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 2001年总第49辑

银行如何走出“密码挂失”的两难境地

  
目前,各银行对储蓄存款预留密码的修改、查询、取消等操作基本上是“参照”存单/折“挂失”处理,并通称为“密码挂失”,具体如何“参照”,各行规定不一。有的要求完全按存单/折挂失处理;有的要求手续上按“挂失”处理,或当天,或3天、7天后取款;有的在手续上也不严格参照,只要出示身份证件,便可随到随查。首先,称之为“密码挂失”在语意上是说不通的。存单/折可以遗失、丢失、灭失,既然“失”,也就可“挂失”。密码作为人的一种记忆,只可能遗忘,而无法遗失、丢失、灭失,也就无“失”可“挂”。其次,由于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均未对密码挂失作出规定,而对存单/折挂失的手续则要求十分严密,加之银行又将密码的修改、查询、取消称之为“挂失”,一旦涉诉,法院对银行内部规定的“参照”并不认可,而是按《储蓄管理条例》和《若干规定》的有关“挂失”的内容来界定银行的操作手续,银行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再次,这样的操作给客户带来极大的不便,给银行造成另一种风险。客户遗忘密码,在他持有存单/折,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的身份时,银行仍按内部规定要其3天或7天后再取款,犹如古人买鞋,人都来了,还非要回去拿遗忘在家的量脚的稻草,不但给客户带来不便,还很有可能给客户造成机会损失,客户告银行违约,银行又面临《储蓄管理条例》和《若干规定》没有明确“密码挂失”,内部规定不被法院支持而败诉的风险。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始终处于“两难”境地。
  事实上,密码和存单/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密码的设置、修改、取消和遗忘后的查询与存单/折挂失在性质上也是不同的。存单/折是客户和银行签订的存款合同,是债权文书,一般情况下,谁持有存单/折,谁就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银行就应该向存单/折的持有者履行义务。密码则是客户根据自己需要设置的保障存款安全的一种措施,它的处分权在客户,是否设置密码,设置后是否取消、修改,其权利均在客户,同样,客户亦有遗忘后查询的权利。其性质是存款安全的保障手段,不是存款的依据,也不是享有权利的依据。存单/折遗失就是债权文书的丧失,他人持有存单/折,就有可能主张权利。密码被他人窃得,他人也不可能凭密码向银行主张权利。《储蓄管理条例》和《若干规定》均规定了存单/折可挂失,而对密码的设置、修改、查询和取消则没有规定。
  综上所述,银行在处理密码的修改、取消和查询时,名称上不能再使用“密码挂失”等误导性用语,而应该直接称“修改密码”或“取消密码”、“查询密码”。在办理手续上,和存单/折的处理手续“脱钩”。在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对密码的有关操作作出规定以前,可以采取和客户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规范密码的操作:在存款凭条或存单上(或背面)印制有关密码设置、修改、查询和取消的要件,并留出客户阅读后的签字处,将银行的内部规定,变为双方的合同条款,形成对双方的约束力,以此规范有关密码的一系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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