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8日,安然公司(Enron)发布临时公告,宣布由于隐藏债务和虚增利润等问题,准备重新编报1997至2000年度的财务报告。时隔半年,世界通信公司(WorldCom)发布临时公告宣布:公司拟对其2001年度财务报告和200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重新表述(Restatement of FinancialStatement,以下简称“财务重述”),因以上期间公司的线路租赁费被不恰当的计为资本支出,导致公司利润虚增38亿美元。随着一系列财务丑闻浮出水面,财务重述及其相关问题引起了业界的普遍关注。
一、概述
财务重述,指重新编制并披露以前会计期间公布的财务报告。广义的财务重述一般包括两种类型,即因会计政策变更而引起的财务重述和因会计差错更正而引起的财务重述。如果是由于颁布新的法规、准则导致会计政策变更而进行的财务重述,由于其不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意志所控制,一般不存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问题;故,在此财务重述特指后者。从法律角度来看,财务重述实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种事后更正错误、避免投资者损失发生或扩大的行为,为信息披露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近年来美国公司因为会计差错而重新编制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十分盛行,形成一股财务重述风潮。续安然公司宣布准备重新编报财务报告后,时隔不久,世通、施乐等公司纷纷宣布重新编制以前若干年度和季度的财务报告,同时众多中小公司加入这一行列。安达信公司统计了所有上市公司1997年至2001年的年度报告10-K表格和季度报告10-Q表格,发现1997年有116家上市公司由于会计差错重编财务报告;1998年家数增加36%,上升到158家;2001年,这一数字又攀升到270家。财务经理协会(Financial ExecutiveInternational,简称FEI)的一项研究亦发现财务重述的逐年上升趋势:1990年至1997年平均每年发生49起财务重述事件,1998年91家上市公司重编以前年度财务报告,1999年和2000年上升为150家和156家。
由于去年下半年以来不断出现的会计丑闻的影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会计处理的调查力度空前加大,声称要全面检查财富杂志500强公司的财务报告。但面对如此众多公司的茫茫数据,“普查”会计问题谈何容易?SEC遂以“坦白从宽”为诱饵,规定大型上市公司(上年度收入超过12亿美元的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对财务报告的准确性书面保证。在这种“高压”政策下,众多公司纷纷赶在宣誓之前检查和调整历史财务报告,预计将引发又一轮的财务重述浪潮。
二、财务重述的信息披露
对于会计差错的更正,美国、加拿大、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均要求信息披露人重新表述发生差错前期间的财务报告。如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第20号意见书》中指出:发现以前年度财务报告中的会计差错,应作为以前年度的调整事项进行列报,并且披露以前公布的财务报告中的会计差错的性质、这种更正对目前利润、净利润以及相关每股金额的影响。同时,SEC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人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建立起了相应的具体实施制度和信息披露监管方式,这对会计差错更正的完整、及时披露起到了较好的规范和督促作用。
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确立的信息披露及时性要求,公司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变化,并保证公开披露信息的最新状态。公司一旦公布可能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并拟调整前期报表,应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有关调整事项及金额,并随时发布公告保持信息更新。公司从发现可能存在重大差错、展开调查到重述财务报告要履行一系列相应的披露义务。公司须谨慎处理好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之间的矛盾,不能以问题尚未查清、金额尚不确定为由拒绝披露任何信息。披露义务的发生以“是否影响投资者合理决策”为判断标准,通常发生在: (1)获知可能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并将重述财务报告,但金额尚未确定时; (2)差错和重述金额能够合理估计时;(3)重述报表时。
披露的具体方式有发布新闻公8-K格式规定了临时公告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虽然没有列举财务重述的情况,但实践中公司经常以向SEC提交8-K格式报告的形式,将重新编制的历史财务报告放在8-K格式报告的第5项“其他事项”中披露;或者直接提交修正后年度报告10-K/A或季度报告10-Q/A(10-K规定了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0-Q则是中期(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后面加一个A标记,意为“经修改的”)。不同方式的披露时间和详略程度有所不同。如果公司未履行及时、完整披露的义务,那么容易遭到违反证券交易法和SEC规则的起诉。
三、证券法上有关规定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 (a)规定,任何在招股书上签字或者同意招股书中使用其报告、意见或者陈述的人都应对招股书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 (a) (1)规定,注册证券的发行者应按照SEC的要求提供额外的最新资料,以保证按照本法第12条所备案的资料为最近资料。以上两项规定了证券发行人及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信息的义务。
1933年《证券法》对公司纠正不准确、不完整或误导性的财务信息提出了诸多要求。Skinner总结为“如果任何公开披露的文件由于期后事项显示有失准确,或者由于发现虚假或误导,即存在纠正报告之责任,只要发行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些报告对投资者仍有重要影响。”(Skinner, 1979) 1934年《证券交易法》尽管没有直接指明管理层(及外部审计师)的纠错义务,但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其确立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公司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变化,并保证公开披露信息的最新状态。另外,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通过对1934《证券交易法》有关条款的字面进行解释,指出只要以前财务报告存在虚假陈述并且仍影响当前投资者的决策判断,公司管理当局有义务纠正错误。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SAB)第20号意见书则直接指出,如果管理当局发现以前财务报告存在仍然影响使用者判断的错误,应对该错误进行调整。以上几项规定了证券发行人及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对财务信息进行更正(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义务。
如公司未及时就其财务报告履行纠错并披露的义务,则可能引发以下法律后果之一或全部:一为来自投资者的集团诉讼或SEC的民事指控。有关统计表明,从1991年至1995年间,财务重述引起的股东集团诉讼占股东集团诉讼(shareholder class actions)的9%;1996年到2000年,这一比例增加至19%。 (GAO报告,2002)二为SEC的行政处罚;三为司法机关的罚款或刑事处罚。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24条,出具报告义务人及相关方的报告不实,违反了1933年《证券法》,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这种违法行为被证实是有意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一般判处罚金10000美元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并处。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2条规定,违反本法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故意进行的虚假和误导陈述,将被处以100万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两者可以并罚。
四、最近发展
在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PSLRA)出台之际,国会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A条。诉讼改革法案是降低注册会计师诉讼风险的重要法律改革,但修订后的第10A条反其道而行之,在查错防弊方面加重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第10A款规定了上市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必须专门执行审计程序以检查舞弊等非法行为。注册会计师一旦发现这种行为,必须向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如果管理层或审计委员会拒绝采取行动处理不当行为,注册会计师必须向公司的全体董事报告。全体董事有义务向SEC报告。会计职业界随之制定第82号审计准则说明书《对财务报告舞弊的考虑》,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履行第10A条的规定提供详细的指南。
2000年SEC修订了关于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规则。这些规则要求审计委员会至少三名成员,并且全部独立于公司且具备财务知识。此外,必须至少一个成员具有会计和财务管理背景。在信息披露方面,SEC规则要求上市公司的年度委托书披露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委托书还须包含审计委员会的报告,该报告作出如下陈述:(1)审阅并和管理当局讨论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与外部审计师就其独立性问题进行了讨论;(3)基于上述审阅和讨论,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建议将当年财务报告纳入公司的年度报告。按照SEC2000年规则,审计委员会在年度委托书中需要增加两项重要保证:(1)审计委员会所有成员是“独立的”;(2)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这加重了审计委员会成员承担上述陈述不实法律责任的诉讼风险SEC还明确表示在新规则出台后,独立审计委员会成员面临私人诉讼将不适用1995年PSLRA法下“安全港”(Safeharbor rule)的保护条款。(JohnD. Hughes, 2002)
今年7月30日,布什总统签署《索克斯法案》(Sarbanes-OxleyAct),该法案提出的一系列旨在加强财务报告所涉各方责任的规定,其中最具实效、影响最大的是: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在公司所有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证明,保证定期报告所含会计报表及信息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若发行证券公司因不当行为引起的原始材料与证券法的规定不符而被要求重编财务报告,则公司首席执行官与首席财务官将被没收奖金、红利或其他奖金性或权益性酬金。
总之,SEC 2000年规则在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年度财务报告质量方面,都加强了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个人责任。但审计委员会成员对财务报告的不实陈述承担责任还是比较间接。审计委员会报告仅仅声明“基于上述审阅和讨论,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建议将当年财务报告纳入公司的年度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不需要直接签署年度报告。当财务报告发生不实陈述时,审计委员会转移和推诿责任仍留有余地。2002年《索克斯法案》的出台,将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又进了一步。该法案生效后,审计委员会将直接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酬金以及监督,并对公司管理当局与会计师关于财务报告差异的协调负直接责任。这都可能增加审计委员会承担财务报告不实陈述的潜在诉讼风险。

2003 > 2003年总第52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