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 2003年总第51辑

天下没有免的午餐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2年4月8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的吴卫明到花旗银行上海浦西分行,准备将800美元存入该行,但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凡是存款总额低于5000美元的客户,每月需缴纳6美元或者50元人民币的理财服务费。吴提出是否可以按中国的法律只接受储蓄服务,不交纳理财服务费,但银行方面不同意。一位银行职员甚至建议他不要在此开户。吴认为,这种做法是对小储户的歧视,也是一种法律所不允许的限制消费行为。
  2002年5月31日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李礼辉透露,中资银行正在酝酿对100元以下的账户收费,而且,中国银行业协会起草的“调整国内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的有关申请已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
  据此,引发了一场有关银行对存取款业务是否有权收费的讨论。本文拟对此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银行的性质是什么?
  笔者认为要界定银行是否有权收费,需要一个前提,即确定银行的性质,在确定银行的性质后,再分析其是否有理由对小储户收费。
  传统观念上人们觉得银行是国有企业,是公共事业单位,有国家财政拨款,所以应当为公众免费提供服务。但是随着改革的进行,银行是否还是一个公共事业单位已经受到人们的质疑。《商业银行法》的颁布,更是从法律上确认了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的地位。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再次声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造成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我们可以认为,从法律政策上来说,国有商业银行已经被定位为一个公司企业,是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
  虽然从上述的规定中可以看出银行已经转变为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主体,应该以盈利为目标,但仍有人提出按照《商业银行法》第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为经营原则,而效益不仅仅是盈利,更包括一种社会效益,否则《商业银行法》就会直接规定盈利性原则为经营原则。这需要澄清一个问题,《商业银行法》制定于1995年,当时的改革还未走到现在这一步,而且据称当时对应以盈利还是效益为原则就已经存在争议。今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直接提出“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盈利,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也就是说现在银行的首要经营原则是安全原则,其次是盈利原则。从中我们似乎可以感觉到在对《商业银行法》有关效益原则的解释中,更偏重于盈利性,效益原则已经近似的等同于盈利。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现在的国有商业银行从本质上讲是一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同时这个企业以安全、盈利等为其经营原则。
  银行既然是一个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要参与市场经济的竞争,就必须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否则只会被市场所淘汰。从经济学上讲,一个企业要生存,最重要的就是要遵从成本收益原则,减少成本,增加收益。按照工商银行副行长李礼辉说法,在工行1亿个人客户和40万公司客户中,100元以下账户有2018万户,这些账户平均每户的存款仅有13元。李礼辉说,银行管理100元账户的成本与管理一个100万元账户的成本基本上是一样的。100万元的账户至少可以给银行带来3%的存贷利差,而管理100元以下的账户,银行做的是赔本赚吆喝的买卖。之所以会有这个收益差,一方面是因为存款数额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小储户账户一般是活期账户,由于活期账户取款时间的不确定性,银行并不敢过多地使用这些资金,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活期账户上的资金对银行来说是死钱,不太可能为其带来任何收益。基于这种情况,如果不让银行对小储户收取一定的管理成本,作为一个理性的市场主体,银行就只能选择取消这个项目,而这并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
  银行与容户的关系是什么?
  在分析银行性质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还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看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以及基于这种关系,银行是否有权收费。
  如果我们承认银行是一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那么在与储户的关系上,银行和客户之间就应该是一种纯粹的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的关系,而不是公用事业或公益事业单位与人民大众的关系,这一点从银行的性质中就可以看到。对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按照《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应该是适用合同法的。既然适用合同法,那么合同法所说的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以用来分析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客户可以要求与银行之间的平等,而作为银行同样也可以向客户要求公平。如果前面的统计数据是正确的,我想为小额储户免费提供存取款业务对银行是否公平一目了然。况且合同强调意思自治,这不仅是客户的意思自治,还有银行的意思自治。银行根据自身利益提出的条款,客户可以基于自身的利益不赞同,不与银行签订合同,但你不能强迫银行从客户的利益角度出发,制订或者接受客户认为适宜的条款。否则,就违反了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这里还涉及一个格式合同的问题。虽然法律上对格式合同中占有优势的一方(在此即指银行)提出各种限制,防止弱势一方处于不利的地位,但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到,银行提出收费这一条款,也只是在争取它自己的应得的利益,而非纯粹的剥夺对方的利益,并不属于格式合同中不公平的条款,不应该受到法律过多的限制。
  除此之外,作为商业银行领域特别法的《商业银行法》也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如第5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50条更是直接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按照《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是银行业务之一。因此对其收费应该是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的,只是从现有法律的规定来看应该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有人质疑银行收费是否属《价格法》规定的指导价范围,是否需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文认为银行作为一个企业,既非公共事业单位,也非公益事业单位,其提供的服务的价格应该是不属指导价的范围的,而且由于有竞争,银行也不可能漫无边际的将存取款的费用抬高,不需要人民银行对此加以限制,而应该将制定价格的权力归还银行。
  下面再看看银行的这种收费行为是否是对消费者的歧视。
  笔者认为如果仅仅将管理费理解为银行直接从储户手中收取的现金,或许这种观点是正确的。但是本文认为应该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理解客户支付的管理费。大储户相对于小储户来说让渡了更多地对资金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而且正如前面如述,大储户账户通常为定期账户,而小储户账户则更多是活期账户。对于定期存款,银行可以对资金进行充分的利用,而活期存款则更多是一些死钱,银行无法很好的加以利用,不能为银行带来任何的收益。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大储户通过让渡了更多的资金占有权和使用权,交纳了管理费用,而银行业从利用这笔资金的收益中收回了管理成本。小储户则因为让渡的资金较少,且该笔资金不能为银行充分的使用,因此银行需要他们通过支付的现金交纳管理成本。从这种角度来看,收费并未意味着对小储户的歧视,也没有什么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问题。
  对一些观点的评述
  在作了上述分析之后,笔者认为还有必要对一些与本文观点相左的看法进行一些评述。
  1.小储户该到何处存款?有人在网上讨论中提出,我国银行现在没有一个合理的层次和格局,没有一个类似于国外的社区银行等小金融机构存在,如果贸然实行收费制度,小储户到何处去存款?这就涉及到一个制度改革的问题,是否需要等到所有相关的制度完善之后才来实行收费制度?提出这些观点的人也认识到,为大银行所不屑的小客户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最富营养和最有弹性的成长空间。我不知道这个结论是如何得出的,但是如果这个结论成立,则我认为收费制度的改革可以促进我国金融机构形成前面提到的合理的层次和格局。因为投资者之所以会投资一个企业,是因为这个行业有利润存在,而小金融机构的主要的利润来源就是为小储户提供存取业务。当实行收费制度之后,小储户手头闲散的资金就会寻找新的机构来存贮,此时投资者看到利润所在就会往这个方向投资。只要法律方面予以适当的放宽,小金融机构必定会遍地开花。投资者只有看到有潜在的利润存在才会投资,如果不对小储户收费,相信任何一个储户都会选择将钱存在大银行以求得心安,这样对小金融机构来说永远都不会形成这样一个潜在的利润,也不会吸引投资者来投资。
  2.有人认为银行收费将小储户排除在外,而商业银行法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是银行的权利,也是银行的法定义务。相信熟悉商业银行法的人都知道,该法第三条的规定是“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其中第一项就是吸收公众存款。据此我们只能认为吸收公众存款是银行可以选择进行的业务之一,并非是银行必须经营的业务,更谈不上是银行的法定义务。
  3.有人提出小额账户多的原因之一是银行自己,银行不应当将这个错误导致的损失全部转由消费者承担。确实,如果不是银行规定必须到开户行销户,如果不是银行以所开账户作为一个考核标准,从而造成拉客户现象,相信也不存在这么多的账户。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否认银行收费的合理性,因为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不仅仅在银行,还有很多我国制度上的问题。如果因为里面有银行的因素就剥夺其收取提供服务的合理对价的权利,对银行业是不公平的。为了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可以规定银行在实行收费之前应给与客户充足的时间、充分的便利来注销多余的账户。不过这是收费制度实行的具体措施,本文不予以讨论。
  结论
  西方有句名言: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解放初期我国进行的土地改革、三大改造,从表面上看似乎打破了这句名言。事实证明古话自有其道理,所以20多年前我们才需要另一场社会主义改革,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逐渐对各种午餐开始收取餐费。存取款业务作为现在仅存的少数免费午餐之一,也即将会结束它的历史。只有这样,银行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客户也才能得到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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