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 2001年总第48辑

CEDLI—新加坡寿险监管体制改革概述

  新加坡是城市国家,人口300多万。相对于其领土面积与人口总量而言,新加坡保险市场比较繁荣,共有直接保险公司54家,再保公司47家,自保公司51家,保险经纪公司157家,保险代理人近3万人。1999年新加坡保险业总资产共389亿新元(约人民币2000亿元),保费总收入达95亿新元(其中寿险占67%),比1998年增长16%。
  过去,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对保险市场的监管采取十分保守和谨慎的态度:1984年对外国保险公司关闭了普通险市场,1990年关闭了寿险市场(自保和再保市场仍对外开放)。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业领域涉及保险公司的注册、其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基金投资限额、分设基金的审批、寿险新产品的批准、保险中介的任职与条件、保险中介的市场行为等。
  1998年,新加坡保险市场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出现了保险公司资产下降、保单持有人因未来收益不确定而大量脱保、新的保险公司难以成立等问题。为摆脱危机,也为适应世界金融一体化的趋势—金融服务业之间界限模糊、全球产品不断创新、全新经销渠道拓展,从1999年开始,新加坡金融监管局保险署开始寻求新的监管方式,趋向于放松监管。
  首先,开放直接险市场,取消外国人只能持有本地直接险公司49%股份的限额,且不限制外国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数量。其次,继续开放再保和自保市场,力图将新加坡建设成区域性再保和自保中心;再次,在监管方式上,加强对保险公司财务及遵守法律法规的监管,确保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自由资产;同时放松对保险公司业务进行直接、具体监管。用新加坡金融监管局保险署的话来讲,这是“由管理转为监督”。
  英国和澳大利亚都已开始在保险业中推行信息披露制度。在我们访问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期间,他们曾颇为自豪地介绍了实施中的保险中介信息披露制度。新加坡的CEDLI报告,参考和借鉴了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经验,这项重大改革将非常有助于保单持有人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甚至同一家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不同产品,尤其是分红产品和投资连结产品,在获取信息的基础上选择最适合自己需要的产品。
  我们下文介绍的CEDLI报告,就是在上述背景下诞生的。该报告试图在保险公司中推行一套细致完善的寿险分销制度,以提高保险公司的透明度;通过增加公众的保险和投资知识,促进潜在的投保人和保单持有人“买者自知”,减少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替代监管者对保险公司的直接监督。
  一、CEDLI报告
  2000年3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组建了寿险分销效率委员会(以下简称CEDLI ),成员主要由来自新加坡寿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组建该委员会的目标在于:审视寿险业现行分销结构,寻求提高寿险产品销售标准、透明度和有效性的途径。
  CEDLI分为三个工作小组。第一工作小组主要由精算师组成,负责研究有关寿险产品销售费用等信息的披露,尤其是寿险产品销售佣金的披露。第二工作小组关注寿险销售的全过程,提出寿险代理人合适的资格要求,提高其市场行为标准,研究改善现行代理结构的策略。第三工作小组将通过收集和分析现实材料,广泛听取各方利益相关人意见,鼓励发展新的分销渠道,如网上销售保单、发展保险经纪人以及市场直销等。
  除上述三个工作小组之外,CEDLI还委托资深咨询专家,研究和介绍澳大利亚、英国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销售行为规范体系以及保险监管经验,征求各保险行业协会的意见。
  CEDLI于2000年4月召开第一次会议。分别于8月和12月向新加坡金融监管局递交了两个相关报告,围绕增加寿险产品及其推销的信息披露程度这一核心问题,提出了一些重要举措,以期提高整个寿险业的透明度,促进保险市场的竞争与自律。
  8月报告提出了改革的大致框架,建议完善保险中介人销售寿险产品的咨询过程、产品披露和职业培训要求,以提高寿险业的服务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险中介人的咨询过程。报告认为,所有寿险中介人提供咨询时应遵循最低标准。他们应当获取有关消费者经济状况、需求与目标的必要信息,在提供介绍和咨询之前,合理分析这些信息。同时,消费者则应了解中介人的地位,即中介人是代表保险人的代理人还是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经纪人;衡量中介人咨询的基础、判断这些咨询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
  为实现上述要求,报告提出了三项举措:1.中介人应向消费者披露自己的地位(代理人或经纪人);2.中介人应使用规定的最低事实调查表,对咨询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净值,收入及支出,投资目标及优先权等,中介人应承担严格使用信息及保密的义务;3.中介人应使用规定文书,如用于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的需求分析表,中介人应在表上签名。
  (二)产品披露要求
  消费者可以从下列材料中寻求寿险产品的相关信息:
  1.寿险指南。由寿险协会出版,旨在向消费者介绍寿险基本概念以及不同寿险产品的基本信息。
  2.产品概要。包括寿险产品的有效期、条件以及有关产品性质与利益的特别信息。
  3.利益描述。这是中介人根据当事人的特点(比如年龄、保险金额、保单有效期)对推荐产品预计利益的陈述,当事人和中介人都必须在利益描述书上签名。
  为了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报告认为,作为消费者的投保人有权进一步了解销售信息,包括分销(通过中介人销售)成本,产品生产者的收费与支出,产品生产者从产品销售中获取的利益等。基于此,报告提出下列要求:
  1.在利益描述书中明确披露分销成本,包括支付给中介人的现金(佣金与红利)、中介人的服务费用以及管理费用与补贴贷款。上述披露要求适用任何渠道销售的寿险保单。
  2.在利益描述书和年报中,明确披露保险公司的收费与支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总扣减额”,由管理费、佣金、死亡给付、解约金和利润成数构成;一是“收益扣减额”。
  3.增加现有产品披露程度。扩充“寿险指南”的容量,要求“产品概要”说明产品的目标、列出当事人要求的经济承诺、回报的变动性以及投诉的程序。
  披露分红与投资连结产品的开支与花费,对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尤其重要,因为这两项内容将影响保单持有人将来的利益。
  报告要求,2001年7月1日起将开始执行披露分销成本、产品开支与花费的要求。
  (三)保险中介人的培训与资格
  本项内容目的是合理描绘保险中介人在提供咨询方面的地位和责任。报告建议改善现行的资格培训制度,要求:新代理人在半年内应接受30个小时的职业培训;原有代理人每年应接受30小时的职业发展培训;代理人的管理人每年应接受至少30小时的代理人管理培训。
  上述三类课程包括基本经济需求、寿险、普通险、投资、退休保障、雇员利益、健康保障。报告列出了改革现行资格培训制度的时间表,要求各保险公司按照时间表,建立新的职业培训、职业发展以及能力培训计划,从2002年起,全面推行新的培训项目。
  (四)新分销方式的发展
  CEDLI注重发展新的分销渠道,期望向消费者提供更开放、更经济获取金融产品的方式。保险潜在用户的复杂化,不仅需要保险公司开拓更广阔的分销网络,也需要后者成为一个更有效、更节约成本的金融产品供应商。
  CEDLI的12月报告是8月报告的补充,涉及代理人结构、代理人及代理人管理人的地位和责任、寿险分销渠道的拓展等三项内容。
  12月报告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在代理人结构方面,制定代理人市场行为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取代对代理人规模及市场进入的监管。
  在代理人及其管理人的地位和责任方面,扩大其管理人对代理人的监督责任,要求其管理人定期召开代理人集会、一对一辅导代理人、审查代理人的需求分析和销售建议,增强代理人的职业能力、建立寿险的最低服务标准。
  在拓展分销渠道方面,报告建议:允许个人或公司向保险人(或保险中介人)与消费者提供中介性质的服务;允许金融公司成为寿险中介人;允许寿险中介人开展网上销售业务;允许网络公司作为保险中介人提供咨询服务等等。
  为了同时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报告要求:金融机构(比如银行)销售寿险的人员及其管理人应遵循类似于代理人或经纪人的行为规范及服务标准,使所有分销渠道的标准保持一致;在分销寿险产品时,金融机构应事先确定自身地位(代理人或独立的经纪人),并对自身的寿险分销行为负责。
  报告同样列出了完成上述改革计划的时间表,希望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完成整项改革。
  二、寿险分销效率委员会报告的启示
  CEDLI报告是在全球金融监管放松管制潮流之下的产物。这项重大改革的智慧之处在于:它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新加坡金融监管当局对保险市场尤其是寿险市场中保险人及其中介人经营行为的直接监管,却未使金融监管当局忧心忡忡,因保险市场缺乏监督者而担心不已。报告以透明、竞争和效率为目标,建立了一套更严格、更完善的约束与监控机制,涉及保险中介人的市场准入、市场行为、责任分担以及教育培训等诸多方面,甚至包括拓展分销渠道、有效吸引专业人才加盟保险中介行业这类促动整个行业发展的举措。
  报告的核心内容是提高寿险产品的透明度。它意味着保险业继银行业之后也开始运用信息披露制度来约束保险人及其中介人的经营活动。在金融领域,信息披露制度一直是证券业的基本监控制度,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则主要依靠企业内部自律、政府行政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的方式。在放松监管的大潮之下,以信息披露制度为基本内容的市场约束作用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比如,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建立了以保护信贷消费者为目标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去年发布的《资本充足性新框架》中,更将最低资本要求、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并列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
  大体说来,金融业的市场约束机制主要通过一套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在信息披露制度下,金融服务业的消费者,不再被作为一个无知无识的客户,而被假定为一个理性人,可以通过收集、评价金融机构的经营和信用信息来选择合适产品,由此促进金融企业公平竞争、引导金融机构的健康运营。
  不过,在银行业和保险业推行信息披露制度,放松监管的趋势只是原因之一,其更深层的原因还在于金融业之间的界限开始模糊。保险业的许多产品创新已跨越传统保险业的界限,投资连结产品即为一例。该产品具有证券投资的特点,风险主要由消费者自担。如果运用监管传统保险产品的方式来监管该产品的销售,必定会约束它的活力,也不能适应它的特点,而信息披露制度却是监督证券公司经营行为的有效手段,值得借鉴。
  对于其他保险产品的过度监管,也可能抑制保险公司的创新精神,削弱保险业的竞争力。通过使用信息披露的监管手段,则可以在保证创新精神的同时,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此外,信息披露制度也是保证保单持有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一种理想方法,符合国际上通行的消费者保护规则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
  除了报告本身的内容外,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CEDLI产生及运作的整个过程。CEDLI的主要组成人员大多是来自于新加坡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资深精算师,可以说,它是一个主导保险行业发展的精英集会。CEDLI报告的出台,结合了两方面的要素,一方面,它是一个保险行业内磋商、协调并达成一致共识的过程,另一方面,它也是保险业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一个互动过程,是新加坡金融监管局极力促成并首肯了保险行业的这一共识。
  正因如此,该报告得到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一致首肯,甚至新加坡副总理在写给CEDLI主席的一封信中,也盛赞道:“在金融服务业市场发生日新月异变化的今天,CEDLI的工作代表着业内人士的合作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这种合作是确保我们行业目标明确、富有竞争所亟需的。我非常希望这一努力将成为监管当局与保险业合作的范本。”
  新加坡是一个非常重视计划和管制的国家,目前,她正趋向于放松监管,在这一点上,与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具有非常相似之处。对在新加坡金融监管局鼓励和指导之下的CEDLI报告而言,现在将其作为一种成功经验来看待似乎为时尚早,不过,这种监管者与行业人士相互合作、共同制定推动行业合理健康发展政策和制度的方式,却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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