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 2003年总第54辑

“三线并举、渐进呼应”金融适度混业的过渡策略

  在强化金融监管的同时,积极推进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这已是目前国际性的潮流。作为日益融入全球化金融体系的中国,自然也不能对此置若罔闻。立足全球性竞争博弈的舞台,结合中国国情,我国金融分工结构的目标模式应该是:在专业化分工和多样化竞争的基础仁,建立效率与安全并重的适度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而所谓适度混业经营,是指存在部分“防火墙”的混业经营,而并非无任何限制的“自由”混业。从微观金融组织的角度来看,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最能体现这种“集团混业、子公司分业”的“适度混业”特征。
  一、混业过渡策略的基本原则
  向目标模式过渡的策略需要兼顾以下两个重要的原则:
  1.渐进性
  中国的混业过渡策略一定是“渐进’,的,这不但与整个中国经济改革的路径相一致,而且与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特定逻辑相对应。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推行金融分业管制不是一时冲动,而是经过长时间综合权衡和深入考虑后做出的选择。金融分业管制实施时间不长,本来就存在一些问题,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又暴露出不少新的问题,但在目前阶段总体上是利大于弊的。从中外经验教训看,体制变革的风险是最大的金融系统性风险,保持必要的政策连续性和制度稳定性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目前我国金融分业管制政策的积极效果还未充分释放,在体制上暂时不宜动作过大。
  另外,我国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面临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艰巨任务,由于金融活动范围和渗透力加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累积的问题和矛盾已直接、间接向金融领域转移,并且集中表现为金融风险的不断上升和金融结构的日趋脆弱。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安全问题已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概念,而是上升到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高度。这就决定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金融安全在最高政治决策者对金融发展的效用函数中是首要目标,金融改革和政策设计必须遵循“安全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尽管对此原则不同的利益集团是存有分歧的,但在可预见的将来似乎还不足以形成改变这一“政治原则”的力量)。这种现实决定了中国不可能一下子全面推向金融混业经营,必须在一定时期内维持目前金融分业经营总格局原则上的相对稳定。
  金融风险监控资源相对匮乏也是制约混业过渡策略的重要因素。金融风险监控资源在宏观上(外部)表现为监管部门监管制度和技术的积累,在微观上(内部)表现为金融机构内部监控体系和技术的积累。总的来说,我国面向市场取向的金融改革的历程较短,加上决策层一直对金融改革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改革总体进度较慢,金融风险监控资源积累明显不足:一方面,外部监管的体系不完善、手段落后、经验和能力不足、专业化人员和高质量信息缺乏,造成外部风险监控资源积累不足;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产权不明、治理结构紊乱导致的风险意识不高、风险监控的内部机制不健全和决策水平较低、风险转移和对冲手段残缺不全,也造成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监控资源积累严重不足。
  金融混业自由化改革应该能够带来巨大利益,但改革本身却是一个代价颇大的变革过程。为此,改革需要时间、政治意愿、利益集团的利益平衡和各种金融资源的投入,改革的速度、条件、过渡策略等对改革的成功十分重要。在国际范围内金融自由化过程中有许多经验教训,目前人们普遍形成这样的共识:改革应该有一定步骤程序,首先应该进行宏观经济的战略调整,然后是微观行为的市场化,最后才是市场的自由化。即使发达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都经历了长短不一的过渡时期,如美国的金融分业维持了60年,其金融自由化改革从1970年算起到GLB法案生效历经了近30年左右时间,更不用说像中国这样金融基础比较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因此,我国以适度混业经营为方向的金融经营模式的自由化改革必须采取“渐进过渡”的方式。如果像某些人要求的那样,立即抛弃当前的金融分业管制结构,推行全面的、激进的混业自由化改革,可能会使中国陷入灾难深重的金融混乱之中。
  2.紧迫性
  不管是从国内金融分工演进的内生机制或内部动力出发,还是从WT0游戏规则强化下的全球化竞争带来的外部压力考虑,适度混业经营都已不只是一个长远规划下的“目标模式”,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在经历1993年以来严厉的治理整顿后,金融秩序明显好转,金融风险意识显著提高,这种情况下,适度放松对业务交叉经营的限制,既是许多金融机构的迫切要求,也是主动应对加入WTO后的竞争形势的积极策略。
  实施混业过渡策略的“紧迫性”在时间上最重要的参照系或标尺就是我国加入WTO后的所谓“五年过渡期”,这五年的WTO过渡期也许同样可以近似地作为我国混业模式的过渡期。也就是说,所有主要的过渡性措施原则上应该在这五年期限内基本完成,在过渡期的尾声,我们所强调的四大约束条件即产权、市场、监管和信息应达到基本的“有效性”标准,届时将有可能通过法律体系的重置来实现适度混业经营的目标模式。
  二、混业过渡策略的基本框架
  混业过渡策略的基本框架可以归纳为“三线并举,渐进呼应”。
  1.五年过渡,三线并举
  时间维度(纵坐标):WTO五年过渡期(2002-2006年)。空间维度(横坐标):三线并举,同步推进,步步为营,相互呼应。
  一线:创造和培育适度混业模式的条件
  产权的有效性,包括有效的产权制度和建立在其基础上的微观主体的理性行为机制,特别是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
  市场的有效性,包括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和完善的市场体系,特别是公平的竞争环境和金融证券化的程度;
  监管的有效性,包括完善的监管体制和先进的监管技术,特别是监管分工结构的优化;
  信息的有效性,包括高效的信息披露、传导机制和先进的信息技术,核心是透明度和金融信息化程度。
  二线:多渠道推进分业制原则框架下的交叉经营、合作经营和兼业经营
  银证合作: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合作及相互渗透,特别是商业银行向投资银行的渗透;
  银保合作: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及相互渗透,特别是银行保险的发展;
  证保合作:证券业与保险业的合作及相互渗透,特别是保险公司向证券市场的渗透;
  三线:积极探索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试验
  在原则上不违反分业制的前提下,积极进行多样化的组织试验,探索不同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通过市场的检验搜寻出最能兼顾效率与安全的分工组织结构。
  2.两年立法,全线突破
  时间维度(纵坐标):WT0五年过渡期结束前后两年内,即2006-2007年间。空间维度(横坐标):三线并举归于一条主线*全面修订金融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分业制的有关条款,从本质上突破分业壁垒,实现适度混业经营的目标模式。
  假定以上三线策略同步推进到WTO五年过渡期结束前后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或突破,使得金融混业模式的实施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此时便可以进行分业制相关法规的修改,从而在法律上确认分业经营时代的终结和混业经营时代的开始,同时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
  建立适应混业经营的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是WTO五年过渡期后期的重要任务。值得说明的是,法律的修正并不是从2006年才开始,而是需要经历一个更长的时期。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初步的金融法律框架,今后要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加快金融法律体系建设,既要弥补某些领域的法律空白,又要提高己有法律的立法质量,为风险控制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修改和完善立法的主旨是鼓励和保护金融机构的竞争和业务创新,为金融机构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提供制度基础;完善的重点是扩大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开发新的中间业务品种。
  修改和完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公司法》的工作不是一定要等到WTO过渡期结束时才开始,事实上目前已经需要将这方面的研究和修改工作提上议时事日程。当然,法律的修改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因此如有必要可以在过渡时期制定一些临时的参照法规或文件,为以后形成一个法制化、市场化的对混业经营的监管体系做些准备。长远一点来看,修订后的法律应该以国外相似的法律为借鉴,保证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合法性,同时注意通过法律手段控制和规避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例如对银行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比例、渠道及其运营情况应该给出详细的规定,在允许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资本市场时,更要严密监视,防范金融风险,特别是对于四大商业银行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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