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1 > 2001年总第46辑
票据诈骗犯罪模式及其防范措施
一般认为,诈骗犯罪由以下五个阶段构成:一、犯罪人的诈骗行为;二、因诈骗行为而导致被骗人的认识错误;三、因这种错误认识而导致向诈骗人或相关人给付;四、因给付而导致诈骗人或相关人获利;五、被骗人或相关人因而遭到损失。从这五个连续的阶段我们可以看出,诈骗犯罪具有极强的互动性,是行骗人和被骗人之间的一场“交易”。当诈骗犯罪蔓延到票据领域时,出现了更为复杂的一种犯罪类型。票据是我国目前除货币外应用最广泛的一种金融工具,不但具有强大的经济职能,其本身又具有极强的技术性,这就使得票据诈骗犯罪具有多发性、手段智能化、形式复杂化、团伙犯罪多和标的数额大的特点。如何在防范票据诈骗犯罪时捏住其“七寸”,以互动关系为切入点的犯罪模式分析,是一种新的方法。
一、票据诈骗犯罪模式的基本形态
从票据诈骗犯罪的单个案例整体来看,在施骗者和被骗者之间的信息交互中,两者就涉及票据的某些信息进行交流,其结果是:当两者达成一致时,犯罪就向着得逞的方向发展;当两者未达成一致时,犯罪未得逞。可以用图一来表示:
如图所示,①表示施骗者和被骗者就票据的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的相关信息进行交互,②表示两者就票据以外的原因关系的相关信息进行交互,③表示了①和②两个交互过程相互间可能存在的强化或弱化关系,这就是票据诈骗犯罪模式的基本形态。例如,利用空头支票、作废票据、伪造票据、变造票据、空白票据或无可靠资金来源的票据作为支付手段进行购销行为。笔者针对中国实证法意案例库(www. lawyee. net)中所有的票据诈骗案例32个(共包括77起票据诈骗犯罪行为)的统计分析,该种形态的犯罪行为占92.2%
在这种形态下,根据票据本身的合法性和票据实现经济职能的不同,又有几种具体的形态。
第一种,作为支付手段的票据在记载事项形式上不合法时的形态。票据在现实使用中是以记载标准化事项的纸质形态存在的,而这些记载又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格式要求,不符合记载要求的票据可能是无效票据,最终可能导致无法获得承兑。票据的技术性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在票据的形式要求上。技术性排除了那些低劣的根本不懂票据的犯罪分子利用它进行诈骗,但也增加了合法使用者的审查义务,并且随着高科技手段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就连专业人士都真假难辨,更何况普通的使用者。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有: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诈骗,使用虚假记载票据诈骗,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诈骗等等。另外,还要注意的一种情况是,施骗者作为销售货物的一方,要求被骗方用票据支付,在验票过程中克隆票据,再用假票据偷换真票据,再用真票据获取非法利益。这种犯罪方式也是该种形态下的一个反向的诈骗方式,被骗者应注意保护票据的信息和票据的真实性。
第二种,作为信用手段的票据在其记载事项为形式上不合法时的形态。信用手段是指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某人的信用,把未来可取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或者以票据作抵押,来保证债权的实现。作为信用手段的票据,本身并不一定用来实现债权,可能仅作为一种信用担保的方式,因此被骗者可能会放松对票据本身的审查,这就使得诈骗犯罪行为的得逞率上升。因此,在出现以票据作为信用手段担保债权实现的情况下,一定不要放松对票据本身的审查。
第三种,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不合法的形态。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一样的事物,无论技术水平如何先进,形式上不合法的票据总会露出马脚,因此如果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形式上完全合法的票据,就需要接受票据的一方对其作实质上的审查。如确认使用票据人员的身份,与付款行联系确认票据的真实性,票据账户的资金保障情况等等。这里需要额外提一点,由于当事人之间往往进行的是一段时间内的债权债务履行方式,接受票据方有时候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实质审查,特别是当他在短期内多次安全地进行以票据为支付手段的交易业务。票据诈骗犯罪分子就是利用这个时间差进行诈骗行为。在现货交易中,除了商业上的考虑以外,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交易双方的情况对票据作一定程度的实质审查。
就上述关于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对防范票据诈骗犯罪的意义,可通过中国实证法意案例库(www. lawyee. net)中所有的票据诈骗案例32个(共包括77起票据诈骗犯罪行为)的统计分析来表明(见图二)。
二、票据诈骗犯罪模式的简化形态
一般来说,票据权利人最后都是通过银行具体实现票据权利的,因此,有些犯罪人就会把犯罪对象直接指向银行,此时,施骗者和银行之间就不存在其他的交易关系,这就是票据诈骗犯罪模式的简化形态(见图三)。
以银行作为票据诈骗犯罪行为的直接作用对象,是犯罪分子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或者相关的其他信息如身份证明进行伪造或变造,使得银行具体业务人员不能分辨真伪。因为银行一般只对票据及其相关信息作形式上的审查,如果确定无误,则不会作进一步的实质审查。另外,也有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内部职员实施内外勾结的诈骗行为。就这种形态,除了从法律上界定银行在此类票据诈骗案件中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外,提高内控意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银行临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责权要分明;建立金融票据案件信息及时通报制度,形成有效的防范安全网;克服各家商业银行自成体系、互不相干的缺陷。
三、票据诈骗犯罪模式的复杂形态
票据诈骗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些复杂的变形,诈骗行为的实行行为人和最终诈骗利益的获得者,诈骗行为的直接行为对象和诈骗犯罪的实质被害人,都有可能不是同一个主体,而这些主体之间产生的分离,使票据诈骗犯罪模式呈现更为复杂的形态:(见图四)
按照一般人的逻辑思维,行为与利益和责任具有法律上可期待的关系,一个诈骗行为一旦与行为主体利益脱离,该诈骗行为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一旦与责任相分离,则注意义务就可能在实际履行中受到削弱,这些都增大了票据诈骗犯罪的得逞率。因此,在错综复杂的票据法律行为中,我们都应该严格执行票据业务的相关规范,以一个谨慎当事人的标准作为或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