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BUS之后:割据、混战、统一
上期讲到,作为国民银行的BUS曾经引发了一场发生在杰克逊总统与其政治对手之间的权力斗争。这场斗争所直接带来的消极后果,就是将自汉密尔顿始就付诸实施的、旨在建立起一家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的努力受到重创。BUS自此一蹶不振,它的衰亡导致了人所共知的19世纪“银行狂潮”(bank mani-a)现象的出现,而这种无序竞争的局面一直到了20世纪才得以扭转。
1.遍地开花的银行业
1829年至1837年这一段时间可谓是各州银行发展的“黄金时代”,仅其数量而言就迅速地翻了番。各州政府为了扶持本州银行业的发展,在市场准入、资格限制等方面纷纷放宽条件,极大地刺激了银行遍地开花和加剧竞争的趋势。例如,纽约州最先修改法律,允许银行不必从州议会获得经营权的特许即可成立开业。另外的几个州随即跟风而上,效仿这种“自由银行业”( free banking)的监管模式。
不过,在市场准入和开业资格方面放松限制的同时,各州对银行业的经营状况也实施了更加积极主动的规制措施。纽约州在1829年设立了专司银行监管的“银行监督局”,1837年又设立了一个更为正式的、权限更大的银行监管机构—“银行委员会”。准备金方面的要求也开始在各州被写进法律。一直领美国金融业发展之先潮的纽约州在存款保险方面的实践又一次走在了前面:1829年,纽约州通过了《安全基金法》(safetyfund law),并依据该法的规定首次建立起了银行储户保险制度。遗憾的是,这一创造性的制度设计后来匆匆夭折,以失败而告终。
2.“绿背钞”的一统天下与国民银行的“风云再起”
在南北战争爆发前夕,美国国内流通的主要货币是由各州银行所发行的银行券。这些银行券随其发行银行的信誉和资产状况的不同,而具有高低不等的币值,并且币值一直摇摆不定,一如当时阴霾密布、前景难料的政局。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银行券同时在经济领域里流通(据后来统计,大约共有72 000种),它们中又有很大一部分是伪币,给国民经济运行和金融秩序稳定带来了极大的破坏。当时代表北方各州利益的联邦政府为了控制和缓解流通领域中的混乱局面,设计了今天为我们所熟知的“绿背钞”,并将其作为法偿货币予以发行,以便为其在南北战争中的各项开支筹资。后来,战争时期出于特定目的而发行的“绿背钞”逐渐取代了各种银行券,最终成为了美国的国家货币。战后国民银行的纷纷设立,与“绿背钞”在全美范围内的成功流通大有关系。
为了将各州银行发行的银行券淘汰出局,使“绿背钞”在货币流通领域里一统天下,联邦政府可是狠狠动了一番心思。这一攻歼战役分为前后两步部署。第一步是建立起一套像样的国民银行体系;第二步是采取征收重税的办法,使各州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在货币市场上逐渐绝迹。1863年《国民银行法》(National Bank Act)的颁布为这些措施的施行扫清了障碍,其中最重要的规定便是特许成立那些由联邦政府直接进行监管的“国民银行”。货币监理署被授予了执行这部法律的职责。这一系列的措施最终促成了由州政府与联邦政府分享监管权的“双轨制”银行监管体制的成熟。
3. Fed的诞生
南北战争之后的美国银行业中,各家银行票据交换所(bank clearing houses)曾经一度承担了极其关键的角色。它们在当时实际上发挥着中央银行的某些功能,其结算凭证常常被用来作为缓解货币供给短缺的政策工具。票据结算凭证在19世纪末连续几次的经济动荡中都起到了稳定金融市场的中流砥柱作用。而随着监管经验的积累,联邦政府也开始意识到,其自身的行为能够影响到货币市场的运行状况。例如,从1887年起,联邦政府借助购买债券、投入额外现金的方式,对货币市场进行干预。而在1899年,财政部开始将国民银行作为在国民经济形势不稳的阶段稳定市场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长也随之寻求扮演中央银行行长的角色,不过令人遗憾的是,相关资源及知识的缺乏却使其难以胜任这种专门职责。
时值19世纪20世纪之交,为了规避政府对商业银行所施加的功能性监管,一种新型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应运而生,并日益兴旺地开展起业务。“纽约人信托公司”(KnickerbockerTrust)是当时纽约州第三大的信托公司,在1907年10月22日倒闭之时已经吸纳了超过6000万美元的存款。它的倒闭使美国进入了其金融史上最为黯淡的萧条时期之一。在这场危机中,联邦政府显得力不从心,无以措手。而富有戏剧意义的是,一位拯救社会于危难之中的“时代英雄”就此横空出世,他便是大名鼎鼎的J·P·摩根。这位金融家以国家救星的面目踏上历史舞台的前沿,在抑制金融动荡的过程中,起到了类似于“一人联邦储备银行”的作用。即使如此,整个美国在这场突如其来、并且振幅强劲的危机中仍然抵不住经济倒退、金融失序的趋势。
为了应对经济和金融危机,美国国会成立了货币委员会以审查1907年危机的成因,并试图提出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的一些预防措施。该委员会由参议员Aldrich任主席,他启动了持续近4年之久的深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于1912年向国会引入了一项立法议案,提议在全美范围内建立一家中央银行机构。在经过激烈的国会辩论和种种政治力量的妥协之后,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案》(Federal Reserve Act)得以颁行。在既有的双轨制监管格局之外,这部法律又进一步地划分了银行业监管的权限。银行业除了接受各州的监管,在联邦层面上还需接受财政部和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n,简称“Fed”)的同时监管。具体说来,财政部下设的货币监理官继续保留检查和监管国民银行的权能,而新建立的Fed则统管货币政策。
(未完待续)
2001 > 2001年总第44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