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的读者余保福在来信中提到,无因性作为票据法的基础性原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然而遗憾的是该原则至今仍未在我国立法中得到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依然在对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是否坚持真实交易背景进行严格监管不断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并由此引发争议甚至出现状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行政诉讼。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确立无因性原则已是当务之急。
一、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
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出票人签发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即为有效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成立后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
票据无因性具有重要的意义。无因性使得票据在流通中不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而独立发挥其作用,使票据作为一种流通工具具有了一定的公示性从而保护了第三人的合理的信赖利益促使票据流通能为人们所接受。此外,无因性在票据的转让中保证了票据权利的确实与安全,限制票据债务人的抗辩,进而大大减少合法持票人的风险,减轻合法持票人的审查责任,保障合法持票人的权利,使得人们愿意接受票据。
从世界票据法系的形成和演进来看存在英美法系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系票据法的分别。但无论是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还是英美票据法在贯彻无因性方面都是一致的。同时无因性作为一项高度技术性规则,已经为各国票据法实践证明能很好地适应现代各国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制定于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曾不承认票据无因性,将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混在一起。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国票据法的这一原则已不能适应近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妨碍了票据的流通及信用不得不于1935年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使之符合国际立法通例。
综上所述,无因性不仅是中外票据法理论共守之原则,也是现代各国票据法所采纳的准则,该原则被经济活动实践所检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因此可以说,无因性是票据理论的基础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票据法的生命力的源泉。
二、对赋予银行对票据交易真实背景实质审查义务的质疑
关于中国的《票据法》是否确立了票据的无因性,目前人们意见仍不统一仍然存在争论和分歧。不过,争论和分歧本身即表明《票据法》在票据无因性方面规定的模糊不清。
与《票据法》不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票据行政规章一直旗帜鲜明地否定票据无因性,坚持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联系在一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2月1日颁布实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第83条、第9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要审查交易背景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对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等的审查。1999年3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再次强调了上述审查要求。
与上述规定相对应,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实践中,一直重视对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是否坚持贸易真实背景的监管,并对“违规者”进行行政处罚。鉴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严格监管和严厉处罚,商业银行实际负担了审查真实交易背景的义务而且丝毫不敢懈怠,甚至连增殖税发票的日期都要审查、辨别。笔者认为,赋予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对交易真实背景的实质审查义务是荒谬的:(1)要求商业银行对交易的真实背景进行实质审查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商业银行对贸易真实性的判断依据是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由于虚构贸易背景、虚签合同以及虚假增值税发票现象大量存在,商业银行又缺乏辨别真伪的手段,银行在确认购销合同的真实性上存在技术上的审查困难如对方当事人的公章是否真实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是否属实、双方的合同是否会得到履行等银行难以辨别和确认。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基于隐蔽、复杂、甚至虚假的关联交易向银行申请开票据时贸易背景是否真实银行更是难以审查。此外,银行在审查了合同和增殖税发票的基础上开出票据后合同是否履行、是全部履行还是部分履行银行无法知悉,更谈不上确保企业严格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因此商业银行对真实贸易背景和真实商品交易难以确认。而在上述情况下,商业银行不得不承担双重风险人民银行监管时的行政处罚风险和诉讼时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遭受损失的风险。
(2)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成本也影响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效率。为防范风险,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业务时不得不对票据的交易背景进行严格审查进而避免办理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为此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时不得不通过审查大量商品购销合同、劳务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等证据来认定票据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成本,也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效率。
(3)交易和结算方式的多样化、复杂化使商业银行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审查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为追求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交易和结算方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许多交易无须签订书面合同,仅凭传真、电传、电话甚至口头意见一致就进行交易:不少交易是先付款后交货需要先申请开出票据然后才能取得增殖税发票;许多交易是分期付款需多次申请开具票据,但增殖税发票却仅有一张,在此情况下增殖税发票很难与合同、票据金额、日期完全一致。因此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实践中常常面临没有合同或增殖税发票可供审查的情形。
(4)审查交易的真实背景与商业银行的职能不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严格审查票据的真实交易背景,实质上是要求商业银行承担了防范票据诈骗维护票据市场秩序的社会职能并负担为履行此职能而付出的成本而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其宗旨应是利润最大化,要求商业银行过多地承担与自身经营无关、理应由有关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等)承担的社会职能是不恰当的为履行上述职能而付出的成本得不到任何回报更是有失公允。
(5)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是否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监管及处罚与其监管职能不相适应。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其金融监管职能的目的在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促进金融业开展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从国际情况来看中央银行的主要监管内容有金融机构的审批、流动性(清偿能力)监管、资本充足性监管、银行准备金监管、内部控制监管等,而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是否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监管及处罚显然与其监管职能不相适应也与国际金融监管惯例不相吻合。
三、确立票据无因性立法的迫切性
笔者认为在无因性问题上 我国票据立法在理论上是欠科学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统一思想认识,尽早在票据立法明确确立无因性原则已是当务之急。
2003 > 2003年总第53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