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什么”,相信是每个金融法学习者都曾经思考过的问题。笔者对此也有一点体会:内核为资金融通的“金融”实质上是一个“三信”产业,即信息、信用、信心三位一体,信息是前提,信用是核心,信心是保障,共同支撑起金融大厦。相应地,这“三信”也必然在金融法上有所体现,有所要求。于是乎,讨论信心与金融、金融法之间的互动联系就变得十分有益和有趣。
一、“囚徒困境”与信心危机
据说很久以前,在一个遥远的国度,发生过一宗盗窃案。共同作案的两名嫌疑人被隔离起来分别审问,而根据该国法律:如果两人都承认犯罪,将被各判8年;如果都不承认,则各判1年;如果一方坦白而另一方拒不承认,前者将无罪释放,而后者会被终身监禁。招还是不招,困境中的囚徒面临着抉择。由于不必担心严刑逼供,两个人心里的小算盘被各自拨弄起来。甲心想:“对方不招的话,如果我也不招,得判1年;如果我招了,则可逃脱牢狱之灾。而对方招认的话,假如我不招,一辈子都将栖身囚笼;假如招了,也就只须8年就可以逃出生天。看来无论如何,还是应该招!”不用说,“精明”的乙也会怀着同样的想法而坦白,于是最终两人携手共渡8载铁窗生涯。应当说,他们的选择是非常理性、合乎逻辑的,但显然并非最理想的结局—即两人都不承认。1年和8年,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讲这个故事,并非是有意怂恿嫌犯串供,世间也断无如此荒谬的法律。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中得到启示,“在缺乏信息的前提下,处于互动关系中的个体所采取的最合乎理性的行动并不一定能够真正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博弈论用这样一个经典假设场景揭示了信息的重要性之所以没能实现彻底的趋利避害,是因为两者之间无法交流,不清楚对方的想法和判断,即信息难以沟通。不充分的信息动摇了本来就不怎么牢靠的彼此信任,信心的丧失直接导致了他们被各自击破的命运,当然如果从实现社会正义的角度来看,这个结局似乎也还不错。
回过头来看看困扰金融业的一些问题。比如,银行遭“挤提”(banking run)。谁都知道,谣言可以毁掉一家经营正常,甚至是效益良好的银行。存户其实并不希望看到由于挤提而使银行破产,因为作为债权人,他们自己的利益也可能将因此受到损害。然而,眼瞅着别人争先恐后地提款,耳听着大家真假难辩的议论,真的可以无动于衷吗?明知自己投身其中无异于火上浇油,又唯恐因身居人后而追悔莫及,存户又何尝不处于两难的困境当中?有道是,“谣言止于智者”,可谁又敢保证自己不会是像“囚徒”那样的“智者”呢?
类似的情况还有股市、汇市上的“群聚效应”(herding,也称“蜂拥效应”)。准确地讲,20世纪末亚洲金融风暴中,真正打败东南亚政府的并不是索罗斯等人操纵的投资基金,而是追随其后的庞大得多的“散兵游勇”。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并不是投机者,或者说,不是职业投机者,甚至还有许多人本身就是这些东南亚国家的国民。之所以与政府稳定市场的努力背道而驰,正是因为他们同样也处于一种类似“囚徒”的困境。
写过《全球资本主义危机》、对“开放社会”有着深刻理解的索罗斯无疑是非常高明的,他看到了投资者兼具的思考者与参与者的双重身份,领悟到其活动同时具有的“认识功能”和“参与功能”;对于这双重身份、两种功能间的彼此作用、相互影响,投资者,如同囚徒一般,必须反复斟酌,谨慎决断。然而即便如此,投资者往往还是会陷入“囚徒困境”般的陷阱,无法脱身。依据这种由自己发现命名的“双向反馈机制”,索氏开始大展拳脚,通过自己的言行进行暗示,在投资者中层层传递利空的信息。悲观的情绪在传递中自我证明,不断强化,人们纯粹的模仿行为被逐级放大,中小散户的一致行动最终导致货币机制的崩溃。谁都不愿看到本币狂跌、但“囚徒”心理中“有难同当”的想法此时更为强烈:既然已经贬值,由大家来承担相同的损失尽管令人沮丧,但毕竟不算太糟、而如果要让自己负担更大的损失,则无论如何不能接受。于是乎,每个人都希望别人率先停止对本币的抛售,从而使自己的损失降至最低;但与此同时,却没有人愿意从我做起。这样一来,币值稳定就变成了一种类似对公共物品的追求,大家都盼望着能够“搭便车”(free-riding),则最终必定是事与愿违。“蜂拥效应”是一支杠杆,衍生金融工具是另一支杠杆,正是凭借这两支杠杆,索罗斯撬动了整个市场,摧垮了投资者的信心。东南亚国家的政府干预之所以失败,是因为政府的力量只能限于稳定市场,引导市场,却无法与市场为敌。巨大的冲击力也并非源于索罗斯的个人力量,而是市场力量作用的结果。这种力量无坚不摧。
由此可见,维护市场(存款人、投资者)的信心是金融法以及金融监管者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于是,为了抑制“挤提”现象的发生,《中国人民银行法》第条规定了作为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商业银行法》也用了很大的篇幅,对“准入资格”、“业务规则”、“资产负债管理”、“对存款人保护”等各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以保障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存款债权人的信心。针对银行破产这一对信心的毁灭性打击,美国还特别通过其1933年《银行法》、1991年《存款保险改革和纳税人保护法》等法律,建立和完善了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人提供了一张有效的心理“安全网”。同样,在亚洲金融危机中,人们发现香港所受的损害较小。除了实体经济比较健康、实行“联系汇率”等制度性原因外,江主席、朱总理的高调支持,董特首、曾司长的倾力周旋对在恶劣环境下确保民众信心不散,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可信与可爱,《证券法》的使命
“可爱者不可信,可信者不可爱”,这个听起来有些悲观的论断出自清末民初的大学者王国维。与之相比,金庸先生在《倚天屠龙记》中借“其言也善也真”的殷素素之口对世人进行的教育,恐怕只能算作是一则著名的推论。记忆中,欧亚农业、银广夏、麦科特也都曾绽现过可爱的业绩,笑靥如花,明艳不可方物,与其外国姊妹安然、世通相映生辉。可惜的是,美则美矣,却不真实,可爱得经不起推敲。一俟铅华洗尽、原形重现,对投资者信心的打击尤甚。
其实,股票投资,最是对信心的考验。现代公司制度下,股东提供资金,经营者奉献“企业家精神”,共谋发展。真金白银沉淀为土地厂房、机器存货,生产储运销售环节众多,不可能处处监督,比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要严重得多。而且,有别于储蓄债券,股权投资没有固定收益,股息红利的有无全凭业绩好坏,老本蚀光的也并不鲜见。“股市如赌场”,即便对真心想要长期投资者,有时也可能是如此残酷。因此,同样是选择,拣水果一般很简单,挑家电汽车就不太容易,要甄选古玩字画就更困难。最见功夫的可能还是选对股票,因为提供判断的通常只有那一张张蓝图(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和一串串数字。
为克服这种“委托—代理”障碍,使出资人有信心投入,许多配套机制被设计出来。比如,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代表,选任监督管理者;经理人市场、评价体系得到开发;资本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层次相应增加,方便股东“用脚投票”;通过并购机制对当前管理层形成约束激励;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职能,等等。然而,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其信心而言,这些机制的作用多少显得间接而有限。于是,我们看到法律被要求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即便是在资本市场最发达的英美国家,证券市场信奉的也主要是“自由主义”,靠合同法、诚信以及自律维护发行交易。政府不进行行政监管,许多与股票相关的法律尚未成文,只由法院依判例法的精神在实践中不断“造法”,通过判例给社会树立规则。1929年起出现的全球金融危机终于颠覆了这种局面。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证券法》,次年又通过《证券交易法》,以后的《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信托契约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接踵而至。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Burger)在审理Marine Bank案时所言,这些法律的使命在于“重塑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restore investors' confidence in the fi-nancial market)”, 1939年,英国也首次进行证券立法,通过了《证券欺诈禁止法案》。
美国1934《证券交易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正式建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并赋予其广泛的职权。SEC可以对《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有条件地进行解释,有权制定信息披露规则,并监督和确保其实施;有权立案调查证券违法行为、发出传票、搜集证据、抽调嫌疑对象的银行与证券账户记录,有权对违规者执行行政处罚;可以直接对内幕交易者、操纵市场者和其他欺诈者提出民事公诉。这标志着美国证券市场从“纯法院监管”进入到了“行政与法院配合监管”时代。
SEC的确不辱使命,1949年的胡佛报告(Hoover Report)盛赞其为“美国独立委员会中的典范”,30年后挑剔的纽约时报也给予了同样的评价。曾任SEC主席、后来成为联邦大法官的道格拉斯(Douglas)还俏皮地用“N度”的表达来形容其手下的“忠诚、勤奋、廉洁、无私和富于理想精神”。正是由于凭借如此出众的表现和声誉,在当前上市公司丑闻频发的逆境中,虽说哈维·皮特先生出师未捷身先“死”,但SEC阵脚不乱,民众也乐于对其“知耻近于勇”的励精图治报以信心和支持。有了SEC的成功示范,英国议会在1948年修改《公司法》时授权其贸易部作为证券市场行政监管机构,1986年又通过《金融服务法》正式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局”,进一步加大了监管力度。
回到我国现实,近年来虽有进步,但维护投资者信心的配套机制仍难尽人意。改制翻牌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经常异化为摆脱大股东(政府)干预的工具,小股东的利益更加不被考虑。长期的计划经济使得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也没有真正意义的职业经理人;现有企业管理者很少持股,经营成本约束也为零,虽然的确是最便宣的雇佣价格,但同时导致了最昂贵的代理成本。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并购市场的充分发育尚待时日,而媒体也只是刚刚开始摸索着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投资者信心的保护功能更应得到重视。《证券法》、《公司法》有必要加快完善,累积投票权、代理投票征集等需要明确规定。法院有限制地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开了个好头,但建立健全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仍任重道远。同样地,在全社会的关注下,中国证监会更需要用实际行动来树立自己的威信。前任主席周小川所大力倡导“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在正确方向上迈出的一步。惟其如此,广大投资者的信心才不致丧失,资本市场才有可能继续发展。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公开可以治愈社会和工业的顽疾”。布兰代斯大法官(Brandeis)的名言已广为人知,也代表了美国证券法的取向:可爱固然好,但可信更重要。这似乎既印证了“真才是美”的古训,又贴合“自然美”的潮流。不过遗憾的是,人们往往忽略了这句话的出处:“他人的钱”(OtherPeople' s Money),布氏在1914年所起的书名是如此的简洁,又是如此的深刻。它道出了金融市场的真谛,也时刻提醒着筹资者们好自为之,可别伤了人家的心—信心。

2003 > 2003年总第53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