不按照法定要求履行通知义务,将被处以5 000美元以下罚款,或1年以下监禁,可以两者并处。
  总而言之,通过明确详尽地规定电子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纠纷的产生。即使发生纠纷,也由于有法可依而能够迅速予以平息。此外,银行履行对客户的通知义务,对于解决客户与第三方的支付纠纷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例如,银行提供的交易通知书可以作为客户已经向第三方债权人付款的表面证据。假如债权人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法院将认定客户已经支付款项。可见,银行的通知义务也是电子交易规则的组成部分,它可以促进金融电子交易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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