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似乎正是金融业百年的戏剧性轮回。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宣告了美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终结。金融混业经营的浪潮已势不可挡,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仍固守分业体制的我国金融该何去何从?有专家提出,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多元化的业务不失为一个好办法。那么,究竟金融控股公司为何物,利弊何在,这正是本期观点的关注对象。
研究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刻不容缓 夏斌在其《金融控股公司:分业混业难局下的现实选择》一文中认为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的大势所趋,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国内金融企业资本和业务范围都十分单一,国外金融集团内部子公司能做到业务互补,资本扩展余地大,资金调度空间大,人才聚集,与之相比国内金融机构必然处于劣势。在我国目前的分业体制下,金融企业自身缺乏自我积累扩大规模的能力,允许产业资本参股、控股金融企业存在必然性。虽然我国法律法规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现实中已存在金融资本控制实业、实业资本控制金融机构、金融资本控制金融资本的现象,且正趋于逐步放大。这些企业的经营决策行为直接对金融市场产生影响,如果长期缺乏有效管理,必将潜伏下新的金融风险。因此,研究成立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将其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视野刻不容缓。(《财经》2000年8月号)
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和经营优势 在闵远题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的文章中,他谈到,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母公司经营某类金融业务,通过控股兼营其他金融业务以及工业、服务业等活动的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的优势主要有:(一)在分业管理体制下,银行业务范围被严格限制,但是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在各个领域设立子公司,可以实现金融业务多元化。(二)在分业体制下,消费者在银行无法享受到证券、保险业所提供的服务。而金融控股公司则可以有效地利用一个营业网点,开展多种金融服务业务。(三)金融控股公司依靠其网络模式,设计出满足不同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有利于发挥整体优势、降低竞争成本、提高经营收益。(四)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百货公司”式的经营形式产生于金融创新并与金融创新的发展相适应,具有无穷的生命力,并通过集团化、国际化和电子化日益发展壮大。(《中国金融》2000年8月)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何在在《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新挑战:金融控股公司》一文中,龙欢、郝晓梅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以下风险:(一)业务拓展带来的竞争的加剧使银行有强烈的倾向从事高风险业务,获取更高收益。(二)新金融工具的出现改变了市场各因素的力量对比,增加了整体风险。同一集团内各分支机构业务或责任上的联系可能导致传统风险的升级或派生新的风险。成员的财务困难容易传递到其他成员,导致其他附属机构出问题,甚至整个集团的倒闭。(三)用于抵御风险的资本水平“缩水”。同一笔资金容易在集团不同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重复计算,影响集团安全。(四)控股公司通过资本经营联系下属公司,借助业务往来、资金调拨实现经营战略。这使企业决策中心与业务运作中心,利润中心与成本中心分离。资金运作如同在“黑匣子”里进行,直到风险的爆发。(五)内部交易的便利以及违法性判断的困难给集团成员之间进行利益勾结、损害客户权益、逃避法律监管创造了条件。(《上海金融》2001年第3期)
如何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刘志平在《论金融控股公司的几个问题》中认为,一个有效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有效的行业监管机制。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收到各自行业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基础。(二)确定一个主要的监管部门(或监管协调机构)。建议按照资产选择主要监管部门,这样容易导致多个部门都有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监管政策不一致,但监管部门间的竞争会鼓励效率的提高。(三)建立跨行业监管当局之间的有效信息共享机制,有效监测集团内资本金重复计算问题和抑制集团内的不良关联交易。(四)除了对每个应受监管的子公司实施资本充足要求外,还应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来评估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五)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层实施任职资格审查。对不在受监管的子公司任职但对整个集团或受监管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有实质、重大影响的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查。(六)各监管当局应协商在紧急情况下,监管机构之间如何实施信息共享机制和救助分工。(《金融研究》2001年第4期)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能否发挥优势 彭冰在其文章《金融控股公司:我们的必然选择吗》中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分离子公司风险的“防火墙”制度的设立上。而防火墙能起作用,必须研究三方面的问题:公司法人独立性、关联交易和公众信心。在中国,虽然《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确立了法人独立性原则,但在实践中,该原则并没有得到法院的广泛认可,防火墙能否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存在疑问。而关联交易在中国公司中广泛存在,监管并不完善。中国缺乏完善的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实,也使通过小股东自我保护来监管关联交易的方式无法发挥效力。从这些角度而言,“防火墙”在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中并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金融控股公司比起其他模式并不具有很大的优势,甚至可能在操作上有更大的运作成本。其只是在中国现有分业体制下进行混业经营的一个不得已的选择。(《金融法苑》2000年第12期)

2001 > 2001年总第44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