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 2003年总第52辑

银行与信托的合作问题:一个初步探讨

  
金融业的激烈竞争促进了金融机构之间的混业倾向,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金融创新产品也被越来越多地开发出来,如“银证通”、“银保通”等。随着信托业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我国信托业也获得了新生;同时也使商业银行看到了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前景,有前瞻意识的商业银行已经着手设计一种介于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的创新产品—“银信通”,来加强银信之间的合作。银信之间的合作可以由商业银行代销信托产品(包括代理收取信托资金和代理支付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以商业银行传统的“砖瓦式”分支机构和新兴的“电子化网络”为渠道,为信托公司提供资金信托产品等的销售网络,进而实现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全面的业务合作与战略合作。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个初步探讨。
  一、信托业:为什么要与银行牵手
  1、市场关注信托业
  2002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2002]第5号令,根据《信托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再次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其内容较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开展的可操作性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使信托投资公司在发起设立投资基金、设立信托新业务品种的操作程序、受托经营各类债券承销等方面的展业空间有了实质性突破。《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于2002年6月13日正式颁发,并在7月18日正式实施,进而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集合信托业务提供了政策支撑。在新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生效以后,资金信托计划在具体运作时与以往的区别,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把信托财产和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严格区分,单独立账进行操作和管理,以此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对于信托资金设立了专门的集合部,对资金的流向、资金的运用,进行严格的监控。
  至此,由《信托法》、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和规定构建起来的信托公司规范展业的政策平台已经趋于完善。中国信托业基本结束了长达三年的“盘整”格局,跃出谷底,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两个办法的相继出台不仅体现了管理层在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战略、发展方向等方面的重大转变,同时也意味着我国信托业产业化发展时代的到来。截至9月12日,已有7支资金信托计划出台,资金信托产品的销售一时成为市场的热点。信托业从业人员不禁惊呼“信托业的春天来了”!
  在信托热的背后,我们也要看到,无论从发挥的作用还是在金融业的地位来看,信托还没有能力与银行、保险、证券抗衡。这种局面的形成,既有历史根源,又有现实的原因,总的看来,银行和保险业的支柱地位主要是源于国家行政力量的作用,信托业的发展也同样与政策面息息相关。
  2、信托业未来发展的瓶颈
  从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看,尽管两个办法对其资金来源做了明确规定,而且在某些方面(如委托人的性质、信托资金的总规模等)与老办法相比有明显的放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增加有促进意义,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与信托业原先吸收存款、举借外债等渠道相比,信托投资公司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还是偏窄。
  就拿资金信托来说,单一资金信托的竞争力强不过证券业或其他专业机构的委托资金理财业务。因为在代客理财方面,大资金往往被券商和其他投资机构所取得,在成本收益及风险控制上与券商竞争的力量差。而集合资金信托也有一些限制,因为《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一方面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从而限定了集合信托资金的规模;另一方面又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这对目前正处于创立品牌和恢复信用的信托投资公司而言,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资金信托业务的扩张力。
  另外,政策法规不稳定,监管“时松时紧”,也在制约着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笔者从上国投了解到,对于资金信托的分期募集,央行认为是在打“擦边球”。央行在今年10月底对信托投资公司近期推出的资金信托产品的再次整顿,无形中使信托公司从客户定位到产品研发都不得不调整方向,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信托公司金融创新的热情。
  3、银信合作: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拓展的帕累托改进
  从2000年以来,国内金融机构的跨行业合作方兴未艾,特别是银行与证券、银行与保险的横向合作逐步深入,这是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下不同金融机构对国际趋势的应对策略。这种合作将是金融混业的前奏。
  从《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许多领域尤其是中间业务,银行与信托间存在交集。除了在某些业务上的竞争关系外,由于受众的不同,更多的是合作空间。银行在委托贷款、基金托管、代保管、担保上的丰富经验可以使信托公司及早从传统业务的羁绊中走出。现在银行业务的发展越来越以中间业务为主,其中蕴涵了信托投资公司与银行合作的重要契机。
  银行在储蓄资金上是较为宽松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参与同业拆借,在资金的来源上双方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在资产业务中,双方的合作更为广阔。银行急需资产管理公司的参与,处置不良资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急需信托公司扮演资产管理公司的角色。同时,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征,使信托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另一方面,在产品的销售终端,信托产品由银行代销,也有利于“基金意识”乃至“金融意识”的培育。因为,基金销售人员在营销过程中,必然要对客户普及金融产品的知识,能够比较不同的基金产品之间的差异,帮助投资者正确抉择。通过专业的金融产品的销售队伍进行营销,对于信托产品来说,不仅仅实现了产品的转移,也使社会公众增加了对信托业的整体认知。
  4、“银信通”:浮出水面?
  目前,中国的银行和信托之间的合作已经起步,并初步显示了广阔的发展前景。(1)信托产品的终端合作:福建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开始代理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这是国内银行界和信托业的首次牵手。(2)信托产品开发阶段的合作:新华信托与深圳市商业银行联合开发产品。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将在深圳市范围内推出我国首个“住房按揭贷款资金信托产品”,这也是信托产品在华南地区首次登台亮相。(3)全面业务合作:重庆国投与建行建立全面合作关系。无论在合作的深度与广度上,这都比上述的合作有所突破。双方承诺利用建设银行作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所拥有的资金实力、客户资源、科技力量和经营网络,以及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国内信托业的业务优势及影响,积极拓展双方业务合作领域,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主要合作内容有:代理收取和支付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债券承销;融资业务;资金结算;工程造价咨询、财务顾问等;客户资源共享和业务信息互换等。
  二、银信合作的前景预测
  1、会对商业银行业务产生冲击吗?
  在资金来源方面,由于信托业不能吸收存款,从而避免了与银行业的正面竞争。但信托业的资金信托业务,尤其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可能吸引部分银行中等层次的存款客户〔资金量在5万到100万之间)。尽管如此,由于银行广大的存款基础,在短期内,信托资金业务对银行存款业务的影响力较为有限。在中间业务创新方面,由于信托业新生出的许多资金运用功能让信托业难以独自消化,而这恰恰是银行业的优势。如在代理财产的运用方面、在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方面、在资金的清算方面,银行可以利用自己的网络资源和技术优势,为信托公司的有价证券投资信托、贷款信托、财产信托等提供便捷的服务。
  在资金运用方面,信托业与银行业在业务上的重叠表明,信托业可以作为银行业的重要补充,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化解银行业的经营风险。今年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在今后的三到五年内,我国将力争使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比率降至15%的水平。这意味着将有超过一万亿的银行债权要进行清理。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主要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解决,而在《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已经确定债权等财产权利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并且对银行作为委托人资格没有禁止性限制的情况下,通过信托业解决银行的不良债权,尤其是股份制银行的不良债权,既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也满足了银行的迫切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开发这类业务,不仅有市场前景,与《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也不冲突。
  总之,银信合作对商业银行带来的冲击还是较小的,更大程度上是信托公司依赖于银行的资源优势。这也在某种程度上打消了与信托投资公司的合作会导致银行业务流失的后顾之忧。
  2、机构合作的层次、步骤、方式
  (1)增加交流和互访。考察以往金融机构的合作发现,金融机构之间在达成更为深入的协议之前,往往有较长时期的相互了解的过程。我国商业银行虽然与信托投资公司有业务往来,但彼此的关系缺乏明确的指向性,所以当前应当通过高层互访、专题研讨(甚至可以联合进行公开演讲,以配合信托意识的普及,并表明银行与信托合作的积极态度)等形式加强与有业务关系的信托投资公司的联系,并且不断拓宽交流的范围,为进一步选择合作对象打下基础。
  (2)合作进行信托产品开发和销售。目前真正意义上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业务的开展仍十分有限,市场尚有待开发。寻求切实可行的信托产品成为当前的重点和难点,信托公司也迫切希望借助外力。所以这种形式的合作应当成为当前交流中重点考虑的问题。可以采取某些信托产品联合开发销售、收益分享的合作方式。银行应当更为积极主动的促成合作,着眼于长期战略关系的建立,可以暂时放弃短期的利益,比如新产品收益的分配方面给予外方适当的优惠,当然这种开拓性的合作,也会对其他信托机构产生吸引力。
  等方面进行多层次的探讨。在产品推出后,银行机构的产品和市场研究人员,应对产品进行跟踪和调研。
  (3)全面业务合作。信托投资公司按照信托法规定可以开展多种中间业务和资产类业务,如委托贷款、财务顾问、债券承销等。在这些业务领域合作的具体方法有两种,一是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二是直接从单个产品开发合作入手,逐步过渡到全面的合作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4)联合进行基金管理。这是目前大多数信托投资公司发展的重点。目前银行参与基金管理是通过基金托管和基金代销的方式实现的,在这方面银行已有良好的声誉和经验。其实,基金托管业务与信誉较好的商业银行合作,不仅是投资者保护的需要,也是基金健康成长的需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双方可以进一步探讨该领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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