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 2001年总第50辑

第十三讲“红灯停,绿灯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二)

  在上期介绍了《SCM协议》(即WTO协议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补贴”的相关内容之后,本期文章将介绍《SCM协议》中的另一部分重要内容—“反补贴”。
  一、何为“反补贴”
  所谓“反补贴”,顾名思义,为针对补贴行为所采取的反措施。在国际贸易中,一成员的补贴行为会对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为了抵消这种补贴行为,克服因为补贴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受损害的成员可以根据《SCM协议》的规则采取针对补贴行为的若干抵消措施,从而以反补贴行为消除因为补贴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当然,反补贴措施的采取必须符合《SCM协议》的相关规定,这将有助于使国际贸易建立在更加公平合理的基础之上。
  二、反补贴的实施条件
  根据《SCM协议》,WTO的任何成员都不能擅自针对补贴行为采取反补贴措施,成员的反补贴行为应当严格依照《SCM协议》和WTO的相关规则进行。在一成员准备实施反补贴措施时,应当符合《SCM协议》的实质性要求和程序性要求。
  1.实质性要求
  所谓实质性要求,是指《SCM协议》对补贴成员和反补贴成员在实体权利义务上的要求。实质性要求主要包括存在补贴行为,补贴行为已经产生了损害或者造成足以产生损害的危险,补贴行为与损害结果或者损害危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补贴行为的确定
  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行为主要指上期文章中谈到的被禁止的补贴,即国际贸易中的“红灯”,和超出必要限度的可诉补贴。而不可诉补贴,即国际贸易中的“绿灯”,和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的可诉补贴则不在其中。
  补贴行为需要在实际效果上给予特定的企业或产业一定的利益。这里的利益,通过计算接受补贴的企业或者产业所获得的收益进行衡量。但是,企业或者产业所获得的收益并不等同与全部财政资助。只有当特定的企业或产业所获得的利益超出正常商业条件下所获得的数量和水平时,那么该特定的企业或产业才被认为被授予了利益。例如,《SCM 协议》第14条规定,政府向特定的企业或产业提供贷款不被视为授予利益,除非接受贷款的企业或者产业支付政府贷款的金额低于支付可实际从市场上获得的商业贷款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被授予的利益为两金额之差。根据WTO专家组在巴西与加拿大关于影响民用飞机出口措施的纠纷(案件编号为WT/D670)中进行的解释,市场是衡量特定企业或者产业是否获得利益的标准。只有财政资助的条件比接受资助者从市场上可以得到的条件更优越,接受资助者才可能被给予利益。(参见朱榄叶编著:《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328)
  (2)损害和损害危险的确定
  应当根据肯定性证据确定损害。确定损害的证据包括:补贴方所补贴的进口产品的数量,补贴行为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补贴行为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对于所补贴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应当通过调查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所补贴的进口产品在进口成员中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相对大幅增加进行确定。对于补贴行为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应当通过调查所补贴的进口产品本身的价格是否被大幅降低,或者进口受到补贴的产品是否导致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被大幅压低,或者进口受到补贴的产品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在其他情况下本应发生的产品价格增加进行确定。对于补贴行为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应当通过评估所有对国内产业状况有影响作用的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确定,这些经济因素和指标包括产业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能力、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的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因素;对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筹措资金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销极影响。对于农业补贴产品的调查,则为考查是否给政府的支持计划增加了负担。
  应当依据事实,而不是仅仅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确定补贴行为是否足以产生损害的危险,而且补贴行为将造成损害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能够明显预见且迫近的,除非采取保护性行为,否则损害将会发生。在确定补贴行为是否足以产生损害的危险时,主管机关应当特别考虑下列因素:补贴行为的性质和因补贴可能产生的贸易影响;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大幅增长率;出口受到补贴产品的企业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增加的出口能力,这可以表明受到补贴的产品进入进口成员国内市场大幅增加的可能性,同时还需要考虑从其他出口市场进口产品的可能性;受到补贴的产品是否凭借足以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压低影响的价格进入;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这些考查因素中的任何一个本身,都未必能够得出补贴行为足以产生损害危险的结论,但是,这些被考虑因素作为整体必须能够得出如下结论:补贴行为足以产生的损害危险是迫近的,只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性措施,才可以防止损害的发生。因为补贴行为足以产生损害危险是根据事实进行的一种推定,所以在补贴行为足以造成损害危险的情况下,实施反补贴措施的考虑和决定应当特别慎重。
  (3.)因果关系的确定
  关于补贴行为与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或产生足以受到损害的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依据主管机关得到的所有有关证据进行证明。除了审查补贴行为外,主管机关还应当审查补贴行为之外的、同时正在损害国内产业的任何已知的其他因素,这方面因素可能包括未接受补贴的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国内市场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生产者和国内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制造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情况和生产率。如果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是由于补贴行为之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即不可归因于补贴行为,那么不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4)《SCM协议》的特殊规定
  与《反倾销协议》中将2%作为微量倾销幅度界限的规定不同,《SCM协议》中规定只有当补贴金额不足被补贴产品价值的1%时,补贴金额才可以被视为微量,该补贴行为才可以被忽略。
  2.程序性要求
  所谓程序性要求,是指成员在准备采取和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过程中,其行为的步骤、方式、期限等所必须遵循的规则。
  《SCAR协议》中规定的发起和进行反补贴调查、反补贴的初步和最终措施、承诺的使用以及反补贴措施的期限等程序性要求与采取反倾销措施所必须遵循的程序性要求非常相似。其具体内容可以参见本栏目第八讲的内容,这里就不再赘述。
  三、反补贴的措施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与补贴行为较量的过程当中,受到补贴行为损害的成员方只有采取比较合理的反补贴手段,才能够实现消除补贴损害的目的。根据《SCM协议》的规定,反补贴措施主要包括征收反补贴税、采取临时措施和接受承诺。
  1.反补贴税
  所谓反补贴税,是指为了抵消对任何商品的制造、生产或者出口给予的直接或者间接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
  受到损害的成员征收反补贴税是有一定限度的。根据《SCM协议》的规定,对任何进口产品征收的反补贴税不得超过被认定存在的补贴的金额,该补贴金额以补贴出口产品的单位补贴金额进行计算。
  反补贴税的征收应当遵循非歧视原则,即应当对已经被认定为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平等的基础上征收反补贴税,这里应当排除已经放弃补贴的产品和已经作出承诺的产品。而且,如果被征收反补贴税的出口商因为拒绝合作以外的原因实际上未接受调查,那么它们有资格接受主管机关的加速审查,以便为其确定单独的反补贴税率。
  2.临时措施
  所谓临时措施,是指受到补贴行为损害的成员在没有对补贴行为作出最终裁定的情况下,针对补贴行为所采取的暂时性的措施。
  在受损害的成员采取临时措施之前,主管机关应当已经发起调查,并为此发出公告,而且已经给予利害关系方提交信息和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并且主管机关作出了关于存在补贴行为和补贴行为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初步肯定裁定。同时,主管机关应当认定采取临时措施对于防止在调查期间造成损害是有必要的。
  临时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其金额等于临时计算的补贴金额。临时反补贴税的缴纳方式包括交纳现金保证金或提供保函进行担保。临时措施的采取还受到一定的程序限制。临时措施只有在发起调查之日起60天后才可以实施,临时措施的实施时间不能够超过4个月。
  如果主管机关最后作出补贴行为已经造成损害的最终裁定(注意:不是足以造成损害危险或实质阻碍产业建立的裁定),或者主管机关虽然已经作出损害危险的最终裁定,但是若不采取临时措施,主管机关将会作出损害的最终裁定,那么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措施的期间进行追溯征收。如果最终征收的反补贴税高于临时反补贴税,那么不得收取差额部分;如果低于临时反补贴税,那么超出的征收金额应当迅速退还给补贴的成员,或保函应当迅速解除。
  如果因为受到补贴的产品在短时间内大量进口而造成了难以补救的损害,主管机关认为为了防止此种损害再次发生而有必要追溯课征反补贴税,那么可以对实施临时措施前,90天内的受补贴产品课征反补贴税。
  3.接受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补贴成员政府或者补贴成员的企业向受到补贴行为损害的成员自愿作出的许诺。从严格意义上讲,承诺并不是一种直接的反补贴措施,但是,它在实际上可以起到反补贴的效果。
  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补贴成员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采取其他与此影响有关的措施;补贴成员企业同意修改产品价格,从而消除补贴造成的损害性影响,但是此类承诺的提价不得超过消除补贴金额所必需的限度。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承诺令人满意,那么可以不采取反补贴措施。主管机关不得强迫补贴成员企业作出承诺。
  如果承诺方违反承诺,那么主管机关可以立即根据《SCM协议》采取其他反补贴措施。
  四、机构与监督
  根据《SCM协议》的规定,在世贸组织中成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负责监督该协议的实施。在该委员会中设立了常设专家小组,该小组可以应争端解决专家组的请求对补贴的性质进行解释,并就补贴与反补贴中的相关问题向委员会提供建议。在监督方面,各个成员应当将自己给予的所有专向性补贴通报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由委员会进行审议。
  总而言之,补贴与反补贴是相伴而生的。因为补贴行为会将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条件引入国际贸易,所以它要受到限制。同时,因为在国际贸易中各成员的竞争实力不同,各成员的产业发展状况不同,所以为了保障各成员的一定的经济基础,还要允许补贴在一定条件下实施。《SCM协议》是现行的调整补贴与反补贴行为的有效规则,它的目的就在于在这种矛盾之中寻求一种平衡,从而使国际贸易更加公平、有效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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