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财产为主要内容的刑罚方法,我国财产刑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两个刑种,它们都属于附加刑。罚金刑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是财产刑中适用较广的一种。一般而言,金融犯罪属于贪利型犯罪,犯罪人主观上具有牟取不法利润的目的,对其仅处以自由刑尚不M以遏制、其再犯。因此,罚金刑作为一种对金融犯罪的反应,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罚金刑也是惩治单位犯罪的一种极佳的手段。
从我国刑事立法上看。罚金刑的适用面非常广泛,几乎所有的金融犯罪的罪名都挂上了罚金刑,而且一般是单位实施的金融犯罪,也都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但随着新刑法的实施,罚金刑使用率的提高,在适用中的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如罚金刑执行难,罚金刑的处罚应否考虑被告海的经济状况及罚金刑在单位金融犯罪中如何适用等问题。罚金刑的相关问题比较繁杂,包涵的内容也比较多,对于罚金刑的存废、地位及其适用范围等问题不在本文讨论之列,下面只拟就涉及金融犯罪的相关罚金刑问题展开论述。
一、罚金刑适用的数额
我国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刑的轻重主要表现在罚金数额的多少,以犯罪情节为依据决定罚金数额,主要是由罪行相适应原则决定的。但是,因为罚金要求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所以在判处罚金时,要考虑犯罪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使其在承受经济惩罚痛苦的同时受到教育和改造。归纳起来,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做了以下规定:
1.幅度罚金制,也即普通罚金制、限额罚金制。是指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和下限,在一定罚金幅度内确定罚金的数额。如刑法第192条规定对集资诈骗罪并处5万元以上hIC万元以下罚金;第170条规定对伪造货币罪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等。刑法上绝大多数罪名都采用这种方式。
2.倍比罚金制。是指按犯罪的数额倍比数来确定罚金的数额。具体而言,就是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所涉及的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或者倍数的罚金。其中包括按倍数确定罚金数额、按比例确定罚金数额及按倍数和比例相结合的方法确定罚金数额。(1)按倍数确定罚金制。倍数是一定基数的倍数。如刑法第175条规定对高利转贷罪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内幕交易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罚金幅度也属于这种。(2)比例罚金制。是指按犯罪所涉及数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罚金数额。如刑法第158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并处或单处虚报注册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再如擅自发行有价证券罪和洗钱罪等,就是以非法募集资金或洗钱的数额为基数,再乘以若干比例来计算应判处的罚金数额。(3)倍数和比例相结合的罚金融。是指既按涉罪数额的倍数,也按比例确定罚金数额。如刑法第14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3.不定额罚金制。是指刑法条文只规定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没有具体规定罚金数额。如刑法第190条逃汇罪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金融犯罪的罚金刑适用中一般都明确规定了一定幅度的罚金数额,仅有此条逃汇罪采取了无限额罚金制,没有具体规定罚金数额。
二、罚金刑适用的方式
罚金刑是附加刑,在适用方式上比较灵活,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我国刑法分则在罚金刑的适用方式,规定了以下四种:
1.单科制。只能独立适用罚金,不能适用主刑,也不能单独作为某种主刑的附加刑适用。我国刑法规定单处罚金的都是对单位犯罪适用、而世界各国规定单处罚金的主要是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自然人。如刑法第177条第2款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2.选科制。、在犯罪的法定刑中,将罚金刑作为选择适用刑罚的对象,根据犯罪的情况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不选择适用。如刑法第171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罪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种情况下,附加刑或者选择罚金刑,或者选择没收财产,不能两者同时适用。
3.并科制。只能将罚金作为主刑的附加适用,并且必须附加罚金,不能单独适用。如刑法第170条伪造货币罪规定,“处三年VA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Ol,万元以下罚金”。
4.并科或单科制0罚金刑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单独适用时、不能处其他主刑。如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规定N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三、罚金刑的执行
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从该条中我们可以看出,罚金刑的缴纳期限分为判决生效立即缴纳、定期或分期缴纳及延期缴纳。在遇有不可抗拒的灾祸,且是不可归责于犯罪人的主观原因,确有困难,不能缴纳的,应酌情给予犯罪人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罚金,但应严格限制适用。
对于犯罪人有能力缴纳而拒不缴纳的,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查封犯罪人的财产,将犯罪人的财产拍卖变价,扣押犯罪人的存款,提留犯罪人的合法收入,用以缴纳罚金等。而且,对于有执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的犯罪人(或被执行人)可以按照刑法第313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对被执行人处以徒刑或拘役。我国刑法对罚金刑易科劳役或自由刑未作出规定,但实践中迫切需要将徒刑或拘役作为压力刑使用,使罚金刑判决具有较强成俊力,以保障罚金刑的执行。
罚金刑执行难是世界性的难题。在司法实践中时常会出现罚金刑确实不能执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国外立法例主要有以下几种执行方法,如以自由劳动所得的报酬偿付罚金,易服劳役,易服自由刑等。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结合我国具体情况,除了严格执行上述缴纳规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1.在罚金刑适用上规定财产保全制度予以保障。这主要是针对一些犯罪人将财产隐瞒和转移的情况。如《日本刑事诉讼法1117-定,“关于罚金刑的执行,准用关于民事诉讼法令的规定”。但执行此项措施必须考虑犯罪分子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别。
2.建立财产状况附卷移送制度。应在案件的立案侦查阶段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即予讯问、调查并且与其家庭状况等个人情况一并记录在案,以便人民法院判决罚金刑时参考或作为补充调查时的基本线索。
3.建立罚金刑的易科制度和以劳动报酬偿付罚金的制度。我国古代刑罚中有赎刑的规定,当代很多国家刑法都有规定、短期自由刑可以易科罚金刑,罚金刑不能执行也可易科短期自由。可以设计,对于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犯罪人,没有现实人身危险性,判处短期自由刑,也可以易科罚金刑。被判处罚金刑,不能按期执行的,也可以易科短期自由刑。另外,可以让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到拘役所或劳动改造场所集中劳动,以其劳动报酬收入缴付罚金。
四、单位金融犯罪的罚金刑适用
我国刑法对单位金融犯罪一般都规定了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单罚制是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刑法中规定单位犯罪单罚制的法条主要包括第了107,135,137,138,139,161.,162,244-i2-73,3%条等)。一般而言,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与自然人犯罪承担相同的刑事责任,但特殊情况下,对单位金触犯J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4比照自然人量刑标准减等处罚。如刑法策175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自然人犯罪法定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单位犯该罪时,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再如,自然人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炸骗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但单位犯前述四种罪时,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无期徒刑。
单位金融犯罪不仅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若干章节,还应该包括单位作为主体实施的相关贪污贿赂犯罪,如国有金融机构或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活动或金融监管活动中可以犯刑法第3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以及第3%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如前文所述,对单位金融犯罪一般都规定了双罚制,但也有规定了单罚制,如第161条、第162条、第396条,即只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而不对单位进行处罚。这种刑罚的内在不统一正是基于我国现有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存在。
单位金融犯罪中的主体既包括私营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甚至国家机关。如果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于私营企业而言是不存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对国有企业甚至国家机关适用罚金刑问题。换言之,如果某国有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金融活动中违规致使单位构成犯罪,对国有企业处以罚金,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被撤换并承担刑罚,该笔罚金如果用国有企业的财产承担,让国有资产缴纳罚金,势必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果是由国家财政开支,这样无异于是国家“将左口袋的钱拿出来放到右口袋中”。在现有体制和条件下,如何很好地解决这样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地研究。

2001 > 2001年总第50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