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 2003年总第52辑

发行国际信用卡导致外汇流失

  浙江省宁波海关机场的俞晔明在读者来信提到目前各大银行纷纷推出国际信用卡业务,持卡人出境后可持卡随意消费国家对此不能控制且外汇管理局未明确对利用信用卡超量携带外汇的处罚方法,使得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出现真空。
  例如在宁波,目前主要有三家银行开展外汇信用卡业务它们是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广发银行。这些银行为了拉接生意往往不审查核对原先应开具的外汇携带证,就允许客户随意将外汇存入信用卡,持卡人在境外可凭卡随意进行消费或提取现金。很多不法分子利用这个空当将大量外汇携带出境进行赌博或其他商贸活动,而且在靠近港澳的沿海城市已成为黑社会洗钱和地下钱庄的走私途径,还有可能已经导致一些单位的外汇大量流失国外。
  根据宁波机场安检部门反映以往每年在机场国际厅都能截获大量外汇现金并移交海关但近来这种情况已经很少发生,其原因就是相当多的中藉和外籍旅客都已懂得使用这种国际信用卡的方法,特别是那些经常出入海关的旅客,更是纷纷利用这种手段将大量外汇携带出境。对此 目前机场的旅检现场尚无有效手段进行查验。
  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在《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第3条中,明确规定“非居民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居民携带外币现钞折合2000美元以上者进境时应向海关申报”,第6条规定“出境时海关凭本次入境时申报数额记录或银行签发的‘携带证’放行”。海关对此负有监管职责但如果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外汇管理局和海关将形同虚设,需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协商并在全国金融系统和口岸海关颁布正式文件方能有效控制。
  读者俞晔明建议采取如下措施解决这个问题:
  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人民银行首先将全国所有单位外汇存入国际信用卡的账号进行一次普查,防止巨额国家外汇被不法分子偷带出国境。对于个人外汇中明显超出范围的不合理数额令其取出或封冻。
  二、对个人开立国际信用卡的外汇来源合法性进行核实在将外汇打入卡之前,应视同所有卡内外汇来源合法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对超出部分必须凭外管局的携带证方能存入卡中。
  三、由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尽快制定和完善针对国际信用卡出境的法律法规,作为(规定》的补充条款使海关今后在处理这类情况有法可依。
  四、在海关各旅检现场配备信用卡查验机,并同各大银行联网进行后续控制。
  宁波市外汇管理局已经开始对以上情况进行控制,但他们采取的措施只能控制宁波地区内的外汇帐号,偷带外汇者在国内其他城市开通的国际信用卡业务则无法控制。为此,建议国家外汇总局等有关方面尽快采取得力措施制止大量外汇流失。

版权所有@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