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 2003年总第53辑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探析(上)

  一、山农资源不当关联交易案:重演的2003年第一案
  2002年11月28日,中农资源发布公告,称已于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办《关于进场稽查的函》,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行为,已由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正式立案并交北京监管办进行调查。北京监管办稽查处已于26日正式进场。由于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将主要延续至2003年,因此也被媒体称为2003年证券监管第一案的中农资源案。从相关资料可看出,类似的剧情又在上演:中农资源的第一大股东,也是公司的上市发起人之一中国农垦集团(简称中国农垦)持39.69%的股权。尽管中国农垦净资产只有4.5亿元,仅占总资产52.44亿元的8.58%(截至1999年末),但它有上市指标,因而被称为有上市指标的“空壳”。而持有28.17%的股权的第二大股东江苏农垦则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主要实体资产(见中农资源上市招股说明书)。
  有着中国“特色”的股权结构使得中农资源得以展开关联交易,本案所凸现的主要有如下几个问题:
  1.关联交易不披露或披露不当。
  其一、向大股东中国农垦提供的资金高达9800余万元的担保未披露。该担保发生在1997年11月到1999年11月之间,即在1999年8月13日中农资源注册成立前后(这里还包括上市公司成立后为大股东原来的担保继续承担责任),除其中4笔已逾期,1笔已被诉讼,2笔正在使用外,公司已经代替大股东中国农垦偿还了2笔担保。对这部分担保,中农资源在招股说明书和历年年报从未披露,中农资源直到2002年7月2日才不得不公告;其二、大股东占用中国农垦上市公司的7000多万元,但具体情形披露不详;其三、2001年10月17日,中农资源因未及时披露将3亿元巨额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而遭到上交所公开谴责。
  2.关联交易披露没有履行正当的披露程序
  其一、中农资源提供的材料在历届董事会上从未提及过9800余元担保;其二、中农资源2002年半年报“其他事项”中承认:“本公司组建时由原华垦物资公司剥离给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的宜昌房地产项目自2000年5月以来由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未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批准,是违规行为,本公司将在调查基础上尽快予以纠正。”
  3.频繁依赖上司公司的分/子会司进行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实。
  其一、9800余元担保由中农资源控股子公司华垦国际贸易公司和分公司农牧分公司共同为大股东中国农垦及其关联单位签署经济担保协议;其二、在2000年9月和11月间,中农资源通过华垦控制的裕盛隆(中农资源的控股子公司华垦国际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公司)向大股东中国农垦集团提供7000万元左右的借款,用来归还其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其三、2002年一季度季报显示,中农资源董事会曾公告决定给华垦提供1.7亿元的银行信贷担保,华垦利用该担保实际从银行贷款2.42亿元,这笔金额相当于中农资源上市募集资金4.88亿元的一半。其四、一个已被剥离出上市公司的宜昌房地产项目怎样又回到上市公司子公司华垦的名下,围绕着宜昌地产项目还有什么难言之隐?与宜昌嘉华实业公司4000多万元应收款有无关联?
  防止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不正当交易中,一般是依赖一种“双轨”制度:(1)通过法律对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实施实质性限制; (2)通过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对其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重大交易进行充分披露。本文主要关注中农资源案涉及到信息披露的问题。
  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标准
  1.零星关联交易、普通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2001年《上市规则》)确立了零星、普通和重大关联的数量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2001年《上市规则》7.3.8节为零星关联交易规定,“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300万元,且低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不适用本节规定。”根据此条,符合此标准的关联交易可免于信息披露。
  2001年《上市规则》7.3.9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或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签订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7.3.11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因此,普通关联交易应在临时报告和下次的定期报告中都要披露。2001年《上市规则》7.3.12节也对重大关联交易做出了规定“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做出决议后二个工作日内报送本所并公告。”
  2.累积关联交易证监会和《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已确立了数量标准,但还有一种情况也不容忽视:有些关联交易虽然每次交易量较小但因次数频繁而使交易额累计规模巨大的(尤其是在证监的数量的),这刚好会所规定标准下限之内种关联交易是否应披露,以往的法规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2001年《上市规则》对此也进行了规定。有关累积关联交易是根据不同的数量标准予以规定的。依照7.3.13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规则7.3.9条所述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按7.3.9条的规定披露。”依此条款,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达到普通关联交易的数量标准的,依照普通关联交易的规定予以信息披露。
  依照7.3.14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7.3.12条所述条件的,上市公司须按7.3.12条的规定披露。”此为累计金额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数量标准,则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
  本案中农资源9800余万元的担保发生在1998至1999年之间,尽管该金额是几笔担保的累积额,但根据上述规定,中农资源应至少在2000年就应予以披露,因为200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稿中就对零星、普通和重大关联交易的数量标准就予以了规定,此外,对于累积关联交易也予以了规定。即使是现在所使用的2001年《上市规则》修订稿基本上也没改变2000年《上市规则》的规定,因此,中农资源直到2002年7月才将此担保予以披露,显然是违法的。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标准的相关问题
  中农资源即使是在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中期报告等重要的披露文件中都对关联交易出现不披露或披露不实的情况,除了该案中明显的违法情形以外,模糊甚至有些不一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标准,也是其原因之一。
  首先,不同部门之间法规中有关关联交易披露的标准不同。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仍应按照财政部于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披露,这两个法规规定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区别情况处理:(1)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10%及以上),应当分别对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可见,财政部所暗含的是“效果”标准,证监会规定“重大”的关联交易应予以披露,并确立了“数量”标准,两个部门规章之间确立的标准存在一定差异。证监会2002年《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2年修订本)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或占本年度净利润的10%以上的,须披露详细情况。”这可看作是界定重大关联交易的“数量”标准。该数量标准直到1999年的年报修订稿时才予以确定,其后,尽管2003年1月6日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年报做了最新修订,但该数量标准没有再改变。
  但该标准与其他的相关法规的规定又有所出入。例如2002年9月9日才发布的《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号》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了定义,指发行人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但却没有“本年度净利润的10%以上的”的规定,不知是遗漏还是另有深意。2001年《上市规则》也规定了5%以上的标准,但也没有净利润标准的规定。
  此外,财政部与证监会确定的重大关联交易标准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内容的实际影响也是不同的。因为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是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还是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所产生的后果是不同的。若仅仅是以数量为判断标准,许多上市公司就可以对关联交易的一些关键信息不披露或予以模糊处理。例如,不少公司在关联方、交易形式、定价原则等方面常常不披露、少披露、或披露不完整;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等问题几乎难见分析,往往对其交易和交易内容避而不谈,或轻描淡写,更谈不上将关联方交易与真正的市场交易进行比较,使读者根本分不清此种关联交易到底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也无法确定关联方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向信息使用者合理揭示关联方交易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遏制非法关联方交易的蔓延。
  因此,本案中尽管中农资源披露了大股东中国农垦占用上市公司的7000多万元,2002年一季度季报也披露了,中农资源董事会曾公告决定给华垦提供1.7亿元的银行信贷担保,但具体情形披露不详,投资者对其中的具体内容及其影响仍不清楚。这同法律中存在的模糊甚至矛盾地方是有一定关联的,上市公司也可以利用不同部门之前的规定中的疏漏之处来进行信息披露,避重就轻了。
  限于篇幅,有关中农资源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将在下半部分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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