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 2001年总第49辑

霍桑效应与金融监控

  
金融监控是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这依常理就可以推知。但是,如何将金融监控具体化并实现其效果,则又是另外一个问题,且不是单单依靠常识就能解决的。在一个金融监控方案中,监控的内容、对象、主体、运作规则的制定,都需要在该金融领域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都必须以金融监控的基本目标为基础。金融监控,是为了对不良金融行为侵害防患于未然或进行事后救济。两种监控方式相比较,后者可能不能防范金融机构的永久性损失(例如因为不良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且又没有其他途径予以补救),而且增加了社会成本(如司法资源的占用,社会保险机制的介入),甚至可能使信用安全被破坏(即使挽回损失,但受到侵害的金融机构总是会或多或少对客户造成疑虑)。那么,如何更好地使用事前预防来保障金融安全,霍桑效应(Hawthorneeffect)给出了一些启示。
  一、霍桑效应
  霍桑效应是罗茨里伯格和迪克森(F. J. Roethlisberger&W. J. Dichson, 1939)在20世纪20年代晚期和30年代早期所做的一系列关于员工满意度的研究中发现的一种现象。这两位研究者研究位于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郊霍桑的西部电器厂“电话配线机房”的工作条件,他们试图发现改变工作条件会改善员工的满足感并提高生产量。研究结果令人大为满意,他们发现,工作条件的改善,使满足感与生产量都提高了。例如,车间照明条件改善,生产量因而提高。照明条件进一步改善,生产量又随之提高。为了进一步证实其科学结论,研究者把灯光转暗,但生产量还是跟着提高。显而易见的是,与其说配线机房工人因工作条件改善而工作得更好,不如说是研究者对他们的注意引起了他们的反应。在被关注的状态下,被关注者在精神上会更为集中,会更倾向于为关注者期望的行为。
  二、霍桑效应在金融监控中的应用
  霍桑效应给我们两个层面的启示,一是比较浅层的,即“来源于即时的外部的人的关注”是非常有效的一种外部干预方式;二是较深层次的,即在实现一个目标时,要分析其中的最为显著的影响因素—对发生某一结果具有主要贡献力的因素,并且控制好该因素的运行。
  (一)霍桑效应第二层面在金融监控中的应用
  霍桑效应第二层面在金融监控中的应用,是找出对金融监控具有显著影响的那些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在制定具体金融监控方案时隐含进去。至于哪些因素具有何种程度的显著性,则需要进行实证研究,而不能够凭空而论。例如,白建军教授在对金融诈骗百案进行实证研究时,提出“被害死角”这一显著因素,指出“被害死角不仅使犯罪得逞的机会增大,而且的确可以解释大部分得逞的情况”(白建军教授:“金融诈骗百案研究”,《金融犯罪研究》,第72~73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二)霍桑效应第一层面在金融监控中的应用
  具体到金融监控,对某一具体的金融监控方案,从不同角度的金融监控的类型化特征来看,会有不同的要求。
  (1)规则监控与人的即时监控
  根据被监控者是受制于客观存在的规则的要求还是人的即时的监督,金融监控可分为规则监控与人的即时监控。
  规则监控中的规则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内的规范、本单位的业务规范等,这些规则对被监控者的行为做出明确的要求,而被监控者是通过这些规则在内心形成自己的行为准则,应该为哪些行为,不应该为哪些行为。而规则本身制定了一套明确的奖惩机制,使得被监控者通过自身的判断来作为或不作为。比如我国《票据法》第105条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通过法律规范来监控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票据业务时必须遵守某些具体行为准则。
  人的即时监控是监控者对被监控者的直接的、即时的审查和监督。虽然一般来说人的即时监控的背后也隐含着规则的内容,但发生作用的机制和救济方式都存在差别。规则监控是源于被监控者内部的,一旦发生不利情况,则只能事后救济;而后者是来源于被监控者外部的,更有可能进行事前预防,如对于金融机构以外的犯罪人实施的金融犯罪行为和金融违规行为,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和其他监控人员就应该严格地履行监控职责,这样就可能扼杀犯罪于未然。另外,两者还有一个重要的差别,即被监控者所受到的被关注程度不同,试想一下,在旁人的注视之下,谁还敢冒天下之大不匙?当然,谁来监控监控者,也即监控者自身的正确性又是一个问题。因而有必要在两者之间进行互补。如规则监控,有必要加强其即时的注意力,就好像规则长着一双眼睛在时刻关注着这些被监控者;必须加强规则的实现程度,做到违法必究,这就从另一方面加强了规则的即时监控能力。而就人的即时监控,很有必要加强监控者的素质,加强监控者监控行为的程序性,建立被监控者的反馈渠道。
  (2)内控与外控
  根据被监控的对象的不同,金融监控可分为内控与外控。
  内控是对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监控。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熟悉业务环节,占有一定的职权便利,其实施不良行为并获得逞的可能性更大。“内外牵连对得逞率具有显著的影响”(同上注,第70-71页),说明了在破坏金融安全的各种要素中,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因素具有显著的作用。因此,实现内控的一个重要途径是要加强被监控者的受关注程度。金融机构的内部人员,在履行业务时,可能是同级之间的协作关系,或者是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处于同一单位互相熟悉、具有稳定业务关系的情况下,这种熟人间日复一日的稳定关系很可能会抹杀掉相互间监控的功能,因此,注意保持这种业务关系间的监督,是加强被监控者受关注程度的方式之一;另一种方式是第三方的定期和突击审查相交叉的监督方式,这也会使得被监控者处于被实时监控的主观心理状态中。
  外控是国家和金融机构对来源于外部的不良行为的控制和监督。外部的不良行为具有不可预期性,因为业务是金融机构生存的根本,面对每一项业务的要求者,金融机构都会把它作为一个诚信的客户来对待,而不可能在一开始就能预见到哪一个客户是不良客户。而对外部的不良行为者来说,为了实现其目的,总是尽可能地去获取更多关于监控的信息,以期规避之。在这里,信息不对称,是双方在这架监控与反监控的天平到底倾向何方的一个重要因素。就金融机构而言,总是希望展现自己安全的一面,则尽可能地促使其有关于监控的信息流向被监控者,使被监控者处于被注视和无可奈何的状态,进而主动放弃做出不良行为的企图,以减少金融机构不必要的麻烦。比如银行营业场所的物理安全,业务操作的规范性等等,是由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方式明示或暗示给不良行为人知道:我工作人员是在关注着你这个客户,你不要做出任何不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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