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制属于政府行为的范畴,体现着政府对安全的偏爱;金融创新则属于市场活动的范畴,反映了市场对效率的追求;而金融管制模式则是政府金融管制和市场金融创新相互作用的结果。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问题始终是金融管制、金融创新之间相互作用过程的主题,政府对金融业的管制即为金融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在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之间不断接近最佳平衡点的动态过程。
一.金融管制
金融管制(Financial Regulation),也有人将其称为金融监管,属于政府管制(Government Regulation&Public Regulation)的范畴,即政府对金融业的管理和规制,具体说来是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交易活动实施管理和规制,以促使金融市场稳健运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
金融管制是国家行政权力在金融领域的运用和实施,其实施手段主要是通过颁布和实施金融法律来实现的。金融管制的实施对象是金融机构和金融交易活动,因而,一般来说,金融管制法律的主要内容也体现为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和对金融交易的管理。政府对金融机构实行管理的主要内容为:(1)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人员的资格认证、准入管制;(2)金融机构持有与发行何种金融工具以及每种金融工具所占的比重;(3)金融机构从事何种金融交易活动、每种金融交易活动所占的比重。对金融交易活动的管制是金融管制的核心所在,主要体现在:(1)对金融交易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2)对金融交易活动的风险进行整体防范;(3)对金融交易活动的金融效果进行评估。
金融管制的合理性和广泛被接受的原因最主要有两个:一则为金融业的高风险性。一个不受管制的金融体系会带来太大的风险,若不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则会对经济造成巨大破坏。二则为经济金融化。经济金融化带来了资源配置的优化和经济增长,故各国为建立起有效的金融体系和更好的促进经济增长,纷纷注重对金融业适度管制。前者体现了金融管制上的安全(防范风险)理念;后者则体现了金融管制上的效率理念。
同样,金融管制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社会福利,是金融效率理念的体现;金融管制的直接目的从其概念可以得出,即为促使金融稳健运行,是金融安全理念的体现。金融管制理念的发展,经历了以下阶段:在20世纪30年代,金融管制在西方各国开始确立,此时金融管制是以防范风险,偏重金融安全为理念。在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在市场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和各国金融管制放松(金融自由化)的推动之下,金融机构资产迅速壮大,金融交易规模越来越大,通过金融市场合理配置资源和分散风险已成为各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各国经济发展到金融化阶段,金融管制的理念也从偏重安全转到偏重效率上来。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机构之间的大规模兼并重组和跨国发展,使得金融交易发展为全球化的经营网络技术的应用使得金融发展为数字化和电子化的形态。这两者使得金融市场从国际金融中心发展到全球化阶段。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意味着金融交易规模、交易速度的加快,交易的杠杆能力空前提高,因而其带来的金融风险因素愈来愈高,愈加复杂。另一方面意味着全球金融领域的竞争将愈加激烈,各国纷纷修改自己的金融管制法律,支持本国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能力,从而增强本国金融市场的竞争能力,以图更加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这就要求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注重金融风险防范的同时,应同样注重金融绩效(指金融运行的结果,包括储蓄动员转化为投资的状况,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金融稳定与秩序状况以及金融发展与创新状况等),即注重金融业的效率。因而金融管制理念也相应的从最初偏重安全,然后到偏重效率,再发展到全球化下为增强竞争力而管制。
二、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Financial Innovation)虽已是一个普遍接受并常为使用的概念,但迄今为止,学术界并无统一的界定。一般认为金融创新即是各种金融要素的新组合,是为了追求利润而形成的金融改革。其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金融工具的创新;二是金融创新的三大趋势,即证券化、表外业务重要化(指二战以来随着传统银行业的“脱媒化”,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并且这两方面还相互作用(十国集团中央银行专家小组的报告书《近来国际银行业的创新》对金融创新的界定)。从广义上讲,金融创新涵盖了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的各种革新,包括新制度、新市场、新工具、新的交易方式、新的组织形式乃至新的机构和管理方法。狭义上讲,指的是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的运用、新的金融市场、新的服务方式及新的体制。
导致金融创新兴起与发展的因素是多样化的,且各因素之间是相互作用的。以下几方面是其主要因素:
(1)金融发展对效率的追求。各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产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降低其在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是金融创新浪潮兴起与发展的直接原因。如,为了在争夺资金来源的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美林公司于1972年首创将投资人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组成“货币市场互助基金”(MMMF), MMMF没有利率的最高限制,能够享受开支票的便利而且基金股份的最低金额也较小,但平均年收入率却高达17%左右,故受到市场的普遍欢迎,从而对商业银行形成了严重的威胁。面对这一情况,美国的商业银行于1982年底和1983年初分别创办了“货币市场存款帐户”(MMDA)和“超级可转让支付命令帐户”(Super-Now)这两种新的金融工具来与投资银行抗衡。
(2)规避各种金融管制。20世纪30年代确立的分业模式下的金融管制制度,对金融业发展的限制在新的环境下变得越来越明显.金融机构为寻求自身发展,千方百计寻找法规的漏洞,推出许多规避这些管制措施的新金融工具。如70年代,美国商业银行为了摆脱金融管制,将其业务渗透进证券行业,采取了资产证券化的策略,首先对住房抵押贷款实施证券化,接着又将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应收账款贷款等纳入资产证券化的范围。这样,商业银行的本源业务—贷款,就和投资银行的本源业务—证券紧密的联系起来了。同样,投资银行为了解决短期资金的来源问题,创造了证券回购市场,并通过资产抵押的形式侵蚀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
(3)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金融服务电子化的发展、新的金融工具的创办和运用,都是建立在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这一基础上的,由于各类金融机构基本上都实现了金融业务的电子化、网络化,因此它们有可能向广大客户提供多种价格优惠、效率较高的金融服务。
金融创新与金融管制两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反映了以效率为取向的市场和以安全为取向的政府在金融管制上的相互博弈过程。由于政府管制的具体制度是相对滞后的,市场的创新活动对效率的追求和对管制的逃避会带来政府放松管制的压力;而放松管制又会刺激市场创新;当金融创新危及金融稳定时,政府又会出于安全的考虑加强管制,新的创新又因规避新的管制而产生。正是金融管制当局和金融机构之间在金融交易活动中的管制—创新.—再管制—再创新的这种互动过程,引起金融创新不断出现,一国的金融市场逐渐走向规范与完善,给一国的金融发展带来了新的形式与机遇。
三、金融创新与金融管制模式
金融管制模式有以下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指各金融主管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和行使权力主体的组织结构另一方面是指对于金融服务各行业之间的管理、规制所采取的模式,主要是指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之间的业务范围划分的方式。前者可概述为金融分业合业的管理模式问题,即一国对金融业是采一元化监管体制还是多元化监管体制的问题后者可概述为金融分业合业的经营模式问题,即一国实行综合化金融业务模式,还是实行专业化金融业务模式的问题。无论是综合化金融业务模式抑或是专业化金融业务模式,其主要方面是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业合业问题。因而在本文所指的金融管制模式,主要指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合问题。具体如下图所:
金融管制并没有固定的、一成不变的模式,每个国家都是根据本国金融市场的不同情况来构筑自己的金融体系,选择自己的管制模式,并且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或大或小的发生变化。就世界范围而言,传统上有两种不同的金融管制模式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综合化金融业务的全能银行模式(金融合业模式);一种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专业化金融业务模式(金融分业模式)。
金融管制在经历长期的分业模式之后,现在又逐渐走向了合业模式。具体来看,各国对银证两业的管制模式现已发展为以下几大类:(1)实行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以分业时期的美日两国为代表,即商业银行业务由中央银行管理,投资银行则由政府单独设立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目前我国也采这一模式。(2)实行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合业经营、合业管理。以德国为例,德国由于一直都实行银证合业模式,德意志联邦银行和银行监督局作为极具权威的机构对全能银行的证券业务与银行业务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及综合管理。另外,改革后的日本、英国也走向了这一模式。(3)实行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合业经营,分业管理。以合业之后的美国为代表。1999年以后的美国实行合业经营之后,其管理机构却仍旧没有大的变动,所以形成一种独特的“合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按照以上分类,可图示如下:
金融创新在金融管制方面带来的重要影响之一就是极大的推动了各国金融管制模式由分业走向合业。持续的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不断地对现有的金融秩序、金融管制制度和规范造成冲击。新的金融制度、产品和服务的普及打破了旧的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体系的风险,因而需要新的规则加以规范和约束,从而推动各国金融管制模式的不断调整,使各国逐步形成较为规范、成熟的金融管制模式。如上文所述,金融创新导致衍生工具交易和其他表外业务的迅猛增长,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在总体上加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从而降低了早先基于专业化分工所建立起来的分业模式的有效性。各种金融创新工具使得各种金融业务越来越难以区分,打破了传统上的金融专业化分工状况,使得金融机构向综合化和一体化发展,许多超级金融机构通过兼并,形成了金融业务多样化经营的控股公司,来实现对海外金融市场的占领和金融业务的拓展,使分业模式国家的金融机构均面临着全能银行的强劲竞争。建立在传统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分业模式,已经严重落后于金融发展的现实需要。在1992年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向发展中国家推荐采用全能银行制度,各国自此开始修改本国金融管制的法律、法规,修改或废除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管制的规定,纷纷走向合业模式。
金融创新导致金融管制模式从分业到合业的过程实质上是和各国金融管制理念的变化联系在一起的。传统的分业模式和当时偏重金融安全的理念是一致的;目前的合业模式和现在注重金融效率的理念是一致的。而从模式本身来看,无论是分业模式抑或合业模式,都有自身的合理性与内在缺陷:分业模式有利于金融业对风险的防范,但以牺牲一定的市场灵活性和效率性为代价的;合业模式有利于提高效率,但存在利益冲突和风险增大的弊端。两者在根本上是金融管制理念的两方面—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矛盾。一国金融管制模式的修正、改变,乃至特定金融管制模式的形成,反映了政府的金融管制活动实质上是这样一种过程,即适应金融市场各发展阶段的内在要求,以求不断接近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的最佳平衡点的动态过程。或许这就是金融管制和金融创新两者之间关系的精义。

2003 > 2003年总第53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