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推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其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发布通知,对上市公司实施季报制提出具体要求。通知规定,2001年第一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同时鼓励其他上市公司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1年第三季度结束后,将对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提出强制性披露要求,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其他上市公司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从2002年第一季度起,将在所有上市公司实行编制披露季度报告的制度。
4月25日、26日,源于两家绩优公司上港集箱、东方钽业的首批季报闪亮登场。在解答拔得头筹的原因时,上述公司表示应主要归功于自身经营规范,一贯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并将其作为提高公司运作透明度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公司业绩不俗,有理由把这样的好消息及早告诉投资者。最后,它们还不无骄傲地指出,证监会近年来一直把加强监管、增加上市公司透明度、对股民负责当作重要工作来做,所有公司都应有勇气来公布季报。显然,在这里季报披露这一创新工具已被精明的绩优公司不失时机地抓住,用以在资本市场上大做“广告”,进行宣传。
相映成趣的是通知特别“关照”对象的冷淡反应。截至5月22日,共有26家公司(深市22家,沪市4家)披露了2001年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在这26家披露季报企业中,T族公司有17家,只相当于其总数的四分之一,其中ST上市公司11家,约占49家ST上市公司的22%;PT企业6家,约占PT企业总数的30%。“重组事务繁忙,无暇编制季报”,类似的解释听起来似是而非,不过毕竟目前的要求还只限于“尽量编制并披露”,而且通知规定“上市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披露时间”,考虑到ST类股票中还有不少年报尚未公布的情况,季报的迟到或缺位也确合规有据。然而随着未来普遍性强制披露的实施,留给它们的时间已经不多。从另一个角度而看,推行上市公司季报制确实戳到了一些人的痛处。
一、季报读什么?
季报属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一种。按照证监会要求,季报在内容与格式上相较中期报告有所简化和修改,将重点披露公司新发生的重大事项,不必重复已披露信息。通知具体规定,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
季报的一大特征是无需编制摘要、财务资料不需要审计。公司财务资料、经营阐述与分析将构成季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同时对该两部分内容进行了简化。财务资料不需要披露财务数据与指标,财务报表简化为披露简要的合并利润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附注部分则着重说明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在经营阐述和分析的部分,则应概述期内公司经营状况、涉及主要行业重大变化、主要投资进度与已披露计划的重大差异,简要分析期内经营成果和期末财务状况。
读懂季报的关键在于通过了解公司的重大变化,预测公司的发展趋势,并做出理性的投资抉择。当公司季报中的数额与前一报告期或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超过20%,且占报告期净利润的10%或报告期末资产总额5%以上时,公司应在分析部分加以披露说明。投资者应特别注意这些重大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如在经营成果方面,应留意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重大变化及原因;在财务状况方面,应关心应收账款、存货等主要资产项目的金额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以及与年初数相比的重大变化及原因;在或有事项与期后事项方面,应关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重大对外担保的金额与期限等。此外,通知还特别要求,2000年度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在季度报告“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中说明2001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这一部分无疑将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
季报中简要披露的合并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同样应仔细阅读。利润表是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主要目的是体现其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因此可以通过对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所得税、净利润等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具体判断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主要目的是体现企业资产运行状况。对其中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少数股东权益与股东权益等数据进行分析对比,可以比较全面地考察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
二、冲击与影响
“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准则,而其中的公开原则又是实现公平、公正的前提条件,上市公司及时、充分、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正体现了公开原则。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通常是信息获取的弱者,推出季报制,将有助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资者更多更快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对于目前民愤甚大的过度炒作、“做庄”等不当行为也可起到冲击和抑制作用。具体来说,其影响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季报制缩短了业绩信息报露的空白期,有助于防止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过去投资者买卖股票主要是依据上一年度的年报及中报,往往出现半年时间没有业绩披露的情况,其间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大逆转,“绩优”变亏损的闹剧频频上演,投资者损失惨重。增加季报之后,投资者可以更容易地了解到业绩的变化,以便提前着手准备降低风险。同样,以往一些机构经常利用公司业绩变化、重大诉讼或担保等内幕消息操纵股价,推行季报制后,如此上下其手的空间将被压缩,上市公司的经营隐患及市场风险有望更清楚地被揭示。
其次,季报制有助于检查上市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实践中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高价招股、高价配股或增发,“圈钱”后随意改变资金投放,而在过去这种募资的浪费或使用不当往往要等到下一年度或下一次发股时才被发现。如今的季报制要求公布主要投资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重大差异及原因,投资者及监管者可从中发现漏洞、采取措施,促使上市公司慎重使用募集资金。
再次,实行季报制,有助于促使市场回归理性投资、将更多的资金投向绩优公司。过去每年中报、年报前后的市场变动基本上以各公司业绩为基础,如前所述业绩稳定、成长性良好的公司对于发布季报、增加信息披露频率并不排斥,因为这实际上是增加了“炒业绩”的机会。相反,目前对上市公司的投机炒作主要集中于“绩差重组股”,由于我国证券市场退出机制刚刚起步,上市公司的“壳”资源效应依然存在,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即便是T族公司破产的可能性实际上也微乎其微,一定程度上封闭了这类公司股价的下跌空间。而信息的不对称,便利了“庄家”利用重组题材进行炒作,助长了整个市场的投机氛围。季报制的实施,特别是其首先指向ST、PT公司,有助于减弱资产重组的朦胧性。因为资产重组很难在短期内完成,公布季报的要求可以使重组的相关信息更加透明,中小投资者能够相对及时地了解到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和重组进程,有利于其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人为炒作的可能性。
此外,从季报制在国外的实施情况来看,其将对股市指数产生周期性的影响,而大盘波动的频率也会增加。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在公布业绩报告前,市场普遍会有好坏不一的预期,一旦业绩公布等于或低于预期值,股价将会走低,反之亦然。报告频率的增加意味着预测与检验机会的增加,相应的市场调整自然增多。比较而言,科技股的波动幅度要远远大于其他类股票,而季节性特征较强的公司,比如具有假期效应的商业板块和旅游板块、夏季的空调家电板块等,由于业绩在不同季节会呈现跳跃性波动,受季报的影响也会较大一些。
三、季报“热”中的“冷”思考
季报的推出,增加了信息披露的频度,使企业行为更具连续性,使投资者可以了解到上市公司四个季度的业绩变化。实际上,季报这一体现市场化精神的手段,首先是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一部分而提出来的,目的在于防范创业板股价高度波动的风险。虽然创业板市场面世推迟了,但季报制度的作用却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遂被引入主板市场,旨在于减少直接干预的同时,通过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来规范市场。不过,较之中期报告,对于季报制推行背后的法律效力,笔者仍心存一丝疑虑。《公司法》第15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据此,要使季报披露成为上市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证监会规定与交易所通知的效力等级似还不够。
需要强调的是,笔者并不认为季报制的实施就能够解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所有问题,同其他许多创新工具或制度一样,季报制不是万能灵药,也并非只有利而无害。其一,信息披露本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就是说上市公司除了固定的年报和中报披露外,还应该随时将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状况和股价变化的信息予以及时披露,前面提及的信息沟通不畅,从另一个侧面或者说相当大程度上也是临时性信息披露不足的结果,并非一味加快定期报告频率所能弥补。其二,对于信息披露,必须数量与质量并重,及时性与真实性综合考虑。只有做到真实无误地公布信息,那些在信息披露的次数、内容、对象等方面的改进措施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否则即使是要求公布月报、旬报,也只能是事倍功半。从以往的教训来看,对投资者的伤害莫过于虚假披露,因此在推行季报制的同时,监管者还必须加强对信息真实性的约束。可喜的是,这一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期公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核查办法》即为一例。其三,鉴于季报披露间隔缩短、形式从简,上市公司运用不同会计方法、描述语气对报告进行“处理”的空间相对更大,内含信息加剧对投资者误导的情况并非没有可能。其四,季报的编制和公布并非没有成本,在资本市场上“三公”原则其实无处不在,成本收益比在规则制定时也不应被忽视。顺带指出,季报制实施最直接的受益者恐怕要数证监会指定进行披露的媒体,在全社会高举“反行业垄断”大旗的背景下,各家报刊、网站如何重新划分利益“大饼”,不能不引起人们更多的关注。

2001 > 2001年总第44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