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的黄良友先生来信提到,诉讼时效是银行业务中经常会遇到的一项法律制度,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各银行对诉讼时效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了大量的债权因超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法行使请求权。根据初略统计,我国商业银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达数百亿元。大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司法保护的债权,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资产风险和资产损失,大幅降低了银行资产的质量。如何防范和化解诉讼时效风险已成为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黄良友先生还针对这种情况的存在,提出了其个人认为有效的方式,用以防范和化解这种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债权丧失司法保护的风险。
一、采取有效措施中断诉讼时效,确保银行债权的安全,包括以下方式:
(一)向债务人、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中的任何一人送达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
(二)如果债务人等拒绝签收催收通知书,银行可邀请公证处一同送达催收通知书,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
(三)从债务人账户上划收存款,但应注意,其一,不要全部将债务人账户上的存款划收完,应留存一定金额,以便下次再行划收;其二,划收存款后应将划收时间、金额、理由和依据及时书面告知债务人;
(四)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支付令、强制执行令等。但是要注意,如果银行在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五)要求债务人向银行提交同意履行义务的承诺书、还款计划、新的担保等,或提交延期履行义务的申请、续签展期借货合同等;
(六)其他,如公告、挂号信、特快专递、电报、传真等方式送达催收书。
二、银行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的补救措施
(一)继续催收,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
(二)与债务人就原债务签订还款协议或新的借款合同;
(三)向债务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要求债务人在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
(四)利用“借新还旧”的方式来避免原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
(五)行使抵销权。

2003 > 2003年总第54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