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买牛的“潜规则”
1 . “摸得着”的规则
中央电视台曾经播放过一个农村经济的节目,着重介绍我国某地农村发展养牛的事。其中,有一组牛市交易的镜头:
冬天,在一个干涸的河滩上,有数百头黄色和棕色的牛和众多农民聚集在一起。买牛的农民有背着手的,也有的将手插在衣兜里,还有的将手插在袖筒里。卖牛的农民牵着牛。当买主看中一头牛时,双方讨价还价的方式是两人将手拉在一起,藏到其中一人衣服下面,双方用手指头数目表示牛价。
卖牛的农民在衣服下面用手指出了一个价,买牛的农民“摸”到价数后,轻微摇头,不同意。卖牛的农民又在衣服下用手让了一些价,买牛的农民同意了。买主的手抽回来,把藏在衣服里藏的钱拿出,背过身数了一叠人民币,塞给卖主。数过钱后,双方换了牛的缰绳,买主把牛牵走了。
买牛的交易,无语进行。旁人听不到讨价还价的声音。一切都是悄然完成。按照当地的规矩,在场的其他人不问别人交易的价格,这种古老的牛市交易规则不知道从何时起源,也不知还要传承多久。
2.“无声规则”的缘故
为什么牛市不公开讨价还价?而是藏在衣下用“手语”进行?在农村,多数是在牛市采用这种交易规则,而在菜市和肉市,并非如此。本地牛市交易的习惯,是从历史传下来的,成为一种特殊商品交易的“潜规则”。[1]
“潜规则”形成的时间很长,原因也有多种。牛是北方农村市场交易中的重要商品,价钱也高于其他商品。北方农民仍保持“财不外露”的习惯。牛还是生产工具,卖牛相当于出卖生产资料(是仅次于卖土地),容易被认为是“家业落败”的表现。北方农民对牛十分珍爱,由于这种感情,故此在买牛时,也不采取买菜或卖肉的方式,高声喊价钱,而是悄然进行。牛是农民的朋友,除了养牛专业户外,普通农民是舍不得“出卖朋友”的。
这些基于笔者在农村生活的经验,做出的一些猜测,也许实际上根本没有这么多的理由。当地千百年来传下来的规则,也许只是没有人愿意破坏它罢了。但是,我们旁人无论怎样猜测,怎样解释,这古老的交易规则依然被农民保留着,总会有它便于交易的功用的。
3.“潜规则”安全吗?
买牛的价格可能是几百元、或数千元,对于农民来说,这不算小数。使用“潜规则”进行如此大数额的交易,安全吗?经过分析,笔者发现,它比许多现代化的市场交易规则还安全。
“潜规则”是如何保障交易安全的呢?买牛的交易没有文字和语言,也就不会有任何记录,也没有第三人作证。所以,“潜规则”在交易中和事后都不发生证据的问题。
由于农村牛市交易的是这样一个个巨大的,又是生灵活现的“生产资料”,买主可以从外表检验“质量”。例如,牛的健康状况(看毛色),营养情况(看膘情),发育情况(看身高体长),年龄(看牙口),精神(看眼神),生产潜力(四肢和蹄子)等。观察牛的呼吸,听牛反刍的声音,看牛的口水等,都可以判断牛的“质量”。
买主的判断需要有养牛的经验,北方农村称有养牛经验的人,叫“老把势”。如果买主是“老把势”,就不会看走眼。买牛交易完成后,一般不会再找卖主的麻烦。如果以后出现问题,买主只能怪自己经验不到位,看走了眼。
除了经验内在的保障外,在农村市场上参与买卖的多数是熟人。偶尔来一个陌生人参加交易,也多半会有熟人引见。在熟人社会中,信誉已经经长时间交往形成。大多数农民非常注意自己的信誉和名声,因为他们以后还要在这里交易,更要在这里长期生活。将信誉与名声当做做人的道德来看待的农民,认为在交易中欺骗别人,或占他人便宜,都是违反道德的。同时,也是毁坏自己名声的事情。
农民在心理上还多少保留着某种宗教色彩的善恶相报的轮回思想,认为做坏事总是要遭报应的畏惧,也束缚他们选择老实、厚道的交易行为。在熟人社会里,名声好、有信用的人容易做成生意。用现代的话说,就是信用级别与交易成本成反比。
以上分析,笔者找到两个“潜规则”的安全支点:一是,专业经验保障;二是,商业信誉保障。所以,“潜规则”一直在农村熟人社会中延续。“潜规则”由于具有保障性,所以,农民不到万不得已时,很少借助现代司法的救济手段。从另一角度看,由于买牛的“潜规则”中没有什么证据,也难以采用现代司法救济的方法来处理事后的纠纷。
4.司法能否救济?
以上分析不可能概括所有例外,如果真的出现买牛纠纷,结果会怎样呢?农民通常不会先找乡里的人民法庭诉讼。因为买牛的“潜规则”不符合法庭诉讼要求的证据条件(缺乏文字记录和证人证言)。还可能因为去人民法庭路途遥远,也有可能到法庭去诉讼还要花钱,也许农民认为法庭中的法官太年轻,缺乏“养牛”的知识。
农民最先求得外界救济的,是双方找一位“信得过”的、又有经验的、名声好的、办事公道的“中间人”,而各地农村都有这种“中间人”。中间人在调解纠纷时,要双方将道理说出来,他就能够听出“八九不离十了”。于是,中间人采用符合“潜规则”的语言,说出一个大家都认为公道的道理来。公道就是双方都认同,最后他们达成共识。
如果中间人还不能调解纠纷,双方就可能到乡里的人民法庭诉讼了。此时,法庭也可能采用某些“潜规则”的语言,来解释现代司法的概念。先行调解不成时,法庭就可能采用司法程序进行判决。在潜规则面前,“走”程序是简单的、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因为法庭的判决要反过来,用现代法律概念来解释“潜规则”中的权利义务,要使农民从心里接受裁决,并非易事。
二、现代商业规则
1.现代商业规则的公开化
现代商业交易规则,建立在“陌生人社会”的市场上。买主已演化成为大众消费者,卖主通过许多代理合同和复杂的社会分工,构建成为百货商店、仓储式超市、邮购市场、电视商场和电子商务。现代商业交易规则从“潜在”性,演化为“公开性”。它不再要求大众消费者,每人都具有较高质检经验,也不要求百货商店等,各个都发展为“百年老店”。现代商业交易安全,只能建筑于司法救济之上。这里借用一个案例,来观察现代商业规则与法律救济的关系。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消费者与商店买电脑纠纷案:2000年9月14日,王先生在NEC笔记本电脑的中国代理某电子产品经营公司,买了一台NEC versa note 366笔记本电脑。王先生除了该电脑“外表略有些脏外”,其他都很合心意。他花了17 000元人民币买了该电脑。该电脑中的CPU应该是店中海报中介绍的:“Pentium Ⅱ366的CPU”。此外,该电脑机身上也有“Intel inside, PentiumⅡ”的标志。
王先生当场又买了一条64兆的内存条,由店方安装到笔记本电脑中去。店方特意把机器侧面已经有些污损了的“易碎条”擦去,再贴上新的“易碎条”,并告诉他说,“我们贴这东西是用来认这到底是不是我们的货”。
后来王先生告诉记者说,当时只看到机器侧面贴有3个“易碎条”,但是,他没有注意到机箱底部是否也有“易碎条”。
三天后,因软驱工作不正常,王先生找来朋友调试。朋友发现该机在DOS状态下显示的CPU竟是“赛扬366”!王先生认为商店出售产品名不符实,有欺诈嫌疑。于是,王先生将商店告上法庭,并提出双倍索赔的请求。[2]
经审理,北京的一审法院判王先生败诉。其理由是,该电脑的“易碎条”已经破损,难以证明王先生自己没有打开过该电脑后盖。王先生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交易规则的证据
此地不是在农村,而是北京市。商品不是牛,而是笔记本电脑。买牛的交易规则有数千年的历史,而买电脑的交易规则,现在还没定型。此时的法院,不是农村乡里的派出法庭,而是首都的法院。由于大城市里的法院的受案数量、案件种类、案件难度、涉诉金额都远大于乡下,所以,城里的法官应该见多识广,经验丰富。此案的交易规则不是“潜规则”,而是公开的规则,有明码标价、有商业广告、产品说明、有保修证书、还有售货员面对面的解说等。
交易规则集中在电脑机盒上的“易碎条”上。该店的电脑交易规则是:如果电脑售出后,其机盒上的“易碎条”没有被撕裂,消费者可对电脑出现不符合广告或说明书的情况,向商店提出退货或维修。如果“易碎条”被撕裂,商店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用“易碎条”交易规则,解释消费者是否有求偿权利,需要一个复杂的推理证明过程。王先生要求赔偿的话,就要证明:该笔记本电脑上的“易碎条”不是他撕开的。证据可以有:第一,原“易碎条”完好无损;或者,第二,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易碎条”损坏与他无关,而是商店店员撕开的。
有了上述两个证据之一,接着才能证明:王本人没撕开过“易碎条”,没有开启过该电脑的后盖。然后,才能再证明:该电脑内的“赛扬”牌的CPU与他无关(不是他“换”的)。最后,推理出该电脑的“赛扬”牌CPU,是从商店里随着电脑带来的。
另一项更为普遍的商业交易规则是:“一分钱,一分货”。“奔腾”牌CPU的牌子和质量好以及价格都比“赛扬’'CPU高,所以,王先生花了高价,买了便宜货。
在北京市,买卖电脑的交易规则,大多是商店单独设计的。规则中采取了保护商店的各项措施,而对消费者权利保护得不够完善。商店为了保证产品安全,用“易碎条”将电脑后盖封起来。“易碎条”起到“封条”的作用。
上述具体案件的胜败,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来说,乃兵家常事,但,值得研究的问题是,电脑买卖的交易规则本身是否合理、正当与安全呢?司法救济是基于该交易规则基础上的措施,如果交易规则本身出现问题,司法救济的效应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呢?
3.交易规则的安全支点
首先,分析买电脑的交易规则是否应该比买牛交易规则更合理和安全。同买牛的规则相比,买电脑规则有以下特点:
(1)买电脑的价钱更高,需要更高的安全保证;
(2)买电脑的场合是陌生人的社会,需要更高的交易安全;
(3)买电脑交易规则是公开的,有文字说明;
(4)买电脑消费者无法凭经验保障产品质量,只能凭借法律保护;
(5)卖电脑的商店也不一定会长期存在,信用难以调查与记录,也只能凭借法律保护消费者利益;
(6)买电脑者是消费者,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7)买电脑有《保修单》,保修也是一种保障,但关键是保修的前提条件。
(8)买电脑属于信息社会的产物,买电脑的交易规则比买牛规则更加复杂,但是,交易规则是商店单方制定的。
由于以上8个特点,可以看出,司法救济都以商业交易规则为基础,所以,买电脑的消费者的所有权利、产品安全质量保障、交款结算程序、发票与保修手续等,都押在了小小的“易碎条”之上。现在发生在京城的几个关于笔记本电脑质量与配置纠纷的案例,消费者大多落败而归。有关媒体报道这些案件时,记者也不禁流露出对消费者的同情。
同买牛交易规则相比,买电脑的交易规则中,对于经验和商店信用都不能构成保证交易安全的保障,而保障只是建立于小小的“易碎条”上。“易碎条”如此之易碎,能承担起保障消费者权利的重任吗?
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易碎条”的肩膀太小了,无法承担起保障消费者利益的责任。具体说来,“易碎条”用不干胶纸制作,其上印有若干难以阅读的小字。商店售货员虽事先对消费者说明,要注意“易碎条”完好程度。但是,价值17 000元的电脑的交易安全,押在价值仅在几分钱的“易碎条”上,其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值得怀疑。
值得研究的是,“易碎条”本身由于“易碎”的特点,可以推出电脑交易规则的安全支点本身的“易碎”性。易碎性的安全支点本身就不安全了,因此它的保障作用也难以发挥。如此,商业交易规则本来应该是安全的,现在变的“不安全”。好比将重物放在高脚玻璃杯上,支点“易碎”,重物不易保。
也许,正是因为消费者在诸如此类的案件中输得太多,广大消费者终于在政府支持下,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还将每年3月15日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月15日,本来是毛主席的“向雷锋同志学习”题词的伟大日子,现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日。两者虽然不能同日而语,人们总是在“想起雷锋的日子”。
舆论与道德开始弥补交易规则的不足,许多城市提出“百城万店无假货”的口号,还有机构组织了“中华质量万里行”活动,王海打假也发展成为职业行为。如果商店的交易规则不是过度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话,现实中还会有这么多要求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呼声吗?媒体还会有这么多的“实事追踪”,“焦点访谈”,“现场播报”或“今日说法”吗?
4.交易规则上的司法“正负效应”
当商业交易规则的安全支撑点不安全时,司法保障的正效应就发挥不出来。尽管司法机构的工作依然是严肃的,审判程序也是严密的,执法环节也是强有力的。但是,当商业交易规则本身不合理,不安全,建于其上的法律保障就不会发挥预期的作用。而且,还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司法对商业规则的互动作用,就像一辆汽车可以向东行驶,也可以向西行驶一样,既可以产生正效应,也可以产生负效应。
笔者假定,汽车向东行驶定义为正效应的话,那么,向西行驶就是负效应。现在有一辆汽车应该向东行驶为正确方向,但是,路标错指向西。导致司机依赖错误路标指向,驾车向西方行驶下去。结果:司机越努力工作,越加大油门,越高速行车,汽车跑得越快,汽车距离正确方向就越遥远,同样,汽车回到正确目的地的时间也就越长,回到正确目的地所花的成本也就越大。
商业交易规则好似“路标”。它规定商业交易具体技术细节。司法好似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汽车,法官就是“司机”。在路标指向正确的条件下,司机越努力工作,司法就会产生更大的正效应;反之,就产生负效应,或更大的负效应。在司法产生负效应的情况下,完全按照路标开车的司机,在路标指错时,并不承担责任。商业交易规则设计不合理,法官也没有责任。笔者听到和看到,许多电脑消费者对法院判决不满的故事,他们在抱怨法官的素质,程序的不公。但是,笔者看来如同在错误路标指向下跑的汽车,人们都在要驾车司机承担责任,但是,却忽视了路标指错方向的责任。是谁使路标指错方向的呢?这个人是否承担责任呢?
三、金融市场的规则
1.股市交易的规则
前不久,财经媒体“炒”得火热的,要数“郑百文”和“银广夏”的故事了。经济学和法律学界专家从不同角度,对这两家公司的演变过程进行评析。笔者在此无需赘述事实。值得分析的是,几年前“红光”的故事,为什么现在依然重演?重演过程中的交易规则是什么?对于小股民来说,现行的交易规则安全吗?
同买牛和买电脑相比,买卖股票应属于高难度交易形式。因为牛和电脑,还是可以看到实物的。而买卖股票者,不但看不到公司财产“实物”,就连公司披露的资产财务报表,也看得似是而非,半信半疑了。
证券交易规则的基础是公平交易、公开交易和公正交易。“三公原则”不仅写入《证券法》条文中,还要落实到证券交易市场操作中。《证券法》解释与严格执法,都要建立在股票交易的市场上。证券市场至少要依靠四条“腿”来支撑。如果这“四条腿”不一般齐,或者,不一样坚固,证券市场交易就不会公平,市场就不会持续稳定;对股民权益的保护,就不完善;小股民的钱袋子就不安全。当年“红光”公司因为做假账,欺骗股民,被证监会处罚时,有一位小股民在上海浦东法院起诉“红光”,要求民事赔偿。但是,法院受理了案件又退回了,理由据说是诉讼请求与“红光”的欺诈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由于在我国任何做假账的上市公司,只能由证监会处罚,罚款上缴国库,法院暂不受理被侵害的小股民的民事赔偿案。由于法律对小股民无助,所以,上市公司在市场上失去了小股民的监督,只剩下单独的政府监督。外国股市近70多年的经验告诉人们,单靠政府监管是看不过来的,而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由于看不过来,于是乎作假账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胆子也越来越大,假账也越做越离谱。“中科系”黑庄,“亿安科技”现象,“郑百文”假账,无中生有生造出数十亿出口定单的“银广夏”,如此拙劣圈钱的手法,在外国早已被淘汰了,而在我国却盛演不衰,令小股民们忍无可忍。股东集团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等法律制度,一定要在我国确立了。否则,股市真的要变成“圈钱”的市场,《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真的要成为“圈钱法”了。[3]我国的证券市场,并非没有法律,并非没有政府监管,并非上市公司非要冒道德风险,只是因为在法律平台之下,缺乏整齐、坚固的支柱,使得大户与小股民,都在倾斜的平台上摸爬滚打。法律应该建筑在让老百姓看得见的,可信任的市场交易规则之上,才会有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
2.交易平台的“四条腿”
(1)可信的会计与审计报告
可信的会计与审计报告是“第一条腿”。做一个问卷实验:假定笔者对国内上市公司经理进行问卷调查,请他们填写出五个被认为国内最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其调查结果一定不会集中到四家会计师事务所身上,而是五的N倍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字都被写在问卷上。换一个问卷调查,在北京向路人调查哪家医院被认为是眼科最好的医院,多数人都会填写同一家医院的名字:同仁医院。为什么在医院选择上,人们有共识,而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没有共识呢?
在国内市场上,目前尚未形成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度的市场标准与评价指标。如果再做一个实验,请上述公司经理写出五个被认为全球最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时,结果就可能会集中到五家国际上最大的、最可信任的,收费也是最高的五家国际会计事务所上。因为这五家最大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在市场中被称为“五大”。
尽管我国的会计规则与国际会计规则已经接轨,但是,我国本地会计师要获得市场公信力还有一定距离,而距离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信度、权威度的水平更大。我国证监会的新近一项规定可以证明这个差距:我国金融机构在国内上市的财务报告,不仅请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作财务报告,还要再请国际“五大”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再做一遍财务报告。我国主管机关要求“内”与“外”两次财务报告的规定,足以反映出我国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差距。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存在可信度差距,《证券法》中对小股民权益的保护,就没有足够的支点,具体落实法律重点规定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就会有差距。
(2)可记录的公司信用
第二条腿是被记录公司信用。公司信用与个人信用,都不是原始就有的,都是被记录与评价之后才建立的,上市公司信用也是如此。信用记录在我国大陆起步较发达国家晚了几乎100多年以上,比台湾地区至少也晚了30年以上。
美国的公司信用记录从1899年开始记录公司与个人的信用,台湾地区的公司信用记录也从1970年开始。而我国大陆现在还没有统一的对全国公司的信用记录体系,对个人信用记录仅限于储蓄账户的实名制(2000年4月1日开始)。
由于我国大陆没有公司与个人的信用记录,公司管理层便不重视公司的信用,加之产权不清晰,国有资产多层次化,公司拖欠银行借款,公司之间拖欠货款,在市场中形成相当严重的“三角债”和银企之间的呆、坏账,以及企业应收账过大等情况。究其原因都与我国缺乏市场信用记录直接有关。
上市公司本来是公司群体中各方面表现较好的企业,但是,由于缺乏信用记录,上市公司的债务比例普遍过高,应收账数额过大,导致公司资金周转率不高,资金成本过大。这一切都导致公司经营效率下降,影响股东的权益。
上市公司的信用尚且如此,更不用说非上市公司和其他企业了。由于没有信用记录,无法知晓信用信息与信用评级,而只披露其他表面财务信息,这对小股民买股票相当于“隔山买牛”,买股票的感觉,比买活“牛”的农民,比买电脑的消费者更加茫然。
(3)产权明晰
第三条腿是企业产权明晰。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公司占多数。国有公司的产权,在理论上说得清,叫做“全民所有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是以多种国有形式存在的。在中央有“中央国有”的公司,再到省、地、市、县四级,都有各自的“国有公司”。
再从行业来看,最高的有垄断或半垄断全行业市场的“国有公司”,最小的还有“理发店”和“粮店”的基层“国有公司”。国有产权多层次化与多元化,导致地方政府“公司化”与国有公司“社会化”的互动现象。
由于“政企不分和互动”现象的存在,上市公司对小股民来说,就不能以书本上讲的经济学,或工商管理学院中教的理论来指导投资实践了。在“政企不分”与“政企互动”情况下,小股民的投资行为往往呈现出非理性行为。例如,本来SI、公司的股票应该无人喝彩,但是,小股民却积极购买。小股民寄希望于地方政府对ST或PT公司的挽救:地方政府认为“壳”是资源,小股民认为“物极必反”。
(4)契约精神
第四条腿是契约精神。在商业市场中,商业精神是需要传承的。契约精神,首先是及时履行义务的承诺文化。同伦理精神相比,契约精神对时间限制,看得极重。商业契约的承诺必须是即期的,而伦理的承诺可以是远期的。商业契约中,如果约定了履行时间,到期就一定要履行。如果不能履行,就是违约。违约的后果已经在合同中预先做了约定:或者破产、或者执行抵押物、或者第三方履行保证义务。除了契约中的债权人同意债务重整外,债务人几乎没有更多的选择。
其次,契约精神也是维护债权人权益的保障。如果在商业市场上,只要求债权人承担风险,不考虑对债权人保护的话,将来就没有银行愿意贷款。如果那样的话,世界上就不会再有商业银行。同样,没有契约保障的话,就不会有卖方的先发货,后收款;也不会再有信用支付工具(支票,或汇票,或信用卡等)了。人类只能退回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时代,交易成本增高。
再次,商业契约精神还是优化市场结构,鼓励商业协作的合作精神。如果没有契约,所有的公司都会趋向“大而全”,“小而全,的模式。公司经营成本增大,非生产性开支增大。企业不但要发展到“办社会”,而且,还要发展到“办政府”的程度。契约合作精神,使市场交易各方都有了预期,使政府监管更加透明,使股民投资更加理性,对证券市场更有信心。
如果商业契约精神替换为伦理精神,虽然有“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但是,没有时间的约定,只有等待“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了。市场没有了预期,欠债还钱,但要耐心等待,一直等到有了钱的那一天。
3.证券交易规则与投资安全
法律不保障证券市场投资者一定获利,但是,法律要保障证券市场投资环境的稳定、公平与合法。证券市场需要具有公信力的会计和审计师报告,以准确表达公司的财产现状。如同农村市场上的牛,牛要真实可信,不能包装。
证券市场需要有信用记录与评价体系来筛选公司,规范竞争行为,淘汰信用不好的公司。
市场还需要有产权清晰的公司制度,来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行为,并培育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还需要有商业契约精神保持人们对市场交易的预期,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与产业结构。证券交易法要建立在这四个市场支柱之上,有关市场的法律才能发挥监管和保障的作用。
四、结论
我们正处在一个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社会,与其相适应的是一个多层次与多元化的市场。从农民买牛,到京城市民买电脑,再到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的小股民,这三种交易形式与三种交易规则同在。我们的政府、上市公司与小股民、城市里的消费者和乡下的农民,都在各自交易市场中,按照潜在的和公开的交易规则运行。
农民、消费者和小股民的经济利益不同,但是,他们对市场的期望却是相同的:都希望有一个稳定,可预期的,公平、正当的市场。他们大家都希望,建立在各种交易规则基础之上的法律,无论是《合同法》,还是《证券法》,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将来的《物权法》,都将依赖“潜在的”和“公开的”交易规则,越来越多地依赖司法救济,来维护大众所期望的市场秩序。
交易规则作为商业法律运行的基础,我们很少注意到它们本身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公平性。我们以往过度注视的是,法律条文和判决的执行。但是,当忽视对交易规则本身的检视时,单纯理解法律条文和谈论严格执法是相当危险的。
交易规则本身如果缺乏正当性、合理性和公平性的话,其上运行的法律的效应可能是负面的!在我们初入市场经济初期,经常看到合法而背理的司法判决,经常遭遇合法却不被社会大众容忍的执法事件。此时,需要研究的是:法律与商业交易规则内在的关系,研究交易规则内在合理性,研究市场交易中法律的正效应,并且,使法律的正效应如何发挥到最大化?这就是市场经济与法律研究人员面对的挑战。 [1]参见吴思著:《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引自SINA网3月27日新闻,《北京青年报》,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 com。
[3]参见李曙光:“让正义直接得到伸张”,载《财经》2001年8月号,第34页。
2001 > 2001年总第44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