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 2001年总第46辑

“会计造假”的背后

  
外部投资者主要通过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来了解公司内部的财务信息。为保证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各国证券法规都规定了“充分披露”的原则。但是,“充分”到哪种程度,恐怕只有内部人才清楚,外部投资者只能靠想像力和推理能力来推测了。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美国经济学家、华尔街专栏作家马尔基尔教授曾有一个形象而诙谐的比喻:一家上市公司的收益表就像一件比基尼泳衣,它所展露的是让人感兴趣的,但它所遮盖的却是至关重要的。他指的是,会计人员完全可以通过“创造性”的会计程序来操控会计数据,以迎合其特殊目的,而这是很难被第三方所验证的。不过,也应该看到,对于严重的会计舞弊行为,可能就不仅仅是比基尼泳衣的长短和尺寸问题了,因为很有可能连泳衣下面的肌体都是假的。它所涉及的一个更严重的后果是:你无从知道,那些被投资者竞相追捧而闪亮登场的“花季少女”,究竟是不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泰国人妖”!
  在中国,会计‘‘魔术”和会计‘‘骗术”相结合的会计造假闹剧也正如火如茶地上演着。在这方面,中国人不愧为“讲故事”的能手--一些会计造假者还时常释放一些诸如“结婚”、“离婚”之类资产重组题材的烟雾弹,以掩人耳目。这些花边新闻,尤使外部投资者神魂颠倒。随着郑百文、ST猴王、银广厦、哈药集团等会计造假案例的频频曝光,会计信用的重建开始被媒体广泛讨论。就在人们热切地呼唤“会计良心”的同时,我们更需要的可能还是冷静而理性的反思—反思会计数据背后的“人”、“人”背后的“制度”以及“制度”背后的“行为”。
  一、事实与真相:揭开会计舞弊行为的面纱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现象并不为中国证券市场所独有,早至1720年的英国,发生在那里的南海公司泡沫事件,就是世界上第一例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案。该案使英国股市信用基础受到空前动摇,此后100余年,英国人一直“谈股色变”。
  中国股市经过10余年的发展,成绩骄人,但是频繁发生的会计舞弊案(见下表)也给中国股市的未来发展投下浓重的阴影。据上海财经大学的一项调查显示,88%的调查对象认为多数上市公司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而另一份《中国股市投资价值》报告则称,如果真把上市公司造假的案件彻底查一遍,茫茫股市将找不到几张真实面孔[1]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手法可谓繁多,如虚增利润,涂改缓交税款的批准书,隐瞒重大事项,漏记利润支出和漏记债务,提前确认收入,伪造银行对账单等,其作假技术已非常高超。而更为严重的是,作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角色的注册会计师,也加入了帮助上市公司造假的行列,最典型的就是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截至2000年底,该所已为近200家公司承办上市审计或评估业务,其中挂牌上市的有近100家。轰动全国的三九药业和银广厦的会计造假案即与该事务所有关。而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也频频为康赛集团等上市公司的假账作证。在假账林立的证券市场中,“洪钟毁弃、瓦釜雷鸣”的现象就有些见怪不怪了。
  中国证券市场上一桩桩会计造假案例,已对中国的公司、证券和会计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们不能不思考那些屡禁不止的会计造假现象背后的制度根源。
  部分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状况表
  ┌────┬───────┬───────────┬──────────┐
  │公司名称│舞弊性财务报告│基本方式       │涉及金额      │
  ├────┼───────┼───────────┼──────────┤
  │大庆联谊│招股说明书  │编造上市前3年报表   │上市前3年虚增利润  │
  │    │1997年年报  │涂改缓交税款批准书  │16176万元      │
  │    │1996年年报  │合并会计报表不抵消内部│虚增4 000万元    │
  │    │1995年年报  │交易         │虚增939.13万元   │
  │    │1994年年报  │加工产品增量未销售计入│虚增796.88万元   │
  │    │       │当年损益       │虚增1058.6万元   │
  │    │       │应付未付费用计入当年损│虚增54.26万元    │
  │    │       │益          │          │
  │    │       │费用未计入当年损益  │          │
  ├────┼───────┼───────────┼──────────┤
  │琼民源 │1996年年报  │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虚增利润5.4亿元   │
  │    │       │况下提前确认收入   │虚增资本公积6. 57  │
  │    │       │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有│亿元        │
  │    │       │关部门批准项目和确认情│          │
  │    │       │况下编造对四个投资项目│          │
  │    │       │的资产评估      │          │
  ├────┼───────┼───────────┼──────────┤
  │红光实业│招股说明书  │虚构产品销售、产品库存│虚报利润1.57亿   │
  │    │1997年中报  │在中报中虚增利润   │虚增利润8174万元  │
  │    │1997年中报  │在1997年年报中少报亏 │少报亏损3 152万元  │
  │    │       │损隐瞒重大事项    │          │
  ├────┼───────┼───────────┼──────────┤
  │综艺股份│招股说明书  │篡改子公司审计报告,虚│虚增利润230万元   │
  │    │上市公告书  │增投资收益和长期投资 │虚增资产230万元   │
  ├────┼───────┼───────────┼──────────┤
  │蓝田股份│CO招股说明书 │未经批准处置的土地按评│虚增无形资产1 100万 │
  │    │1995年年报  │估结果计人无形资产  │元         │
  │    │       │伪造银行对账单    │虚增银行存款2 770万 │
  │    │       │隐瞒重大事项—缩股  │元         │
  ├────┼───────┼───────────┼──────────┤
  │东方锅炉│招股说明书  │包装上市、虚增利润  │虚增利润1.23亿元  │
  │    │1996-1998年  │将上年的销售收入推迟到│          │
  │    │年报     │下年确认       │          │
  └────┴───────┴───────────┴──────────┘
  资料来源: www. csrc. gov. cn.
  二、激励与行为:会计舞弊产生的制度土壤
  法律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的原理表明,法律或其他制度能对利益主体的行为构成一种隐含的价格,并进而对该利益主体的行为形成某种激励,通俗地讲就是,“在好的制度下,坏人也会做好事;在坏的制度下,好人也会做坏事”,有什么样的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
  会计信息是企业合约中各利益相关主体分配风险和收益的重要依据,也是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从理论上讲,在理想状态下,经营者如果想得到外部稀缺资本,他们往往会主动披露会计信息。但在现实中,由于外部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有可能会选择性披露信息或在特定制度环境下干脆造假来欺骗外部投资者以图“圈钱”。为此,各国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等都规定一些防范措施来防止造假。如公司法中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设置、经理人股票期权等制度安排来缓解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在外部监控机制方面则设置了外部独立审计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来加大造假成本。
  中国从1993年开始致力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建设。1993年4月,我国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供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且对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内容作了规定。在此基础上,我国于同年6月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并开始颁布一系列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认可了《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独立审计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在股票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中的运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从1993年7月开始实施的,并在此基础上陆续颁布实施了具体会计准则,至2001年5月底,我国已经正式颁布实施了13个具体会计准则;至2001年5月底,我国已经颁布25号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8号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在此期间,又分别于1993年和1999年对《会计法》进行了修订;另一方面,我国在《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了《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也肯定了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审计制度;而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也规定了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会计当事人行为的制度环境,并规定了利害当事人行为的机会选择集。尽管这些制度从形式上来看已相当完备和严密,但是造假却屡禁不止。这说明在制度运行环节还有待完善的地方,利害当事人有可能会利用机会集中的模糊规定或漏洞进行会计舞弊活动。
  1.中国会计制度中隐含的“弹性空间”
  中国《会计法》在1999年修订之前对会计核算原则的规定是“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依据“权责发生制”,企业在报告期间尚没有实现收付的经济业务事项,如应付、应收款项及与此有关的收入、费用、成本及利润都可以列入会计报表,而与权责发生制相配合的会计分期假定,使会计技术人员和管理者有机会在一定的会计期间内利用弹性会计技术来操纵会计数据以迎合其特殊目的,这些会计技术包括,潜亏挂账、模糊收入确认、关联交易、补贴收入、资产重组、托管操作、合并报表、改变会计政策、表外操作、利用更正公告、滥用重要性等,其中关联交易为最常用也是最隐蔽的手法。可以说“权责发生制”为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包装和会计舞弊埋下了伏笔。
  针对企业滥用权责发生制的情况,1999年的《会计法》修订的核心工作就是确立会计核算的“实际发生”为基本原则。尽管修订后的《会计法》于200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但此后仍能看到不少涉嫌违反《会计法》实际发生原则的案例,深华宝就是一个例子。[2]
  深华宝的案例还仅仅表现为一般性的会计违规操作,而更为严重的则是会计凭证造假、虚构利润、隐瞒重大事项等会计舞弊行为,如上表中列举的红光实业、大庆联谊、琼民源、东方锅炉等案件。对于这些重大舞弊案件的处理,大多以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方式给予相关当事人以处罚,而在民事责任方面,却并没有可供操作的实施细则支撑;另一方面,1999年《会计法》则根本就没有与会计舞弊相关的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在会计信息责任主体的资格认定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如1999年《会计法》将会计信息主要责任主体界定为企业管理当局,但一些国有的企业管理当局由于受政府的干预和产权主体的模糊,责任主体就很难确认,即使是确认了责任主体,由于会计造假过程中所涉及人员众多,责任如何分担也是一个问题。中国会计法律和法规对虚假会计信息本身的界定方面也不清晰,由于会计信息本身的专业性质,法律界和会计界有可能会产生知识沟通上的困难,对于到底什么是虚假的会计信息,法律和司法部门并没有能够给出一个相对明确的界定和分类标准,这给司法界有关验资诉讼审判实践造成了困难。而正是以上会计制度设计本身的模糊和粗糙,给会计相关人员的舞弊行为以可乘之机。
  2.外部审计制度:“经济警察”成为造假“帮凶”
  从事外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本应是证券市场上的“经济警察”,但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下,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合谋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事也屡见不鲜,如琼民源、银广厦等案例中都能看到审计师“帮凶”。
  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来看,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很多曾经属于国有而且挂靠于某行政、事业单位,存在产权模糊的问题。而且在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大多数为有限责任制—截至2000年年底,4674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中,实行合伙制的仅有409家,90%以上的事务所仍是有限责任公司制。虽然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正在改制的过程中,但此转制过程仍有些嫌慢。会计师事务所的这种制度安排,可能会导致一旦某一家事务所参与作假账,对事务所的处罚可能仅仅涉及几台电脑和一间租来的办公室,而对涉案个人的财产却较少涉及。这就会助长注册会计师执业的“道德风险”。
  3.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失灵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有责任监督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生产过程。但中国实际运行中的公司治理制度并没有为董事和监事提供监督的激励。有人通过对沪市1998年报中的432家上市公司作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董事兼高级经理的比例为31.2%,董事也就很难有动力去监督经理的行为。另外,在国有股权所占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会人员总数也较高,董事会和经理班子之间的激励安排上,经理班子常常把持公司决策权,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董事会对财务的内部控制能力就会弱化。
  以琼民源公司为例,其在治理结构上虽然也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但是董事长马某却兼任总经理,又直接控制着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很难起到实际作用。
  对于监事会来说,林凌等(2000)在考察81家高科技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时,发现监事会领取报酬的比例较低。监事即使领取了报酬,该报酬数额也往往由“内部人”掌控,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大打折扣。
  中国一些上市公司也设置了独立董事制度,但独立董事“不独立”现象在中国并不罕见。一些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有很多是与公司管理层有某种“灰色”联系的人,美国的一份研究报告—《财务报告舞弊:1987-1997》表明在美国此类公司最容易发生会计舞弊事件。中国的独立董事即使“独立”,甚至“独立”得连公司的报酬都分文不取,如郑百文公司的独立董事陆家豪教授,他声称在任独立董事期间,不仅未领取任何报酬甚至连饭都不吃公司的,他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只是根据已经造过假的财务报告提出一些发展建议,而且他说他对公司内部财务运营情况并不知情,更谈不上监督权的实施了。但是在“郑百文财务造假案”水落石出以后,陆教授被证监会罚款10万元。这对一位月薪只有1500元左右的教授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难怪他认为处罚太重了。由此案例可以看出,独立董事制度这个西方的“舶来品”在中国“水土不服”,并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从外部治理机制和财务报告的需求主体来看,中国资本市场由于会计信息“噪声”的过度干扰,股市效率缺乏,股价不能够快速消化和反映会计信息,小股东只是关心二级市场的投机运作,不关心也无从关心会计信息的真假,资本市场机制的扭曲无法对会计造假者和管理层形成压力机制。对于债权人来说,许多上市公司的大债权人多为国有银行,它们没有足够的动力去监督公司的财务运营。对于大股东来说,由于中国上市公司大多数由国企改制而来,国有股“一股独大”,且有很强的政府背景,他们都与公司决策和管理层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难得糊涂”或者干脆鼓励造假,是他们极有可能采取的态度。
  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机构的失败,导致上市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环境恶化,而内控机制的缺失又直接影响到会计舞弊行为的约束结构,从而为会计舞弊的发生提供了契机。
  4.审批制下的“谎言”与“陷阱”
  从1993年开始,中国的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的是指标额度控制制度,而且从1993年到1996年末,政府实行的额度管理办法是“限规模,不限家数”,这种制度环境诱发了权钱交易等上市寻租活动,各地政府为了用足额度,帮助本地上市公司“公关”,甚至搞了一些“拉郎配”项目。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劣质企业通过“包装”而得以混迹于证券市场,会计舞弊活动也在这种制度土壤中生根发芽。在此后的发展中,这些劣质企业为了能够在股市中继续其“圈钱”游戏,不惜一而再、再而三地编造“谎言”,在“说谎”和“圆谎”的循环中彻底堕落下去。
  1997年,中央政府提出股市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口号,上市额度不再实行“撒胡椒面”式的额度管理办法,而是采取“总量控制,限制家数”的措施,重点支持一些重点国有企业,一大批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改制而上市。证监会为了执行中央的政治任务对于重点企业的上市也放松了监控,为会计舞弊活动的发生提供了空间。
  5.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权体制:地方政府“难得糊涂”
  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证券市场是在中央政策的支持和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当然地方政府也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由于中国特殊、的分权体制,地方政府基于税收利益和地方形象或社会稳定的考虑,对本地上市公司往往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在对上市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方面,地方政府往往也并不是中央政府政策的不折不扣的实施者:上市公司作为本地面向全国的“圈钱窗口”,往往是本地政府财政的利税大户,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如通过会计造假而“圈钱”)采取纵容、包庇甚至鼓励的态度。而对于中国证监会来说,其调查权力和监管权力是有限的,没有地方政府的配合,一些规范股市和上市公司行为的政策就会落空或被扭曲。
  6.“关系”本位的非正式制度:“关系”交易中的“黑箱”操作
  受儒家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也呈现出一种特殊的“差序格局”和伦理色彩,以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大股东为核心的企业集团,很类似于一个家族企业,上市公司成为该集团的特殊成员—它往往成为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集结点,又是从外部投资者那里“圈钱”的机器;集团内部成员之间进行的“关系”交易,很容易产生“黑箱”操作,而这正是会计舞弊行为得以滋生的温床。
  “性格决定命运”,如果中国决策者未能及时对资本市场中广泛存在的“关系”交易采取制度性防范措施,早晚会为此而付出沉重代价,亚洲一些国家已经以惨痛的经历证明了这一点,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警觉。
  三、结语
  一位熟悉亚洲各国企业集团公司运作的财务学教授说,亚洲人很聪明,他们将西方的各种财务技巧都引进了,就是没引进良心。但是良心是无法引进的,能引进的只有技术和制度。在近10年的会计实践和会计准则及其他会计制度的建设方面,中国着实进步很快,有些会计制度已与国际标准很接近,但并没有阻止“会计魔术”和“会计骗术”在中国的泛滥成灾。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会计信用和会计良心是呼唤不来的,它要靠会计实践和制度的互动,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正处于法治建设时期以及缺乏独立会计、审计传统的国家来说,制度本身反思机制的建立和“干中学”的实践理性是同样重要的。  [1]参见何晓晴:《会计信用是股市的灵魂》,载《财经时报》2001年1月12日,第6版。
[2]参见清议:《掀开企业虚假利润的面纱》,载《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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