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 2003年总第52辑

保险资金入市,一路在何方?

  从年初人大代表提出保险法修订的议案后,业界就对保险法的修订充满了期待,特别是保险资金入市问题更成为关注的焦点,但新修订的保险法显然没有给人们带来意想中的惊喜。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修订
  1995年《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进行了规定,第二款规定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范围,即“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第三款则是一个禁止性的规定,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在2002年10月底出台的保险法修正案中,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规定由原先的第一百零四条变为了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与原保险法相同,变化在第三款,由“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变为“不得用于设立证券机构和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从保险法修订前后对比来看,保险法的变化在于履行我国加入WTO时开放保险业的承诺。鉴于现已允许我国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合资设立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是一类企业),草案删去了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向企业投资的规定(马永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那么对于保险法关于“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修订,是否暗含着在不作为发起人时,保险公司可以投资其他企业或者购入其他企业的股票,介入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呢?如果单从第三款修改的字面上看,似乎并没有障碍,但结合第二款关于保险资金“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的规定,在国务院在对保险资金入市作出明确规定以前,保险资金显然还被排斥在直接投资股市的大门之外。
  二.保险资金安全性分析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原则以安全性为主,兼顾资金的盈利型。从保险法公布后几年保险资金的运用情况来看,在95年6月至98年10月,保险资金的运用被严格限制在保险法规定的“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范围之内,在98年10月后虽然根据保险法“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的规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进行了扩大,逐步放开了国债现券市场、高等级(信用等级在AA+以上)企业债券、国债回购市场和投资基金,但与国外保险资金的运用相比,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还是偏窄,在我国当前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只及国外的三分之一左右。
  如果说在我国加入WTO之前,保险市场的竞争主要在国内保险公司之间展开,对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的强调不会影响我国的民族保险业发展的话,那么随着外资保险企业的进入,在我国保险业原先的平衡已经被打破的情况下,过分强调安全性就可能对我国的民族保险业造成损害。因为安全性作为一个相对的概念,过分强调的安全性本身就包含着一定的风险。
  在西方,由于各保险公司之间的激烈竞争,近年来保险公司虽然在承保业务上普遍呈亏损状态,但这些保险公司却通过资金运用上的盈余来弥补亏损,维持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保险能力的过剩,则预示着国外保险公司大举进军中国市场已经成为一种必然。根据我国入世承诺,我国将对保险市场在未来五年实行全面开放,因此,我国的保险企业形势不容乐观。相对于国外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上的长袖善舞,在经历人民银行7次降息后,国内先前高息保单业务形成的利损差已经成为保险企业的一块难以消化的心病,特别是对于近几年被寿险企业寄予厚望的投资连接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在经过前两年的短暂热潮后,由于投资收益问题,相同面临着与利损差类似的尴尬。在资金运用被视为生死结的保险行业,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严格限制似乎已经成为国内保险企业的快速发展的“紧箍咒”。
  立法部门对保险资金入市限制的重要原因在于我国股市的非理性以及可能引发的风险。但我国股市的非理性就在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过于分散,机构投资者偏少,大量短期资金和小额资本充斥,因此如果有保险资金的参与将会改善股市结构,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所具备的长期性、稳定性更有助于消除股市的过度投机和波动性,而股市的高收益反过来又会改善保险资金的运用效果,因此,保险资金入市有助于实现股市与保险业的双赢。从西方各国的情况看,在股票投资中,美国保险公司的投资占20%,日本34%,香港24%,英国高达60%。从收益回报水平看,美国过去20年货币市场的收益率为3.7%,债券市场5%,股票市场10.3%;德国过去30年货币市场收益率为3.5%,债券市场7.9%,股票市场14.4%;新兴市场国家债券市场收益率8.7%,股票市场15.5%。
  根据银发(1992) 221号《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除可以进行保险法规定的资金运用外,还可以进行购买企业债券、境内外委托放款、股权投资和经批准的其他投资,1999年保监会“对《关于沿用执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的复函”使这一规定得到了延续,虽然在2002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理》对这一超国民待遇的问题进行了初步解决,但依照11月份颁行的《合格境外投资机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外资保险公司还可以利用QFII机制,由境外的母公司实现入市目的。那么,相对于外资保险公司在入市方面已经取得的回旋空间,中资保险公司的入市前景又如何呢?
  三.保险资金间接入市与现有法律框架下入市途径分析
  1、保险资金间接入市
  1999年10月,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在二级市场购买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票二级市场,从而实现了保险资金的间接入市,这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一个重大突破,但保险资金的间接入市并非保险资金入市的理想方式。
  在保险资金入市之初,保监会根据保险企业的不同,规定了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为总资产的5%到15%不等,后保监会又在2001年3月将寿险企业投资联结产品部分提高到了100%,虽然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与我国庞大的保险资金总量相比,间接入市占保险企业资金运用量比例还显得过小。除此之外,我国基金固有的三个弱点也与保险资金投资要求相去甚远。一是我国基金管理费用明显偏高,年管理费达到了基金净值的2.5%,管理费用的过高降低了资金运用的盈利水平。二是在基金内部并没有建立保险资金与其他企业的风险隔离机制,可能造成其他行业风险可能向保险企业的转嫁,而最重要的还在于第三点,即基金投资观念与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并不完全相符。在我国当前法制不健全,证券市场监管力度不够,投资氛围不浓的情况下,虽然投资基金出于利益驱动追逐利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短期性、投机性、操纵市场的一面,却弱化了保险资金获取长期投资收益和风险控制的能力。从历史经验看,日本和美国以前所采用的保险资金间接入市方式都并不成功。
  2、现有法律框架下入市途径
  我国虽然对金融业实行了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但分业的要求只限于企业,对金融集团却没有要求,因此我国的保险企业可以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向,这样就既可以享受入市的高收益,又可以利用关联公司设立的基金,根据保险资金对安全性的要求设计投资方案,规避间接入市所蕴藏的风险。
  对于我国存在的混业,我们可以解读为四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中信集团、光大集团模式,这两个金融集团在分业之前就已经存在,在分业政策实行时没有被拆分,现在这两个金融集团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子公司。第二种模式是平安集团模式,该集团成立于分业后的1998年,其先注册集团公司,然后在集团公司下面注册金融公司,现平安集团下设产险、寿险、证券、信托等子公司。第三种模式是中国银行的曲线自救路线。我国虽然在国内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但我国的分业经营只局限在国内,对金融机构海外并购并没有要求,因此,中国银行通过控股香港子公司中银集团已经以外资的身份申请进入深圳保险市场。第四种模式是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的合作。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中保国际宣布,连同母公司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属下太平保险24.9%的股权出售给中国工商银行,从而实现了保险与银行的关联,虽然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的合作现在实现的还局限在保险业与银行业范围之内,但如果将这种方式推而广之,便可达到保险与证券、信托等投资中介直接对接的目的。从以上四种模式看,除了第一种模式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外,其他的三种模式都具有很强的可复制性,因此,虽然我国现在还没有正式解除保险资金入市的障碍,但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保险资金风险的渠道已经产生。
  另外从《保险法》修订来看,虽然本次保险法的修订在资金运用方面没有带来人们期望中的变化,但在禁止“向企业投资”被修订后,通过直接修订保险法为保险资金入市开路的障碍已经被排除。保险法口袋条款“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的存在,为国务院灵活掌握入市时机提供了程序上的便利。95年后,保险资金运用规定的每一次突破都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规定的存在有关,包括允许保险资金通过公募基金间接参与股市投资都是明证。
  四、结语
  虽然保险公司还尚未获得入市资格,但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便可以实现保险公司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对保险资金在股市的操作,由于保险资金的数额巨大,如何防止保险资金违规操作,演化为“恶庄”,笔者认为还有必要针对入市的保险资金加强监管。
  由于保险资金入市涉及到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因此,一旦保险资金入市,在外部的监管方面,就需要我国两大监管机关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密切配合。在对保险资金监管的具体分工方面,保监会负责保险资金的安全性,监督保险资金的投资比例,而证监会的重点则在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性,看保险资金的运用有无操纵股市行为,由于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存在交叉,如果能设立联合监管机构,效果似乎更佳。
  另外就监管的方法而言,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与国内简单、刚性的监管方式相比,国外保险监管机构更注重针对保险品种进行区分,根据寿险强调安全性、财险强调流动性的特征,采用不同的监管要求。而且监管的侧重不是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而是不同投资方式之间的比例,通过投资比例要求来规避风险,从这一点讲,我国保险监管的思路虽然已经有所改变,但在面临保险资金放市问题后,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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