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 2003年总第52辑
花旗银行能否获得专利?(上)
近来,在北京市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张红芳研究的揭示下,一个鲜为人知的现象渐渐浮出水面,并通过媒体的广泛报道引起了越来越多的重视。这个现象就是以花旗银行为代表的外资银行已经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了多项以金融服务系统为内容的发明专利申请。通过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进行检索,花旗银行自1992年11月开始,已经递交了19项发明专利申请,其中包括“电子货币系统”、“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和操作该系统的方法”和“用信托代理机进行商业支付的系统和方法”等。这些专利申请主要是请求对金融服务方法及其相关系统授予专利,并且它们往往结合了新兴的网络技术和电子技术开发而成。
在该事实被披露之后,相关领域的机构和人员大都对此持有一种警惕和担心的态度,比如:“花旗19项‘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一可以强化自身服务能力,二可以通过转让授权获利,三是形成同类产品的垄断性优势一一竞争者一旦进入,有可能面临巨额罚款,最终被迫退出市场。遗憾的是,至少观之眼下,中资银行对此并未予以重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来金融市场迟早要放开,网络银行的发展会越来越快,其中专利技术的分量越来越重,本着专利先申请先授权的原则,花旗是稳坐钓鱼台”,“花旗银行的真正目的,并不是想收几个专利使用费这么简单,专利申请象征着它要做世界范围内银行电子核心技术及标准的垄断者。在未来的中国金融市场,由于花旗银行不可能在中国建立庞大的服务网点,只有网上银行才是花旗的方向”,等等。
对于花旗银行等外资银行的专利申请行为,保持足够的警惕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我国国内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于金融领域知识产权的研究力度。同时,各种研究都应当建立在准确地法律分析的基础之上,而进行法律分析的前提是,首先应当对这些专利申请的内容有非常深入全面地了解。
一、花旗银行在申请什么?
迄今为止,花旗银行共有19项发明专利申请。在此,以花旗银行的一项专利申请为例进行分析:
花旗银行的这项专利申请名称为“集成全方位服务的客户银行系统及用于开启帐户的系统和方法”,申请号为96195804.9。它的权利请求共有17项,其中主要包括:“1、一种以一次对话为客户开启单一集成帐户的方法,包括下列步骤:建立一具有客户资料概况之资料库,该客户资料概况包括人口统计资料以及客户金融资料,该客户金融资料包括信用资料以及金融目标;根据所收集到的资料来进行需求分析;根据该需求分析来推荐一帐户,并且显示有关被选择帐户之项目的资料给该客户;显示银行的说明;修改该资料库以反映客户选择的帐户项目;显示对应于该修改所产生之另一银行说明,然后打印出至少一登记表”,“2、一种集成金融系统,包括:一单一客户帐户,用以使客户进行各种金融交易,该金融交易至少包括银行交易以及中介交易;一使用者界面装置,用以让使用者从多个不同来源进入该帐户,此等来源至少包括自动柜员机、电话及个人银行职员交易;以及对每一交易均能显示一致的使用者界面的装置,此装置适用于每一进入该帐户的来源”,对应于权利要求2的方法,等等。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目前,花旗银行等外资银行的这类专利申请还处于我国国家专利局的审查当中。那么,这类商业方法及系统是否可以被授予专利呢?它们是否具有可专利性呢?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是,首先应当对相关概念进行明确地界定。
所谓商业方法,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定义。相关的观点主要有:
1、有关法律文本的规定:在我国专利局《审查指南》(2001年10月18日发布)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中,以举例的方式谈及到“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管理的方法及制度”,这类方法及制度被认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2) (c)谈到“进行智力活动、做游戏或从事商业活动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它们被规定为不能获得专利的主题。
2、以目的为判断标准的观点: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在Petterson案的裁决中指出,在考察商业方法的性质时,应当考察该方法的整体目的是否是纯经济性的,该方法的每一个单独的步骤的目的是否也是纯经济性的;并且该方法每一个单独的步骤是否实际上仅仅是为处理和提供纯粹管理性、保险统计性和金融特点的信息而使用信息处理工具。
3、以内容为判断标准的观点:商业方法可以包括“公司的经营策略、管理方针、投资模式等”商业性内容。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商业方法,是指具有商业性目的,或者具有商业性内容,或者在商业领域实施的方案、规则和制度等的统称。这里的“商业”是一个含义非常宽泛的概念,它应当包括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诸多领域,侧重强调行为应当具有营利性目的。
所谓商业方法软件,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实现的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的结合,它指商业方法的软件化,即将商业方法用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表述出来,并附着在特定的存储载体上。
所谓商业方法系统,是指可以实施商业方法的系统化装置,它应当包括商业方法软件、各种设备和装置。这些软件、设备和装置可以组合成一个整体,它们通过协同运作,可以将商业方法付诸现实。
三.花旗银行能否获得专利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局《审查指南》(2001年10月18日发布)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的规定,所谓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如果一项发明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亦即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管理的方法及制度”。由此可知,各种商业方法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不被授予专利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7月1日施行)第二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都应当是“新的技术方案”。根据我国专利局《审查指南》(2001年10月18日发布)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五章“实用性”的规定,“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的技术方案”,“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换句话说,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如果申请的是一种方法(仅限发明),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或者方法专利申请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法则、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这些方案并不一定意味着使用机器设备,或者制造一种物品,而且还可以包括例如驱雾的方法,或者将能量由一种形式转换成另一种形式的方法”。“技术”是判断可专利性的核心词,它包括“在某个技术领域”、“技术人员”、“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产生技术效果”、“具有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多个方面。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技术”这个概念本身进行界定。但是,法律采用了一种排除的方法对技术概念的外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比如法律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排除在技术领域之外。同时,通过对法律进行整体解释,笔者认为,在我国所谓专利技术主要是指,可以达到某种物理效果、产生某种物理变化、增加某种物理功能的技术,比如引起硬件结构发生变化的技术,改变机器性能的技术等等。它不能等同于思想本身,它应当可以产生实在的效果,而不具有实际物理效果的方案是不会被授予专利权的。
根据我国专利局《审查指南》(2001年10月18日发布)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只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是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 PROM、 VCD、 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就其程序本身而言,不论它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不能够成为专利权保护的客体。例如,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涉及一种企业对员工奖励的管理系统,该系统包括一个公知计算机、一个数据库和一个用于对相关信息进行管理的计算机程序。本发明利用上述计算机程序控制所述公知计算机对数据库中的信息数据进行处理以达到对员工奖励实施管理的目的。本发明虽然是一种“管理系统”,但由于其硬件结构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所以本发明的实质为用于对相关信息进行管理的计算机程序,即一种用于对奖金发放实施管理的方法。本发明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所获得的效果也不是技术效果;因此,本发明不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如果一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和能够产生技术效果,就不应仅仅因为该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而否定该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将一个计算机程序输入到一个公知的计算机来控制该计算机的内部操作,从而实现计算机内部性能的改进;或者使用一个计算机程序来控制某一工业过程、测量或者测试过程;或者使用一个计算机程序来实现外部数据处理等,这些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符合上述要求时都不应被排除在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外。因此,只有当一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商业方法软件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和能够产生技术效果时,该专利申请才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分析,现在可以探讨一下花旗银行商业方法及系统的可专利性。花旗银行的专利申请包括“以一次对话为客户开启单一集成帐户的方法”,即指建立数据库,对数据进行分析,显示分析结果的方法;“集成金融系统”,即指包括帐户和使用者界面装置(如自动柜员机、电话等)的系统;等等。由此可见,花旗银行的商业方法及系统主要是对数据进行分析,为客户提供一种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它们并没有达到某种物理效果、产生某种物理变化、增加某种物理功能,它们主要是利用既有的技术设备来整合金融信息以完善金融服务的商业模式,在我国现阶段,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范畴的,因而还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所以,在我国现阶段,花旗银行的商业方法和系统还不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不能成为专利权的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