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 2001年总第45辑

美国银行业史话(三)

  三、银行分支行:支持与抵制
  对美国银行业体制产生重大影响的另一个监管因素是对银行设立分支行的限制。在银行业领域,设立分支行是一项几乎从美国建国开始就发展起来的商业惯例。不过依照《国民银行法》的规定,国民银行设立分支行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至1895年,共有20个州允许在本州经营的银行设立分支行,但大多数的分支行都将业务限于同城领域之内。后来,在这些持开放政策的州中,有8个后来又陆续恢复了设立分支行的禁令。至1896年,全美共有13个州禁止开展分支行业务,很多其他的州将这一商业行为视为非法金融活动。
  1.反对者联盟:乡村银行、ABA及货币监理署
  19世纪末,全美仅有5家国民银行和82家州银行设有分支行,而它们总共拥有的分支行只有区区119家。在1900年至1902年之间,前后有好几稿的银行分支行立法提案被送呈国会审议。出于那些抵制竞争的乡村银行的激烈反对,关于这项立法的努力最终功亏一篑。在众多的反对者中,美国银行家协会(American Bankers Associa-tion)是最为坚定的强硬派。这个组织分别于1916年和1922年两次通过抵制设立银行分支行的类似决议。
  反对者们在政策上的同盟是当时的货币监理署。确切地说来,从地域上控制银行业务空间拓展的政策主要是出于监管者的谨慎考虑。时任货币监理官的查尔斯·G·道斯就是当时反对设立银行分支行的最强有力的代表之一。同其他反对者一样,道斯担心的是遍设分支行的大型银行将在同业竞争市场中变得越来越强大,最终占据垄断地位和掌握市场控制权,将小银行挤垮,从而破坏、甚至摧毁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国民银行体系。
  在一份呈递国会的声明中,货币监理署是这样来表达对是否支持设立银行分支行的看法的:放任主义的银行分支行制度将会“导致培育某种将小银行从市场上赶尽杀绝的巨型货币支配力量”,因此美国必须在两种银行体制中进行选择—或者是拥有成千上万个分支行的一家大型“美国银行”、或者是成千上万家独立的小银行。
  2.“单一制”银行体制下的代理行制
  尽管存在着强烈的反对意见,在1920年代,银行分支行的数量仍然有了显著的上升。1923年全美有91家国民银行、580家州银行拥有了自己的分支行,总数达2 000家之多。这些分支行的贷款和投资业务占到了整个商业银行业的15%左右。即使是在设立分支行的现象如此蔚然成风的情况下,各州在这方面的立法和政策仍旧不可逆转地保持着或明令禁止、或严格限制的保守方向。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美国国内“单一制”银行体制的成形,即各家银行分别作为单一的经营实体开展业务。这些单个的银行相互之间纷纷设置了协调彼此业务往来的代理机构,以便于开展跨州、甚至跨城的业务和交易。这些代理机构彼此进行拆借,并且相互委托本行在自身主营地区之外的业务。由于纽约早在南北战争之前就已经雄踞全美金融中心的地位,因此许多乡村银行在业务上强烈地倚赖于其在纽约设立的代理机构。然而,对于城市银行及其票据交换所来说,当它们试图在金融动荡时期稳定货币市场的流动性时,代理行制却成为了极大的障碍。因为那些乡村银行在金融形势吃紧的困难时刻,总是倾向于迫不及待地抽回自己在他行的存款。
  3.名至而实不至—《麦克法登法案》的颁行
  对银行设立分支行的限制性政策终于在国会看似有了某种松动,其标志性事件便是1926年《麦克法登法案》(Mc-Fadden Act)的颁行。这部法案旨在允许国民银行在州银行所受到的同等限制条件之下设立分支行。也就是说,如果州法律允许州银行设立分支行,就应当将这样的准入条件同等地适用于国民银行。此外,法案还规定国民银行可在居民人口超过25 000的城市设立分支行。
  不过,这种松动却仅仅是象征意义上的—《麦克法登法案》所最终带来的实行效果,是在事实上允许各州的立法机构与监管机构阻止州外银行在其领域内开设分支行。通过提高或者强化开设分支行的准入条件,各州有效地确保了那些小型社区只能从本地银行那里得到金融服务。这些势力单薄的本地银行将就此免于同规模更大、资本状况更健康的大型城市银行进行竞争,从而保住本地社区的业务份额。这种银行业内的地区保护主义自然带来了比限制竞争更大的弊端:对设立分支行的限制催生了一大批经营实力极其弱小的银行,它们在后来将被证明对经济的严重下滑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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